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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E LEATHER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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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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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2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
偶的父母;
4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
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
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
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第三条、第五条
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5 第十七条 交易(接受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一)规定
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
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
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
(一)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
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6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
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
准;
(三)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
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
决议批准;
(三)董事长: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不足30 万元的交易或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发生(或者其他组织)的成交金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四)董事长: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 万元的交易或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0 万元,
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不足0.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即可
实施。但董事长对关联交易事项应该回避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额不足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不足0.5%的交易,由公司董
事长批准即可实施。但董事长对关联交易事
项应该回避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
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0.5%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10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审议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比照本制
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审议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四条(十一)至(十
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
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
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
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
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
他事项;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13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属于应当履行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
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二)至(四)项规
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4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和资源,不得要求公司代为其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15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的其他股东同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含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16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
了后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
作出公告。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
复核,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
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17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以
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
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等
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
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
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
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
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
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
关联关系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以
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
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披
露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
退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
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
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
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
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
关联关系的。

除上述条款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其他条款均未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