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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Sail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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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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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18-007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如
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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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 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 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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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 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 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 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 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事,下同)、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下同)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 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 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说明和解 释。 3、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 表决票,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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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人数。 4 、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进 行统一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 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 向数人。 5 、股东所投的表决票数超过该股东 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的,该股 东的投票无效。 6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 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或监事。 7 、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选举。 8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 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 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 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 选举。 9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 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 1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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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 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 监事; ( 2 )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 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 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 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 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 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 人数时方可就任。 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性发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性发 展的需要,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 展的需要,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 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 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 的利益诉求,科学研究当前及未来宏 的利益诉求,科学研究当前及未来宏 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对公司经营的 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准确估计公司当前及未来经营 影响,准确估计公司当前及未来经营 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 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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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 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 审计。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未来资金需求计 划及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 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 5、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 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 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 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未来资金需求计 划及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 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 5、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 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 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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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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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3000万元人 民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3000万元人 民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条件下,公司 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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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 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 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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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 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 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外部监事同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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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 2/3 以上通过。审议时公司应 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 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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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