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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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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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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21-047 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众和 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 号)核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众和”)已于2021 年4 月19 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完成向原A 股股东配售股份发行工作(以下简称“配股”),本次配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1,175,489,854.50 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1,155,857,506.68 元,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 年4 月2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上述募集资金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新 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CAC 证验字[2021]008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已设立情况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开 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于2021 年4 月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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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65101560065596330000 20,000.00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分行
632862763 26,473.12
3 中国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50820180802953360 16,261.81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
30050101040026523 7,227.94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分行
107086853675 24,800.00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北京路支行
3002019309022117667 20,822.88
7 合计 115,585.75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75,489,854.5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 人民币 20,669,580.64 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4,820,273.86 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 用尚未支付完毕导致的。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后,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 2021-035 号公告《新疆众和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15,000 吨三层法高纯铝提纯及配套加工项目”“年产 500 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石河子众和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新材料公司”),后期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拨付给众和新 材料公司,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及众和新材料公司于近日增加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众和新材料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数
额(万元)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分行
633008419 0.00

2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众和新材料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众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支付投资建设年产 15,000 吨三层法高纯铝提纯及配套加工项目、年产 500 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百权、孟繁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和众和新材料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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