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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3
Aug 25,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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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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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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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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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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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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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2003 年8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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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 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人:董事长刘杰先生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人员: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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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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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人致开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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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人宣布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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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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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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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公司与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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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万元等额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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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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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资产处置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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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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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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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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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发言,由董事长或其他有关人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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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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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点表决票,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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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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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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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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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本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发现,原先坏帐准备 的计提比例已不能真实、客观反映预计发生的坏账损失,为此将账龄 重新划分,并对计提比例做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对比列 示如下:
| 示如下: | 示如下: |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账龄 | 计提比例(%) | 账龄 |
计提比例(%) |
| 1 年以内 | 0.5 | 1 年以内 | 5 |
| 1-2 年 | 5 | 1-2 年 | 10 |
| 2-3 年 | 10 | 2-3 年 | 20 |
| 3 年以上 | 30 | 3-4 年 | 30 |
| 4-5 年 | 40 | ||
| 5 年以上 | 100 |
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本公司2003 年半年度利润总额减少 1205.32 万元。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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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公司与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20000 万元等额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3 年6 月27 日,本公司与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了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0 万元(包括20000 万元)以下等额互 保协议书。本公司与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2411 万元, 注册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八一路,法定代表人:赵峡,经营范围: 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钢铁冶炼、轧制、加工。黑色金属 材料冶金炉料、冶金设备及其他冶金产品(专营产品及国家有专项审 批规定的除外)、建筑材料、空气中分离出来的气体的销售。机械加 工、金属制品及钢铁冶炼、轧制、加工业有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进 出口业务(具体经营经进出口目录为准)。房屋出租、农副产品(粮、 棉除外)的销售。冷饮及乳制品、焦炭及煤焦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有线电视播放(具体内容以相关部门的批文为准)。利用自有有线电 视台发布国内有线电视广告,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有线电视工程 设计安装。
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960293.12 万元,净资 产314898.94 万元,公司2002 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836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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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实现净利润6085.47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双方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在筹措银行资金时,同意为对方提 供20000 万元(包括20000 万元)以下的信用担保,双方互保期限壹 年。
②双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贷款担保额度内,为对方提供贷款担 保,应积极协助对方办理担保法和银行规定的有关手续。 ③双方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履行向贷款银行归还借款本 金和利息的义务。
④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壹年,自2003 年6 月27 日至2004 年6 月 27 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本协议。若双方欲继续保持互为担保关 系必须重新签订互保协议书。
⑤本协议须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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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拟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以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分别具有以下职责: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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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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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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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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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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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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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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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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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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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 会实施细则和确定委员会人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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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 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文件规定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决策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 司所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 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 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的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资产 运用的筹划、资产投资、日常运营。 第四条 本决策制度适用资产收购与出售、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 资、权益投资等资产处置行为:
- 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
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是指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进行
的固定资产投资;
-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以对其他经济实体实施控制或影响为目
的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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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资产处置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1.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收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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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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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新建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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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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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权益性投 资。 第六条 下列范围的资产处置行为除须经董事会批准外,实施前必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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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收购、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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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
资;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基准日距 协议签订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在 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第八条 总经理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以实施授权范围内的事 项,并于事项完成后向董事会及时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资产 处置。超过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总经理在决定资产处置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前,公司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将利益和风险进行 充分分析,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使用。 第十一条 长期投资的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集、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对长期投资进行跟踪检查: 1、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协议经营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 单位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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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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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进行汇报,必要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的原 则,依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短期投 资跌价准备,把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投资项目时,必须事先组织人员 考察、论证;需听取项目建议人或单位的汇报;征求有关专业人员的 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会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安排讨论研究公司投资项目时,项目建议人 或单位必须向董事会提交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及投资收益测算报 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进行重大投资时,必须将该投资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会议上予以说明,如有必要 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 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董事、总经 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合同。越权签订 资产处置合同,未经公司事后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对公司造成损害 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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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任期最长为六年,超过六年后,可以继续当选 公司董事,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 为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其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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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 为公司的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董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 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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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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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储蓄;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 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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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利益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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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董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符合 国家各项经济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 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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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独立董事还保证: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3)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 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是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 议上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投票表决。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 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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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 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被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引起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 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条 如果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当对任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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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 人,其中1 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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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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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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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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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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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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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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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方案;
-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分立、合并、解散
-
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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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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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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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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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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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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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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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拟订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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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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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其他规定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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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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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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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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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
1、提名、任命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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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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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其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资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来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通知抄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3-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并将通知抄送公司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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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 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董事。董事 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 传真、邮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有本规则第 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责 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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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应妥善保管 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 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以下述事项为依据确定:
-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
(二)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董事长提议的,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的事 项;
(五)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六)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 (七)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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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列入本规则第二十条之(四)(五)(六)(七)(十 二)(十四)(十六)(十七)项的内容,均由有关承办部门提出计划、 方案,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审核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组 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列入本规则第二十条的其他内容,由有关承办部门 提出议题、方案,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如涉及到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需由有关机关批准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后按程序报送有关机关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 详尽了解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 况说明,以利于正确做出决议;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 参加表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 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 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根据实际 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 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 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者 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 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董事应充分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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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对有重大争议的问 题,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征求与会董事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并 提交下次董事会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中 做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 式。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 加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记录 中应明确每一名董事的表决意见。如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每一审议 事项表决后,应当众公布表决结果,如采取记名书面表决,董事的记 名表决书应当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保存。
第四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 的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正式文本应在董事会会议闭会 前提供,特殊情况可在闭会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二十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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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 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组织 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 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应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的决议,董事长 有权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每月定期召集董事长例 会,听取总经理班子的经营情况汇报和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董事 长例会由董事长主持,总经理班子成员、三总师、董事会秘书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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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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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众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可 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 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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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 监事五名,其中三名由股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两名由公司职工代表 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 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 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要求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 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 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七)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根据监事的意见,对 关联交易进行完善、补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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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监事会主席应指定其他监 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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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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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
-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应指定其他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 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 逐项表决的方式。
-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 明确、简明扼要;
(四)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监事 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对 监事会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 上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六)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审议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字。
- (七)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
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 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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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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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长;
-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 (四)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不 搞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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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有上有下的原 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短期行为,促进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 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 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 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计算 公式是:薪酬=基本薪酬+风险收入。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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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收入:主要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高管人员围绕公 司经营完成自己工作目标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 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的确定: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公司本年度计 划的经营目标确定。
第九条 风险收入
风险收入是根据公司经营完成利润目标的情况及高管人员完成 工作目标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获得的奖励薪 酬。风险收入的兑现方式划分为现金、风险抵押两种形式。 (一)风险收入的计算
风险收入=考核系数×基本薪酬;
考核系数是指根据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考评后 的得分。
(二)风险收入的兑现
- 1、风险收入总额的一部分由高管人员缴纳给公司作为风险抵押
金,存入公司开设的基金专户,其余部分以现金形式一次兑现; 2、在高管人员后续的经营年度中,考核系数低于一定水平时, 将以扣除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对公司予以补偿,扣除金额从已存入的基 金中抵扣;
-
3、风险抵押金的兑现期为高管人员离任后满一年,存入基金的
-
全部款项按照存入期内各阶段的银行利率计息,兑现时本息一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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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高管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 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其中董事长与董事 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 副总经理、三总师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 工作组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管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公司经营目标 审核确认。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 权重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 酬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管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书面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为各高管人员签 署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和程序,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 提出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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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 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 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予发放风险收入。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 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以及高管人员的 薪酬实施具体内容公示后,由公司统一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高管人员薪酬考核体系的总则,薪 酬水平的确定及具体考核细则的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立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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