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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Sep 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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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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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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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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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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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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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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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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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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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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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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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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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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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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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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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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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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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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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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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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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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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修订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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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8 3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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