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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Xuefeng Sci-Tech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Jul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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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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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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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雪峰科技
股票代码: 603227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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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新 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6 号)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向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五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 国衡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阿克苏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眉 山市金烨企业管理策划中心(有限合伙)、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 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三叶 外贸有限公司、丁玲、新疆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鼎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任虎、朱学前、周骏共计发行普通股股票 241,997,854 股, 同时公司向市场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 105,124,835 股。上述新增股份 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数量合计 347,122,689 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692,689 股,注册资本为 1,071,692,689 元。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鉴于此,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以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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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2021 年10 月修订) | 公司章程(2023 年6 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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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 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 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457.0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45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 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 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8662676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1,692,689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692,68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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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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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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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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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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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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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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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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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程序和决策机制 |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程序和决策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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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 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 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 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 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 |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 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 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 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 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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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 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 |
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 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 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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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
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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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
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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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挂号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 号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 号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 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 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 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 的,以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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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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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乌 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乌 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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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 年 6 月修订)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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