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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 BRIGHT LASER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l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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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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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或“发行人”)拟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铂力特已 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 或“主 承销商”)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签署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铂 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协议》,中信 建投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建投投资”)为中信建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通过中信建投投资参与铂力特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
一、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核查
1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波
设立日期: 2017-11-27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25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业务描述: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框架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 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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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 , 中信建投投资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 中信建投投资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杭州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系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参 与设立的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2.00%的股份。
3、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投投资就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 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 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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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4、保荐机构关于中信建投投资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 1 )中信建投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 2 )中信建投投资具备较强资金实力;
( 3 )中信建投投资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 4 )中信建投投资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 的发行人股票;
( 5 )中信建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 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 6 )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7 )中信建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 8 )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 的行为;
( 9 )中信建投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信建投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 10 )中信建投投资为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中信建投投资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 私募备案等事宜;
( 11 )中信建投投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 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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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1 、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 投资,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 分档确定:
( 1 )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 ,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 2 )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 3 )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 4 )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 ,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中信建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有权在确定发 行价格后对中信建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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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 2 、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 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 行约定。本保荐机构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 、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 6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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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投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 中信建投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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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彦斌 李旭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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