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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cai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Sep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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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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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代码: 600095 )
2017年9月29日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东大会须知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以下事项希望得到您的配合和支持。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 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
三、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四、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
1、投票办法: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
-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票上填写表决意见或填写多项表决意见或字迹 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均按弃权计入表决结果。
会议在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前终止登记,当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登记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2、计票程序:会议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的监事、出席会议的律 师共同作为监票人,监督投票和计票过程。股东投票结束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统计投票结果。
3、议案获得通过的条件:本次会议的议案需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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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公司根据表决结果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五、公司董事会聘请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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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二、 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 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四、 审议议案
| 四、 | 审议议案 | |
|---|---|---|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报告人 |
| 1 |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 马 昆 |
五、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六、 主持人公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和代表股数
七、 选举监票人、宣布投票开始
八、 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九、 休会,工作人员统计票数,监票人监票
十、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会人员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四、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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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各位股东: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或“本公 司”)于2017 年9 月13 日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 宝”)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支付15,000 万元对价受让新湖 中宝持有的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韵控股”) 45%的全部 股权。该事项已于2017 年9 月13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2017 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并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无须经 其他部门批准。
一、关联方介绍
- 名 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注册资本:捌拾伍亿玖仟玖佰叁拾肆万叁仟伍佰叁拾陆元
经营范围:煤炭(无储存)的销售。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 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计算机及 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 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信 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电子计算机网络系 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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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公司的关系:新湖中宝与本公司同为新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11,157,161.98 万元、负债合计8,167,326.97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 2,905,370.14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1,362,624.22 万元、净利润 583,846.08 万元。2017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409,090.46 万元、净利润 47,477.60 万元。
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新湖中宝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比例(%) |
|---|---|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41 |
| 黄伟 | 16.86 |
|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5.38 |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4.50 |
| 江信基金-民生银行-江信基金定增31号资产管理计划 | 3.35 |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44 |
|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 2.24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4 |
| 湘财证券-光大银行-新湖灿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24 |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 | 1.01 |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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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1、名称: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登云路380 号
成立日期:2008 年10 月
法定代表人:钱浩强
注册资本:109,090,909 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理财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 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汽车销售。
股权结构:钱浩强、方燕萍和新湖中宝分别持有浩韵控股52.25%、 2.75%、45%的股份。
- 2、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3、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5040 号):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浩韵控股总资产26,576.6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13,844.27 万元,2016 年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21,672.68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8.35 万元;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浩 韵控股总资产30,661.2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44.49 万元, 2017 年1-6 月实现营业收入12,436.0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800.22 万元。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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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1、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出具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所涉及的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 字(2017)沪第089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确定。评估对象为被 评估单位(浩韵控股)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 年6 月30 日)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价 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本公司董事会已对此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机构具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与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不存在关联关系,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 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2、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 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400.00 万元,较合并口径经审计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4,644.49 万元评估增值13,755.51 万 元,评估增值率93.93%。较单体口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账面值15,818.45 万元评估增值12,581.55 万元,评估增值率79.54%。即被评估单位于评估 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400.00 万元。
3、具体评估情况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单体口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 评估值38,350.40 万元,总负债评估值22,720.38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 15,630.02 万元,评估减值188.43 万元,减值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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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净值 | 评估值 | 增减额 | 增减率% | |
|---|---|---|---|---|---|
| A | B |
C=B-A |
D=C/A |
||
| 流动资产 | 13,347.84 | 13,347.84 | —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00.00 | 300.00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24,900.00 | 24,669.84 | -230.16 |
-0.92 |
|
| 固定资产 | 27.68 | 32.39 |
4.71 |
17.02 |
|
| 无形资产 | — | 0.33 |
0.33 |
— |
|
| 资产总计 | 38,575.52 | 38,350.40 | -225.12 |
-0.58 |
|
| 流动负债 | 22,720.38 | 22,720.38 | — |
— |
|
| 非流动负债 | 36.70 | -36.70 | -100.00 | ||
| 负债总计 | 22,757.08 | 22,720.38 | -36.70 |
-0.16 |
|
| 净资产 | 15,818.45 | 15,630.02 | -188.43 |
-1.19 |
2)收益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被评估单位采用收 益法评估,评估后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400.00 万元,较合 并口径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4,644.49 万元评估增 值13,755.51 万元,评估增值率93.93%。较单体口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账 面值15,818.45 万元评估增值12,581.55 万元,评估增值率79.54%。
3)评估结论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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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评估结果为28,400.00 万元,单体口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 15,630.02 万元,差异金额12,769.98 万元,以收益法评估值为基数计算 差异率44.96%。
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 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 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 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2)由于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评估 单位申报的账内账外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如企业拥有的商誉、稳定客户资 源、销售网络、销售管理优秀人力资源等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而这些因素未能在资产基础法中予以体现,因此造成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 于成本法的评估结果。
基于上述差异原因,综合考虑了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素的 收益法更能体现被评估单位为股东带来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选取 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4、根据浩韵控股与新湖中宝2015 年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新湖中宝 以现金人民币15,000 万元认购浩韵控股股权,增资完成后占其持股比例 为45%。截止评估基准日,增资款已到位两期共10,000 万元,尚有5,000 万元没有到位,而浩韵控股已于2016 年完成了工商变更,即新湖中宝持 有浩韵控股45%股权。本次评估是基于已到位的10,000 万元增资款的基础 上对浩韵控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的,股转后第三期增资款仍需出 资,相关出资事项由多方协商确定。若假设评估基准日该5,000 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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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款出资到位,且不考虑该笔出资款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的影响,仅作为 溢余资产考虑,则浩韵控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可简单计算为33,400 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浩韵控股已出资部分的股东全部 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28,400 万元,若剩余5,000 万元出资款出资到 位,则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400 万元,新湖中宝同意将其持 有的浩韵控股45%的全部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5,000 万元转让给哈高科,哈高科同意受让。
2、哈高科应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二个月内向 新湖中宝支付10,000 万元,其余按进度支付给浩韵控股。
3、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17 年8 月31 日。新湖中宝享有的标 的股权的权利义务由哈高科继承。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哈高科实际行使 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依法享有目标公司利润、 分担风险及承担亏损。
4、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二个月内办妥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
5、如哈高科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标的股权转让款,每延迟一天,
-
应按延迟部分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
6、本协议自双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哈高科现有的主导产业多是传统产业,竞争激烈、效益不稳,尤 其是大豆深加工更是能耗高、产能过剩、运营成本高、效益差,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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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多年来,本公司多方面积极寻求调整产业结构, 探索新途径、新领域,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运营水平。经我们尽职调 查,认真研究,浩韵控股的主要业务是汽车按揭代理服务及相关汽车保险 销售代理,该公司成长性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效益佳,公司认为利 用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浩韵控股很有必要,可在未来不断提高哈高科的盈 利能力,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于2017 年9 月11 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 年9 月13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2017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林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回 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韩东平女士、何慧梅女士于9 月11 日签署声明, 对本次交易事先表示认可。
本公司独立董事韩东平女士、何慧梅女士于9 月13 日对本次交易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对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结果定价,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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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4、浩韵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受让浩韵控股股权有利于实 现哈高科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公司业绩,从而提升和维护哈高科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同意哈高科与新湖中宝签署关于受让浩韵控股股权的《股 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如下:
浩韵控股2016 年12 月31 日及2017 年6 月30 日的财务报表经中兴 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浩韵控股全部资产和负债经过银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的评估。
根据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浩韵控股财务状况良好。银 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方法科学,评估价格合理。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 公平合理。同意本公司与新湖中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浩韵控股 股权。
本次交易尚须提交哈高科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新湖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交易无 须经其他部门批准。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过去12 个月内,本公司向新湖中宝提供防水工程施工服务的关联交 易5 笔,合计金额为725.78 万元;本公司参与温州银行配股的关联交易1 笔,配股金额为3613.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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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文件:
各位股东可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询关于本次交易的相他相关文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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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高科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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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哈高科独立董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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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哈高科第七届董事会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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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浩韵控股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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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浩韵控股审计报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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