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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3

Jun 2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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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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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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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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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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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一、会议时间:2003 年6 月29 日

  • 二、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 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人:董事长张英千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人员:执业律师

  • 四、会议内容:

  • 1、主持人致开幕词

  • 2、主持人宣布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

  • 3、审议下列议案:

  •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3)《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4)《关于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7000 万元互保协

  • 议的议案》;

  • (5)《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决策制度》;

  • (6)《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 (7)《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8)《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9)《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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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股东发言,由董事长或其他有关人员解答;

  • 5、股东审议表决;

  • 6、清点表决票,宣布表决结果;

  • 7、由执业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 8、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 9、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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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 年修订本)》、《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 拟在《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后增加第十二条,原第十 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其它依次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 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 第十三条修改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核准,公 司经营范围为:铝及铝制品的生产、销售;炭素的生产、销售;金属 材料、机电产品(其中专营小轿车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 外);日用百货的销售;汽车二级维护;录像放映;住宿服务;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煤炭生产、销售。 三、 拟在《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一条后增加第四十二 条,原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它依次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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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如下: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以下特别义务:

(一)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 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 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 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 益。

(三)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 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 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五)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六)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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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七)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公司资产 的经营管理。

(八)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

(九)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 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 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 独立性。

(十)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四、 拟在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二条第(十三)小项后增加(十四)、 (十五)小项,原(十四)小项改为(十六)小项,具体内容如下:

(十四)对公司期股、期权等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作出决议;

五、 第四十四条第(一)小项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六、 拟在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后增加第四十八条,原第四十八条改 为第四十九条,其它依次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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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七、 拟在第四章第四十八条后增加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其它依次顺延进行 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 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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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 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 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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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新增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由提议 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新增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 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八、 原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 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告之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九、 第五十八条改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 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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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 些事项是属于新增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告之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 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 会告之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 拟在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后增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原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其它依次 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 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 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提供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第六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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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未来的影响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可以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 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 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 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 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十一、 原第五十九条改为: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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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十二、 拟在《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后增加“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一节共十四条,即从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三条,原《公司章程》 第五章的第四节改为第五节,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其它依次 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节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投票程序和规则应 确保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并不得因此而给股东、公司增加不合理的 开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 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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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 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 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 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 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关联交易履行的具体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六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 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 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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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 涉及第4.3.7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 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到30%以上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通过股东大会同股东进行交流;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提问,并可 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 事会应向股东提供提问、质询的机会。

十三、 原第六十四条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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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 (七)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方案;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十四 、原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提名及表决决议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 名,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

十五、 拟在第四章第七十六条后增加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原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其它依次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 下: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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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 议 ,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十六、 原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

十七、 原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 董事3 人,其中1 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十八、 原第九十四条第(十五)小项后增加第(十六)、(十七) 小项,原第(十六)小项改为(十八)小项,具体内容如下:

(十六)拟订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十七)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九、 原第九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二十、 拟在第五章第九十五条后增加第九十六条,原第九十六条 改为第九十七条,其它依次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董事会应当确保所披露之公开信息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及 时,确保所披露信息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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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就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体制改革、重大规章制度 制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 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二十一、 原第九十七条修改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10%数额以下的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 项目;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最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10%数额以上的投资项 目及资产处置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十二、 原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及议题;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十三、 原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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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表决程序参照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 定。

二十四、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质和职业道德。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作3 年以上;有一定财务、税收、 法律、金融、企业管理及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责。

本章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二十五、 拟在第六章原第一百三十八条后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原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其它依次顺 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六、 原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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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要求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 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 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七)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根据监事的意见,对 关联交易进行完善、补充、纠正。

  •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 拟在第七章原第一百四十九条后增加第一百五十条,原 第一百五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其它依次顺延进行改动,具体内 容如下: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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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表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能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十八、 原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为: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 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二十九、 原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 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形成 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 相应责任。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可以以举手表决或 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 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每一名监事的表决意见。监 事的书面记名表决书应当与监事会会议记录一并保存。监事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监事应予回避表决。

三十、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 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三十一、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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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1)资产负债表;

  • (2)利润表;

  • (3)利润分配表;

  •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3)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季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内容应遵循证券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十二、 拟在第九章原第一百七十八条后增加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原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其它依次顺 延进行改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交易 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及持续披露公司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 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三十三 、为方便公司股东查阅,将公司章程由序列号列示改为分 章节序列号列示。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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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三年。根据《公司法》、拟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 名。由公司股东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张英千先生、刘 志波先生、叶丽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由公 司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张新先生、刘杰先生、刘宗仁先生 为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来淮先生、朱瑛女士、 高卉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英千:男,汉族,63 岁,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现 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乌鲁木齐铝厂厂 长、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主任。

张新:男,汉,41 岁,高级工程师,现任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新疆昌吉市开关厂副科长、新疆昌吉市变压器厂 技术科长、新疆昌吉市特种变压器厂厂长、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志波:男,39 岁,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云南富邦科技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烟台大学经济系教师、山东烟台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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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总经理、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总经济师、北大资源集 团总经济师、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丽宁:女,38 岁,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现为北京北 大资源集团总裁、北京北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大学 在读博士。

刘杰:男,汉族,35 岁,党员,高级经济师,现任新疆特变电 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新疆特种变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 产科副科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公司总经办副主任,公司物业管理公 司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宗仁:男,汉族,67 岁,高级工程师,现任新疆众和股份有 限公司总工程师,曾任抚顺铝厂工程师,乌鲁木齐铝厂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来淮:男,汉族,57 岁,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 新疆经济委员技改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新疆技术改造投资公 司总经理、新疆经济贸易委员会副秘书长。

朱瑛:女,汉族,32 岁,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现任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分所所长。曾任乌鲁木齐博通电 子事务所会计、新疆新新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高卉:女,汉族,29 岁,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现任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法律业务部律师。曾任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交通厅培训中心法律培训讲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经济审 判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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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三年。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由公司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尤智才先生为监事候选人 (简历附后),由公司股东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吴军先生 为公司第三届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由公司股东上海宝山杨行铜 材厂提名倪袁先生为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尤智才,男,汉族,49 岁,高级会计师,现任新疆特变电工股 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曾任昌吉州锻压厂财务部主任、厂长助理,新 疆电线电缆厂财务副科长、科长、副厂长。

吴军,男,35 岁,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云南富邦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曾任海南电子集团公司助理经济师、 海南黄海美汽运输公司董事长助理、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门 经理、冠贝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倪袁,男,29 岁,涉外经济法大专学历,现任上海宝山杨行铜 材厂副厂长,曾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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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7000 万元互保协议的议案

一、协议内容

本公司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5 月20 日在乌鲁 木齐市签署了7000 万元等额互保协议书,协议书规定:

1、双方为经营发展的需要,在筹措银行资金时,双方愿意为对 方提供7000 万元(包括7000 万元)以下的信用担保;

  • 2、双方互为对方提供的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仅指按照《担保法》

  • 和《贷款通则》中所解释的信用担保方式;

3、双方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履行向贷款银行归还本金 和利息的义务;

4、本协议的有效期自2003 年5 月20 日至2006 年12 月31 日, 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本协议。

  • 5、本协议须经双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一;注册地址:乌鲁 木齐市青年路17 号,注册资本124,589,173 元。经营范围:农业种 植;畜禽养殖;农副产品的加工及销售;国际、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代 理等。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其资产总额为141,036.17 万元,负 债总额为91,386.51 万元;2002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756.15 万元。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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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 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文件规定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决策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 司所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 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 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的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资产 运用的筹划、资产投资、日常运营。

第四条 本决策制度适用风险投资、资产收购与出售、新建及改 扩建项目投资、证券投资、权益投资等资产处置行为:

1. 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尚未形成产业化生 产规模的高成长性的项目或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并适当参与其 经营管理,以期在被投资项目或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项目转让或股 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2. 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

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3.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是指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进行

的固定资产投资;

4. 证券投资是指企业以短期盈利为目的的对国债、企业债券、

股票等资本市场工具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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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以对其他经济实体实施控制或影响为目

的的股权投资。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资产处置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1.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风险投资; 2.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收购、出 售资产;

3.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新建及改

扩建项目投资;

4.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证券投资; 5.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包括本数)的权益性投 资。

第六条 下列范围的资产处置行为除须经董事会批准外,实施前必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风险投资。 2.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本数)的收购、出 售资产;

3.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本数)的新建及改 扩建项目投资;

4.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本数)的证券投资; 5.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本数)的权益性投 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基准日距 协议签订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在 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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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经理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以实施授权范围内的事 项,并于事项完成后向董事会及时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资产 处置。超过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总经理在决定资产处置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前,公司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将利益和风险进行 充分分析,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使用。 第十一条 长期投资的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集、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对长期投资进行跟踪检查: 1、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协议经营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 单位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 2、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 3、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进行汇报,必要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的原 则,依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短期投 资跌价准备,把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投资项目时,必须事先组织人员 考察、论证;需听取项目建议人或单位的汇报;征求有关专业人员的 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会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安排讨论研究公司投资项目时,项目建议人 或单位必须向董事会提交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及投资收益测算报 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进行重大投资时,必须将该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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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会议上予以说明,如有必要 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 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董事、总经 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合同。越权签订 资产处置合同,未经公司事后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对公司造成损害 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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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和关联关系的规 定,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在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 交易的披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本制度,确保 本公司的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一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 1.1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 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 子公司);

  • (二) 1.3 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1.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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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

  • 1.4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

  • 1.2条和1.3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1.5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 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1.6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关联交易

2.1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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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担保;

  •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许可协议;

  • (十一)赠与;

  • (十二)债务重组;

  •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2.2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 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2.3 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或取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 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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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1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定书面协议。协议的签定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披露。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 要的回避措施:

  •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 下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 避,但下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 出自己的意见;

  •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

  • 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 决。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 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 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3.2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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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实施;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 万元(不超过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0.5%(不超过5%)以上的, 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3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不超过3000万)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有必要,上市公司或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对于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的5%以上的,应当由上市公司或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 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3.4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3.5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 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

3.6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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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4.1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 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 (二) 关联交易协议书;

  •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4.2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 (六)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

  • 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八)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 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 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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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4.3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 万元(不超过 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0.5%(不超过5%)以上的, 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4.2 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4.4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以上,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 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4.2 条 的规定。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 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 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 的投票权”。

  • 4.5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4.3 条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 4.2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 4.6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4.4 条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 4.4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 4.7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

  • 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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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 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以豁免执行本 节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 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

  • 4.8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 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

  • 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4.9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比照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其披露比 照上述规定。

4.10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其他事项

  • 5.1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5.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5.3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 5.4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应以证券监管部门颁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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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规,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及其他国 务院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证券市场上利用首发以及增发 和配售等各种方式公开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及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管理办法。当募集资金到帐后,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需与开户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专用帐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 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该帐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负 责资金使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 计记录和台帐。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包括专用帐户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并将 具体情况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董事会汇报或根据有 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和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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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六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 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建立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和稽核制度,在募集 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项目负责人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规定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如募集资金项目在使用过程中有较大变化的,公司项目负责人及 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 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应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条:如因客观原因,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暂时无法实施, 在整个资金使用过程中,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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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为保障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披露的范围:

  •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招(配)股说明书;

  • 2 、上市公告书;

  • 3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4 、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 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 5 、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

  • 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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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的意见;

  •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履行信息披露基本义务:

  • (1)、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3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

  •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 4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 5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 6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

  • 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 7 、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新闻文件

  •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 8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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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 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 及人员必须保证其核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 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 报》。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 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将按照交易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11 、公司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12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 (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

  • 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 (2)、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

  •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13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14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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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 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三、招(配)股说明书

1 、招(配)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 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2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 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 3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

  • 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在至少一 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四、上市公告书

1 、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 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 2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

  • 资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3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

  • 《上市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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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四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一)年度报告:

  • 1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四个日历月份)编制

  • 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 2 、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

  • 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 编制。

  • 3 、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

  • 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管理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 4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

  • 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 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

  • (二)半年度报告:

  • 1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

  • 份)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披露。

  • 2 、半年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 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 3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

  • 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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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 (3)、公司拟定中期分红方案(派发现金股息或股票红利)或公

  • 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 形。

  • 4 、半年度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三)季度报告:

  • 1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

  • 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2 、季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 13 号要求编制。

  • 3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

  • 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临时报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 1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

  • 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 2 、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

  •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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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 指定报刊上公布。

  • 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

  • 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 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 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6 、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

  • 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 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

  •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 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容。

  •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 1 、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当遵守《关于规范

  •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

  • 2 、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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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

  • (1)、有关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

  • 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 (2)、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资产

  • 评估情况,运营情况,若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或其 他情形,应遵循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 (3)、公司预计从该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及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 (4)、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该交易所涉及的人员、土地、债务

  • 等情况;

  • (5)、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 (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

  • 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 易的资金来源。

  •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如是,应明

  • 确说明该事项须履行的情况;

  •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 3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

  • 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

  • 4 、公司因收购、出售其它上市公司的股份,应按有关规定履行

  • 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

  • 5 、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作为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

  • 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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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1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 (2)、关联交易协议书;

  • (3)、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2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 (2)、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 (3)、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 (4)、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 (5)、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 (6)、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

  • 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 (7)、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 (8)、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

  • 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 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 (9)、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 3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至3000 万

  • 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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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六-(三)-2 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4 、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六-(三) -2 条的规定。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该议案的投 票权。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5 、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六-(三)-4 条所述标准的,公 司应当按六-(三)-4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6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 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 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以豁免执行本 节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 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

  • 7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 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 (1)、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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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 (2)、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 (3)、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 (4)、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8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 视同公司行为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 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其披露应遵循本节规定。

9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四)、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 1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 (1)、重大合同(担保、借贷、受托经营、增予、承包、租赁等)

  •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 (3)、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

  • 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 (4)、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

  • 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当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 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披露;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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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 (8)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能提

  • 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 (9)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

  • 证监会处罚;

  • (10)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 2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应作临时报告并公告;

  • (1)、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变更;

  • (2)、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

  •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

  • 以上;

  • (4)、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股东变动情

  • 形;

  • (5)、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

  • 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二以上的 事实;

  • (6)、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 (7)、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如全部或重要业务停顿

  • 或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要变化等;

  •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

  • 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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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0)、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消;

  • (11)、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 (1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 (五)、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

  •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义务报告并公告:

  • (1)、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 (2)、公共传播媒介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

  • 易产生影响。

  • 2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波动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

  • 道。

  • 3 、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 (1)、有关传闻及其来源;

  • (2)、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

  • (3)、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 4 、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包括公司内外

  • 部环境的变化),应作出相关表述,如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 司有关,公司应公告其认为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

  • 1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现行证券法规

  • 的有关规定。

  • 2 、涉及公司股票变动的合并、分立,其方案应当事先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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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批准。

  • 3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

  • 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七、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1 、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

  • 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 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公布日期。

  • 2 、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

  • 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 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 3 、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

  • 为送股的前提。

  • 4 、公司的送(增)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

  • 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 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 5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

  • 个月之内实施。

6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中应说细说明分配来源的勾稽关系和分配 方案。涉及股份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列明变 动前后的股份结构。

  • 7 、分配公告相关的股权登记日、除权(息)、可流通红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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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股)上市日等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事先落实。股权登记 日一般应在分配公告刊登日后三至五个工作日。

8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应说明派发方法,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则应与其签订代派现金红利合 同,及时划转现金。

9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应将分配公告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八、与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

1 、董事会有关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案表决通 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同时公布召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和配股方案、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具体事项,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 大会表决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 提前三十天公布。

2 、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公告中应当载明“该 方案须报自治区证管办出具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字样。如果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有修改的, 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3 、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 券审核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 股(或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获批准的消息,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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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 股(或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说明书。

4 、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缴款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 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配股(或增发新 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择时安排该项配售的股票上市交 易。

九、信息披露的责任及罚则

1 、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本公司有关 部门发生上述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 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2 、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 、 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1)公司重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经营情况 的重大变化、诉讼或仲裁事项等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供; (2)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 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 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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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组织机构及结构 的变化、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由 董事会秘书处提供;

  • (5)公司产品的质量情况、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情况、技术创

  • 新情况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供;

3 、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 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十、附则

  • 1、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2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提出修改意见。

  • 3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循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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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 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候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 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1.3 公司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1.4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十五天以公开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 票选举董事。

1.5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普通或独立董事议案。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2.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普通董事候选人;但每个提名人的提名人 数不能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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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2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3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 和承诺。

2.4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后,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由提名委员会 审核。

2.5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责。

2.6 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进行差额选举。

2.7 独立董事牵头的提名委员会组成后,董事候选人将由该委员 会提名。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3.1 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以分开方式投票。

3.1.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3.1.2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普 通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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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2 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独立董事或普通董事)选票数不 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若某位股东投选的独 立董事或普通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独立董事或普通董事 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或普通董事候选人的选票将作 废。

3.3 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4.1 根据股东选举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2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4.2.1 对得票相同的类别董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 事应选人数,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4.2.2 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 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

第五章 附 则

  • 5.1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5.2 如对本细则有任何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 5.3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公司控股股东比例达到

  • 30%以上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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