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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cai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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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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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 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 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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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邮箱、上证 E 互动平台;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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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过投资者网络交流平台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 )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公司的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 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 )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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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 )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 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业绩 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信息披 露方面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 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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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交流平台的方式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 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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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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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邮箱、上证 E 互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咨询电话、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邮箱。如有变更 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以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并指派并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七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 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五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八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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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 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避免向投 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 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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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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