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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E LEATHER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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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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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
| 2 |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3 |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 |
偶的父母; | |
|---|---|---|
| 4 |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 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 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 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第三条、第五条 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 5 | 第十七条 交易(接受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一)规定 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 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 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1 年。 |
第十七条 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 (一)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 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
| 6 |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 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 准; (三)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 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 决议批准; (三)董事长: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不足30 万元的交易或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发生(或者其他组织)的成交金 |
|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四)董事长: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 万元的交易或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0 万元, 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不足0.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即可 实施。但董事长对关联交易事项应该回避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
额不足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不足0.5%的交易,由公司董 事长批准即可实施。但董事长对关联交易事 项应该回避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
|
|---|---|---|
| 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 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
|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 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
|---|---|---|
| 9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0.5%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
| 10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
| 11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审议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比照本制 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审议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四条(十一)至(十 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2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 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 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 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 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 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 他事项;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
|
|---|---|---|
| 13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属于应当履行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 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二)至(四)项规 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14 |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和资源,不得要求公司代为其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
| 15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
|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的其他股东同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含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
|---|---|---|
| 16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 了后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 作出公告。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 复核,费用由公司负担。 |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 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
| 1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以 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 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等 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 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 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 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 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 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 关联关系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以 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 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披 露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 退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 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 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 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 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 关联关系的。 |
除上述条款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其他条款均未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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