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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Mar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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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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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 、“公司”或“发行人”)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对新疆众和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1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东方证券针对新疆众和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新疆众和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 相关工作: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东方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2010年11月,东方证券已与新疆众和签署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并备案 |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无违法违规情况 |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5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无违法违规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 | ||
|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 ||||
|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 督息 | 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
|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 ||||
|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 9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1年持续督导期间,新疆众和未出现该等事项 |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1年持续督导期间,新疆众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 2011年持续督导期间,新疆众和未出现该等重大事项 |
| 不予披露或 |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 交 | ||||||||
| 易所报告 | ||||||||||
| 发现以下情形 | 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 上市 | 2011年 | 续督导期间,新疆众 | 和未出 | 现 | ||||
| 公司做出说 |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 证 | 该等事项 | |||||||
| 券交易所报告 | :(一)上市公司涉嫌 | 违反 | ||||||||
| 《上市规则 |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 务 | ||||||||
| 规则;(二)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 员 | ||||||||
| 14 | 出具的专业 |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 导 | |||||||
| 性陈述或重 |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 其 | ||||||||
| 他不当情形; | (三)上市公司出现《 | 荐 | ||||||||
| 办法》第七十 |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 情 | ||||||||
| 、 | ||||||||||
| 形;(四)上 |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 督 | ||||||||
| 导工作(五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 人 | ||||||||
| ; | ||||||||||
| 认为需要报告 | 的其他情形 | |||||||||
| 制定对上市公 | 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 ,明 | 已制定了 | 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 计划,并 | 明 | ||||
| 15 | 确现场检查 |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 作 | 确了现场 | 检查的工作要求 | |||||
| , | ||||||||||
| 质量 | ||||||||||
| 上市公司出 |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 道 | 2011年 | 续督导期间,新疆 | 和未出 | 现 | ||||
| 或应当知道 |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 券 | 该等事项 | |||||||
| 交易所要求 |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 专 | ||||||||
| 项现场检查 | (一)控股股东实际 | 制 | ||||||||
| 、 | ||||||||||
| 人或其他关 |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 司 | ||||||||
| 资金(二) |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三) | ||||||||
| 16 | ; | ; | ||||||||
| 违规使用募 | 资金;(四)违规进行 | 证券 | ||||||||
| 投资套期 | 值业务等(五)关联 | 易 | ||||||||
| 、 | ; | |||||||||
| 显失公允或 |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 露 | ||||||||
| 义务(六) |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 比 | ||||||||
| ; | ||||||||||
| 上年同期下降 | 50%以上;(七)上海 | 证券 | ||||||||
| 交易所要求 | 其他情形 | |||||||||
| 持续关注发 | 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 投 | 每月核对 | 募集资金专户的银 | 对账单 | 及 | ||||
| 、 | ||||||||||
| 资项目的实施 | 等承诺事项 | 公司的募 | 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 续关注 | 公 | |||||
| 司募集资 |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 目的实 | ||||||||
| 、 | ||||||||||
| 等承诺 | ||||||||||
| 17 | 对新疆众 | 和以2011年度非公 | 发行募 | |||||||
| 资金置换 | 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 | 目自筹 | 资 | |||||||
| 金 | ||||||||||
| 102,06 | 2,798.46元发表了核 | 意见 | ||||||||
| 对新疆众 | 和以部分闲置募集资 | 金4 亿 | 元 | |||||||
| 暂时补充 | 流动资金发表了核查 | 见 | ||||||||
| 二、保荐机 |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 审阅的情况 | ||||||||
| 持续督导期内 |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 | 公司信息披露 | 内容均进行了审阅 | ,认为 | 信 | |||||
| 息披露情况与实 | 情况相符合不存在 | 虚假记载 | 导性陈述或者重 | 遗漏 | ||||||
| , | 、 | 。 |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均进行了审阅,认为信 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新疆众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树军
于 力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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