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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fengming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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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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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9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 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30 万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 26.68 元,共计募集资金 206,236.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9,236.4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7,0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9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桐乡洲泉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万元)
| 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 |||
|---|---|---|---|
| 中国工商银行 | |||
| 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204075929078001567 | 117,162.00 | |
| 性纤维项目及支付本次IPO | |||
| 桐乡支行 | |||
| 发行费用 | |||
| 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年 | |||
| 中国农业银行 | 产4万吨超细扁平纤维深加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9372101040016913 | 工项目和湖州中石科技有限 | 82,000.00 |
| 桐乡洲泉支行 | 公司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 | ||
| 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 |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公 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1、甲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
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碧霞、尹永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