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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fengming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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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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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1-047 转债代码:113508 转债简称:新凤转债 转股代码:191508 转股简称:新凤转股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凤转债” 2020 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4 月 26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4 月 26 日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新凤转债”)将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新凤转债

  • 3、债券代码:113508

  •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5、发行规模:215,300.00 万元

  • 6、发行数量:2,153 万张

  •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按面值发行。

  •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 即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

  •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0.3%、第二年为 0.5%、第三年为 1.0%、第四年为

  •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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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 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 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8 年 5 月 4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 债到期日止,即 2018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3.74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5.78 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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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0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0%(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3 日。

  • 2、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4 月 26 日。

  •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4 月 26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4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凤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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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区德胜路 888 号 联系人:吴耿敏

联系电话:0573-88519631 传真:0573-88519639

(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三楼

保荐代表人:尹永君、杨丽华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68606246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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