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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cai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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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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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17-023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概述: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 高科”或“本公司”)于2017 年9 月13 日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湖中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支付15,000 万元对价受让新湖中宝持有的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 韵控股”) 45%的全部股权。

●由于新湖中宝与本公司同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新湖中宝是本公司的关联法 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受让新湖 中宝持有的浩韵控股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12 个月内,本公司向新湖中宝提供防水工程施工服务的 关联交易5 笔,合计金额为725.78 万元;本公司参与温州银行配股 的关联交易1 笔,配股金额为3613.48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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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尚须提交哈高科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人新湖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交易无须经其他部门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新湖中宝于2017 年9 月13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公司同意支付15,000 万元对价受让新湖中宝持有的浩韵控股45% 的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 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

由于新湖中宝与本公司同为浙江新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须提交哈高科股东大会审议,但无须经其他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 名 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住 所: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注册资本:捌拾伍亿玖仟玖佰叁拾肆万叁仟伍佰叁拾陆元

经营范围:煤炭(无储存)的销售。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 五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计 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 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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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新湖中宝与本公司同为新湖集团的控股子公 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11,157,161.98 万元、负债合计8,167,326.97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 2,905,370.14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1,362,624.22 万元、净利润 583,846.08 万元。2017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409,090.46 万元、净利润 47,477.60 万元。

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新湖中宝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比例(%)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41
黄伟 16.86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38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50
江信基金-民生银行-江信基金定增31号资产管理计划 3.35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4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2.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4
湘财证券-光大银行-新湖灿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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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登云路380 号

成立日期:2008 年10 月

法定代表人:钱浩强

注册资本:109,090,909 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理财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汽车销 售。

股权结构:钱浩强、方燕萍和新湖中宝分别持有浩韵控股52.25%、 2.75%、45%的股份。

2、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3、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5040 号):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浩韵控股总资产26,576.66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844.27 万元,2016 年1-12 月实现营业 收入21,672.6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8.35 万元;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浩韵控股总资产30,661.28 万元、归属于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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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者权益14,644.49 万元,2017 年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2,436.0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00.22 万元。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

1、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出具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拟 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 告》(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089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确定。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浩韵控股)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 年6 月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截至评 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为收益 法和资产基础法。

本公司董事会已对此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机构具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与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不存在关联关系,所出具的评估 报告的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2、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采用收益法评估,评 估后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400.00 万元,较合并口径经 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4,644.49 万元评估增值 13,755.51 万元,评估增值率93.93%。较单体口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账面值15,818.45万元评估增值12,581.55万元,评估增值率79.54%。 即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400.00 万元。

3、具体评估情况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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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单体口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 资产评估值38,350.40 万元,总负债评估值22,720.38 万元,净资产 评估值15,630.02 万元,评估减值188.43 万元,减值率1.19%。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净值 评估值 增减额 增减率%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13,347.84 13,347.8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00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 24,900.00 24,669.84 -230.16
-0.92
固定资产 27.68
32.39

4.71

17.02
无形资产
0.33

0.33

资产总计 38,575.52 38,350.40 -225.12
-0.58
流动负债 22,720.38 22,720.38

非流动负债 36.70 -36.70 -100.00
负债总计 22,757.08 22,720.38
-36.70

-0.16
净资产 15,818.45 15,630.02 -188.43
-1.19

2)收益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被评估单位采 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400.00 万 元,较合并口径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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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4.49 万元评估增值13,755.51 万元,评估增值率93.93%。较单 体口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账面值15,818.45 万元评估增值12,581.55 万元,评估增值率79.54%。

3)评估结论的选取

收益法评估结果为28,400.00 万元,单体口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 果为15,630.02 万元,差异金额12,769.98 万元,以收益法评估值为 基数计算差异率44.96%。

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两种评估方法考虑 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 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 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2)由于收益法在评估 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内账外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如 企业拥有的商誉、稳定客户资源、销售网络、销售管理优秀人力资源 等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未能在资产基础法中 予以体现,因此造成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的评估结果。

基于上述差异原因,综合考虑了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 素的收益法更能体现被评估单位为股东带来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 最终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4、根据浩韵控股与新湖中宝2015 年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新湖 中宝以现金人民币15,000 万元认购浩韵控股股权,增资完成后占其 持股比例为45%。截止评估基准日,增资款已到位两期共10,000 万 元,尚有5,000 万元没有到位,而浩韵控股已于2016 年完成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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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即新湖中宝持有浩韵控股45%股权。本次评估是基于已到位的 10,000 万元增资款的基础上对浩韵控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的,股转后第三期增资款仍需出资,相关出资事项由多方协商确定。 若假设评估基准日该5,000 万元出资款出资到位,且不考虑该笔出资 款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的影响,仅作为溢余资产考虑,则浩韵控股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可简单计算为33,400 万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浩韵控股已出资部分的股东 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28,400 万元,若剩余5,000 万元出资 款出资到位,则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400 万元,新湖中 宝同意将其持有的浩韵控股45%的全部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作价人民币15,000 万元转让给哈高科,哈高科同意受让。

2、哈高科应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二个月 内向新湖中宝支付10,000 万元,其余按进度支付给浩韵控股。

3、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17 年8 月31 日。新湖中宝享有 的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由哈高科继承。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哈高科 实际行使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依法享有 目标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承担亏损。

4、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二个月内办妥标的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如哈高科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标的股权转让款,每延迟 一天,应按延迟部分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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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协议自双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哈高科现有的主导产业多是传统产业,竞争激烈、效益不稳, 尤其是大豆深加工更是能耗高、产能过剩、运营成本高、效益差,严 重影响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多年来,本公司多方面积极寻求调整 产业结构,探索新途径、新领域,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运营水平。 经我们尽职调查,认真研究,浩韵控股的主要业务是汽车按揭代理服 务及相关汽车保险销售代理,该公司成长性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 效益佳,公司认为利用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浩韵控股很有必要,可在 未来不断提高哈高科的盈利能力,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于2017 年9 月11 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 年9 月13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林兴先生作为关联董 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韩东平女士、何慧梅女士于 9 月11 日签署声明,对本次交易事先表示认可。

本公司独立董事韩东平女士、何慧梅女士于9 月13 日对本次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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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结果定价,遵循了《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浩韵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受让浩韵控股股权有利 于实现哈高科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公司业绩,从而提升和维护哈高科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哈高科与新湖中宝签署关于受让浩韵控 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如下:

浩韵控股2016 年12 月31 日及2017 年6 月30 日的财务报表经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浩韵控股全部资产和负债经过银信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

根据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浩韵控股财务状况良 好。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方法科学,评估价格合理。本次关联 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同意本公司与新湖中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浩韵控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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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尚须提交哈高科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人新湖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 次交易无须经其他部门批准。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过去12 个月内,本公司向新湖中宝提供防水工程施工服务的关 联交易5 笔,合计金额为725.78 万元;本公司参与温州银行配股的 关联交易1 笔,配股金额为3613.48 万元。

八、备查文件:

  • 1、新湖中宝2016 年度财务报表、2017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 2、新湖中宝营业执照复印件

  • 3、浩韵控股2016 年度财务报表、2017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 4、浩韵控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 5、《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9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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