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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an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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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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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01 号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希望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方希望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希望”),其中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南方 希望51%,西藏恒业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恒业峰”) 持股南方希望49%。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新希望投资集团持 有发行人23.43%股份,本次发行后,新希望投资集团持有发行人 20.53%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南方希望持有发行人20.38%的股 份,为第二大股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4.31 亿元,未明 确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目前的控股股东为新希望投 资集团,本次发行拟引入南方希望认购公司股份的原因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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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该等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当,请结合各股东的持股 目的及后续增持或减持计划(如有),说明是否会导致公司的控股 股东发生变更,是否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生产经营及业务等产生 影响;(2)结合南方希望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穿透 至最终股东)、南方希望参与本次发行的背景及原因等因素,说明 南方希望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3)本 次偿还公司债务的明细(融资机构、借款主体、金额、借款起止 时间及用途等),如存在提前还款的,说明是否已取得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提前还款的同意函;(4)新希望集团、南方希望本次认 购的资金来源,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是否为自有 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如认购资金部分或全部 来源于股份质押,请披露如何防范因股份质押导致的平仓风险以 及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本次发行的下限,以及新希望集团、 南方希望承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 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3)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20 年至2021 年1-3 月,发行人对关联方新希望六和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99,959.73 万元和 13,788.11 万元,占收入比例分别为40.82%、36.6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容、获取方式、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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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无关联第三方价格对比情况下、毛利及占比情况等,说明此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2)结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本次 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等说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发展趋势,发行人 是否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1)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29,551.64万元、-2,332.80万元,-53,038.17万元及-2,411.25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6.49%、20.55%、5.83%和15.65%,其 中2020 年环境综合治理及其他业务毛利率为1.57%、农业农村生 态业务毛利率4.9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业务构成、同行业可比 公司情况,以及发行人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说明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为负的主要原因,发行人的持续 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退市风险,公司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业务板块、 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综合 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 年环境综合治理及其他业务、 农业农村生态业务的毛利率偏低的原因,是否低于行业合理水平 及应对措施。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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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1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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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亿元、11.41 亿元及8.69 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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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9.46%、27.88%和22.69%。同期,发行人短期借款分别为 13.94 元、15.35 亿元,20.29 亿元,18.60 亿元,资产负债率分 别为70.35%、73.53%、80.45%和80.44%,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同期财务费用分别为1.05 亿元、1.13 亿元、 0.87 亿元及0.27 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最近一期货币资金大幅下降 的主要原因,货币资金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资金归集以及与大股 东或其关联方资金共管等情形,如是,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2) 详细说明2020 年末货币资金与短期借款余额同时较高且较期初 增长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短期借款余额增加的情况下财务费用 同比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的子公司新希望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经营范围有所重叠,枣阳市兴 阳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开展PPP 业务的情形。新希望投资集团 承诺择机注销新希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或更改营业范围,以避免 和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在采取前述措施前,公司不进行任何 的生产经营;兴阳生态PPP 项目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一定条件 下将对外进行转让或者与政府协商进行退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新希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市 兴阳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注销新希望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或更改营业范围的进展情况;(2)兴阳生态PPP 项目的进展 情况,新希望投资集团投资兴阳生态PPP 项目的原因及在PPP 项 目中主要职责,“一定条件”的具体内容,新希望投资集团解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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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争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3,575.10 万元、其他应收款32,578.65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 24,406.49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700.00 万元、长期股权投 资12,051.76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 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 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 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除5 家核心控股子公司外,发 行人合计拥有其他控股子公司共50 家,其中一级控股子公司32 家,二级控股子公司18 家。发行人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余额 4,774.32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并 结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其合理性;(2)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所持资产是否存 在自行开发建设形成或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持有目的及后续 安排。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受到环保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税务部门等1 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情况有16 项,其中罚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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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的有7 项。中艺生态因涉及发票受到罚款41.74 万元,因 涉及人员未到岗受到49.04 万罚款。2019 年12 月13 日,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新希望投资集团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国 市监处[2019]50 号),就2019 年新希望投资集团收购兴源环境 23.60%股权的交易,对新投集团处以40 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止至今,发行人涉诉金额1,000 万以上的尚未取得二审终审判 决或裁定的重大诉讼、仲裁共计5 宗。发行人子公司浙江疏浚、 源态环保等所持有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于2021 年12 月 31 日到期。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处罚依据及条文,逐一说明上 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对环境保护、合规经 营等所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所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主体产生营收、 利润的占比,是否存在合规经营风险;(3)未决诉讼及仲裁涉及 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合计涉案金额,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 主要经营资质证书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相关资质证书无法续期 或资质无法继续取得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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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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