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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cai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4

Jun 2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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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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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高 科: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6-30 05:30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编号:临2004-013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9日在哈

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2号本公司5楼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

权代表共计3名,持有股数110493993股,占总股本的42.24%,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登瑞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04939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04939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04939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经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6,208,549.88元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是-52,421,224.86元,没有可供分

配的利润。公司决定本年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104939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本公司住所地名称变更,及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决定对《公司章

程》做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

集中区5号街区,邮政编码:150078。”修改为“公司住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

集中区天平路2号,邮政编码:150078。”

(2)在第七章后增加第八章:对外担保。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和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5

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

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指定的唯一可经办对外担保事项的部门。财务部根据

公司需要,提出有关担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

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包括本数)的行为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与该担保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则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就担保事项建立预警制度,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变化

情况及时了解,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决策者。

第一百五十六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经理、公司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中原第八章改为第九章,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

,依次顺延。

同意1104939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

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

同意1104939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域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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