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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huane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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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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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 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会由十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七条 有《公司法》第146 条第一款或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由得票最多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 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 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3 日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公司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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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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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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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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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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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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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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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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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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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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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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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编辑、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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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编辑、 副总编辑、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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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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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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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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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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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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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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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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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变更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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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制定、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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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事项,但未达 到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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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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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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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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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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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 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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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董事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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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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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为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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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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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关 联交易达到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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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本人 签署的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当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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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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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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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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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电报、邮寄、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送达时限为: 会议召开三日以前。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临时董事 会的通知时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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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的有限期限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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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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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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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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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会签方式 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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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 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 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 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前应 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不具关联关系的董事认为其他董事同董事会的决议事 项有关联交易且应当回避的,应在董事会就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前提出。该被提议回避的董事是否回避由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决定。
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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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 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以及会议召集 人、主持人;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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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编辑政策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并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委员会 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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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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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 事会工作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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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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