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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cai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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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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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博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 年4 月1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于2011 年4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议案内容及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全体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 20 天。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5 日在哈尔滨开发区迎宾 路集中区天平路2 号,贵公司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登瑞 先生主持。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所经办 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依法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通知》 中披露的本次会议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63507689 股,占贵 公司总股本的 17.58%,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9 项议题进行了表决,监票人对投票与计票 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随贵公司 的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博 20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