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55800_rns_2021-05-19_259cf543-3af5-48f3-a362-21c6fdd50ea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 picture [178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406-1 号

致: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集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1 年 4 月 29 日和 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 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信息。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业二路 13 号公司 2#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剑秋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 本次会议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221,114,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983%。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视频方式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3. (1)《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2)《关于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3)《关于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4)《关于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9)《关于修订<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954,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15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朱思萌

承办律师:

朱冰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