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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an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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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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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邮编:100032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3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7 )第 0322 号
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张文亮、薄春杰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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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Hong Kong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14:00,在兴 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地址: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1588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 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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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11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1,250,03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57%。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 的股东共计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 司股份 201,250,0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 8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23,095,81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2)《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3)《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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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6)《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7)《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
8)《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9)《关于<2017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的议案》;
-
10)《关于<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11)《关于公司为孙公司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
案》;
-
1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
案》;
- 1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2)《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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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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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2017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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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关于公司为孙公司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1,25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情 况为:同意 23,095,8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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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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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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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 责 人签字: 张文亮
韩德晶 薄春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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