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Xinjiang Sail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May 10, 2019

55570_rns_2019-05-10_8fa29abc-7b20-46e8-93d4-db2601a1728c.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33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 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发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通知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 : 30 在乌鲁木齐市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10 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 9 : 30-11 : 30 、 13 : 00-15 : 00 期间进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5 月 9 日 15 : 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 : 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6,395,1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215% ,其中:

(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46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26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30,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6.69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5,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9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2、 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66%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3、 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66%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9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5、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6,365,0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2 %;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5,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021% ;反对: 30,10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6、 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65,0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2 %;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5,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021% ;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7、 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11,512,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6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66%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66% ;反对: 2,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9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9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92,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9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1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86,392,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9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知学

沈国权 张知学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

  •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