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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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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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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1]第11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 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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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 2011 ]第11 号
致: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3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20 日上午11 时在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18 号本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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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 会股东登记表》、《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 册》;参会法人股东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 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 综合业务终 端数据等资料,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代表 股份173,644,8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2%,均为2011 年4 月13 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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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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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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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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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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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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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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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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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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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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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案表决票》、《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汇 总表》,上述议案中第 8 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议案均由参加 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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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常娜娜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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