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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E LEATHER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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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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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就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吴国仕、吴美莉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 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 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投资公司及其股东、 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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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现就 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吴国仕、吴美莉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 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 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投资公司及其股东、 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为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 利益。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吴华春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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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现就有关事 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吴国仕、吴美莉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 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 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投资公司及其 股东、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石河子万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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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吴国仕、吴美莉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 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 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投资公司及其 股东、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石河子恒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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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 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投资公司及其股 东、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蔡建设 孙辉永 柯金鐤

蔡一雷 冉崇元 戴仲川

汤金木 李玉中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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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有关事 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投资公司及其股 东、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蔡建设 孙辉永 李光清

蔡一雷 冉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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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 月 21 日

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 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投资公司及其股 东、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苏建忠 柯贤权 李小刚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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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本次发行对象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人因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外,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或减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吴国仕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 他认购对象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 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投资 公司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吴美莉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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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 诺如下:

本人承诺: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关联 方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承诺人: 吴国仕

2016 年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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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为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管, 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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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吴华春 蔡建设 孙辉永 柯金鐤 蔡一雷 冉崇元 戴仲川 汤金木 李玉中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蔡建设 孙辉永 蔡一雷 冉崇元 吴美莉 李光清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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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2 月 21 日

承 诺 函

鉴于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其管理的 “方德-香山 10 号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就前述事项 涉及的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 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本公司与兴业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在兴业科技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方德-香山 10 号证券投资基金”及时、足额缴纳 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方德-香山 10 号证券投资基金”如未按约定缴 纳的,将向兴业科技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15%的违约金作为赔 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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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方德智联” ) 以其管理的“方 德 - 香山 10 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方德 - 香山 10 号”)认购兴业皮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人作为“方德 - 香山 10 号”的资产委托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别承 诺如下:

一、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 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方德 - 香山 10 号”份额的情形。

二、本人与兴业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人与“方德 - 香山 10 号”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排。

四、本人在“方德 - 香山 10 号”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 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兴业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兴业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五、在兴业科技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必须按照各自认缴“方德 - 香山 10 号”的出资比例,将资金 全额缴付到“方德 - 香山 10 号”,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人按未缴纳认购款 项的 15% 向“方德 - 香山 10 号”基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兴业科技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促使“方德 - 香山 10 号”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方德 - 香山 10 号”如未按约定缴纳的,将向兴业科技支付拟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15% 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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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方德 - 香山 10 号”认购兴业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方德 - 香山 10 号”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 转让本人通过“方德 - 香山 10 号”认购的兴业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八、 本人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即资产委托人):

关福海、黎嘉文、潘艳芬、蔡德志、赵力生、董惠仪、梁荣福、梅玉玲、 张剑锋、林炫明、 叶 红、李贤芳、张京梅、吕思清、 陈 霞、区秀燕、 温雪丽、傅少明、黄晓颖、彭建民、许文豪、何仁德、钟炳良、梁珍彩、 韦容芳、梁润标、骆建华、陈新堂、董耘、张少辉、苏兆建、蔡雁铭、 瞿小芳、蔡德辉、杜铨辉、刘刚、苏健斌、仇燕红、黄锦雄、张咏东、 吴帆、谭镇宇、江秀娟、郑月嫦、方 浩、汤 满、赵士林、邹亚琼、 曾 玲、蔡坤亮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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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函

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方德智联” ) 以其管理的“方 德 - 香山 10 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方德 - 香山 10 号”)认购兴业皮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公司作为“方德 - 香山 10 号”的资产委托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别 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 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方德 - 香山 10 号”份额的情形。

二、本公司与兴业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与“方德 - 香山 10 号”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 安排。

四、本公司在“方德 - 香山 10 号”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 金,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兴业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兴业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五、在兴业科技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各自认缴“方德 - 香山 10 号”的出资比例,将资 金全额缴付到“方德 - 香山 10 号”,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 购款项的 15% 向“方德 - 香山 10 号”基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兴业科技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方德 - 香山 10 号”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方德 - 香山 10 号”如未按约定缴纳的,将向兴业科技支付拟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15% 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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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方德 - 香山 10 号”认购兴业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 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方德 - 香山 10 号”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 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方德 - 香山 10 号”认购的兴业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份额。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即资产委托人):中山市湘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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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融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不存在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承诺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吴国仕、吴美莉、蒋亨福、深圳市方德智联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鉴于此,福建省晋融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 务情形,不存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情形,不存在借融资租赁 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等违法违规情形。本公司未来将严格按照《融资租赁企 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允许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特此承诺。

福建省晋融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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