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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E LEATHER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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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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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 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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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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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 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他;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
式。
第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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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 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 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对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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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 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 确定提问时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负责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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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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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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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平台,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 者查寻和咨询;
(七)通过适当合法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 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主 流媒体新闻监测;
(九)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 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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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 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并在每次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秘办或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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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 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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