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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 HEE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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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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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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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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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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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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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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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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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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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秘 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 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方式和原因、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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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 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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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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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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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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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 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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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内幕知情人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缴收益或者减持所得、内 部处分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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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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