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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E LEATHER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n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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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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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5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2】51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中国境内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00 元,总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47,606,335.95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672,393,664.05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2012 年5 月2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020039 号) 验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公司年150 万张高档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项目”和“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年加工120 万张牛原皮、30 万张牛蓝湿皮项 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分行(以下分别简称“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 411762364113,截止2012 年6 月5 日,专户余额为199,782,100 .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年150 万张高档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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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公司以协定存款及存单方式存放,具体 如下:

如下:
存款方式 金额(人民币元) 存款起始日 存款期限
协定存款 140,782,100.00 2012 年5 月29 日 活期存款
存单 20,000,000.00
2012 年6 月5 日
三个月
存单 11,000,000.00
2012 年6 月5 日
六个月
存单 28,000,000.00
2012 年6 月5 日
十二个月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需支取,公司有义务 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中国银行通知平安证券。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 35001656245059866666,截止2012 年 6 月4 日,专户余额为71,157,356.87 元, 其中超募资金70,559,264.05 元,利息收入598,092.82 元。该专户仅用于超募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 放,具体如下:

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金额(人民币元) 存款起始日 存款期限
协定存款 70,787,543.75 2012 年5 月29 日
活期存款
协定存款 369,813.12 2012 年5 月31 日
活期存款

如果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募集资金改为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则公司须通知平安 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需支取,公司有义务将 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建设银行通知平安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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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 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璐璐、赵桂荣可以随时到上述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上述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上述 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平安证券 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平安证券 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证券及中国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公司与平安证券及建设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特此公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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