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Xiangcai Co.,Ltd M&A Activity 2020

Aug 14, 2020

56476_rns_2020-08-14_569f7708-8d87-44ec-8136-199d270ebeb6.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上海大智慧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购买浙 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集团”)所持上海大智慧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298,155,000 股(占大智慧总股本的 1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 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事宜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 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重组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 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 可。

2、本次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1

3、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低于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大智慧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并将由交易各方在上述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友好协商,在公 司审议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董事会召开同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该定价机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4、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可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股东的利益。

5、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 接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本次重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尚需 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方案等议案以及上交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购买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程 华 周 昆

2020 年 8 月 1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