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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E LEATHER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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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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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 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促进公司经 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董事会 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审计 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
(三)熟悉公司运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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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有效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 资格参与任何经营、以保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 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如与被审计事项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予 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
-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
(三)审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审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条 审计部的审计职责
(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 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
审计;定期(三个月)对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三)负责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合资、合作经营
-
等投资事项的审计。
-
(四)负责公司投资的基建、技改、扩建、维修等工程预决算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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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的审计。
-
(六)负责公司二级机构行政负责人的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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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
(八)负责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资产营运及其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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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对公司其它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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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部行使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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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
-
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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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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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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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
-
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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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总裁、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监事会报告。
-
(七)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
-
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
(八)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
-
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 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 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可要求公司被审计单位或职能部门定期报送计划、 预算、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经济合同副本、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规章制度 等资料,被审计单位或职能部门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门可以临时抽调 其它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组,也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 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 会计资料及其它与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所有资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朔,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审计中,可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并依法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复印、复制、笔录、拍照、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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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等形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 提供证明材料,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和 审计结论,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 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建议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 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主审人员, 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确定审计任务和目标;《审计通知书》一般 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突击审计可以临时通知。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 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范围、主要审计内容和具体要求等。
第十九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做 好记录和取证,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审计实施的具体情况必须 在审计组内部进行分析和讨论,确认审计务实、高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取证”等有关资料。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审计部负责人审定, 经总裁批准,以公司名义下达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 在收到审计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门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每个审计项目完结后,必须由审计小组整理出成套资料, 建立档案。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 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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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规定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营管理成绩突出、模范执行国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阻挠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拖延推诿、贻误审计时机 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资料或其它重要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审计 部门有权根据情节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于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行为,审计部门 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管理混乱、违法乱纪、严重渎职给公司和国家造成重 大损失浪费的单位或责任人,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罚。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 有关的资料,设置障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与财 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部门确认为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 任人,公司将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 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 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二十九条 检举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司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经审计部查证属实,公司将以挽回损失金额的0.5%给与检举人奖励,同时 为检举人保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由审计总监负责,对其按董事会或监 事会指派进行的审计工作由董事会或监事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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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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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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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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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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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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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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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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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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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审计事项,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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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应严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客观公证、廉洁奉公;遵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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