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4

Mar 22, 2004

57086_rns_2004-03-22_f3779a13-5ca3-46e8-88e9-3a88758dc23d.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 [2004]05

天阳律师事务所 OO 二 四年三月

2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 [2004]05

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委派本所执业律师李大明律师出席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2000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4 2 10 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 2003 限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会 2004 3 20 11 00 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上午 : 时(北 18 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9,727,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03,389,000 股的 67.44% ,均为 2004 年 3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3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及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 1 2003 、审议《公司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 2003 、审议《公司 年度监事会报告》;

  • 3 2003 、审议《关于 年度公司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议案》;

  • 4 2003 、审议《关于 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 5 2003 、审议《关于 年度固定资产核销及应收款项核销的议案》;

  • 6 、审议《关于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 7 2003 2003 、审议《公司 年度报告正文及 年年度报告摘要》;

  • 8 2003 2004 、审议《公司 年财务决算报告和 年财务预算报告》;

  • 9 、审议《公司 200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10 、审议《关于精铝三期工程技改扩建的投资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 逐项表决,其中第 9 条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

本。

: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明

2004 3 20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