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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cai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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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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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博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 年4 月2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于2012 年4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 及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全体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20 天。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17 日在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 集中区天平路2 号,贵公司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登瑞先生 主持。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依法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通知》
中披露的本次会议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63507589 股,占贵公司总股 本的 17.58%,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 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对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六项议题进行了表决,监票人对投票与计票过程进行了 监督。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随贵公司的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博
20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