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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Voke Mold & Plastic Engineering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1

Dec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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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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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 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清单目录

序号 文件名 页码
1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2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46
3 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55
4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63
5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69
6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6
7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78
8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4
9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00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5.400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7.69%,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 满后持股及减持章向事项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1.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 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 价。

4.若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 安排, 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 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庄辉阳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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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20年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290万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1%,本人配偶庄辉阳直接持有发行人5.4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69%,本人与庄辉阳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木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白原锚定以及锚完期 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 价。

4.若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 安排, 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 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王燕 (签字):

玉蕊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1.687.9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8.03%。因此, 本企业为为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 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木企业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 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企业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日期: 2020年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686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 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1.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企业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日期: 2020年 7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114.7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 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企业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 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体变(盖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郑晓亮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40万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 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企业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日期: 2020年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干木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庄朝阳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签署日期: 2020年 9 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张侃(签字): 子长(的~)

签署日期:2020年7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干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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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郭锦川 (签字): 号镜一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江培煌 (签字): ~~~~~~~~~~~~~~~~~~~~~~~~~~~~~~~~~~~~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 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 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周燕华 (签字); 美陆华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5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林明山 (签字): 书子2 2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4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窦圣芸 (签字): 笑え艺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林翊(签字): 井水切り

签署日期: 2020年9月25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陈杰雄(签字): >(1)-5/1]

签署日期:2020年0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太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谢玉兰(签字): 防托兰

签署日期: 2020年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蔡永江 (签字): 115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 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 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郭彬莹 (签字): 3 本约克、

签署日期: 2020年9月24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顾玉明 (签字): 302年
签署日期: 2025年 9月22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果红霞(签字): 之气夏

签署日期: 2~2。年 7月 25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郑重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人关于股份锁定的而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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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È, $\overline{\kappa}$

印刷技术 郭献钧

高级管理人员: PN 耀阳

$374$ 郭水源

2020年 9月23日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相关措施预案。具体如下: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36个月内, 公司股票 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 的情况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 公司将按程序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 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启动预警机制, 预警措施包括公告提示、根据需要与投资者 安排见面、初步协商维持股价稳定措施的意向等。

(2) 启动条件及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1) 公司董事会应于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公 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于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 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公 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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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控股股东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 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 不再重复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 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3) 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 再次达到上述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 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下同)、高 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 执行, 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按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 人员的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公司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应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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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增持股份不会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 前提下, 控股股东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总金 额不低于 500 万元, 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增持时公司股份总额的 2%。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 讨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份总额的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 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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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总额的20%。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 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 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会要求其在任职前做出稳定股价 的承诺并履行相关义务。

4.约束措施

(1) 公司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 务, 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 召开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 述义务的,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将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 任。

(2)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时, 公司有权责令其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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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为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 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均有权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1.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厦门唯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 关义务。

签署日期:2020年 9月23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辉阳(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 9月23日

实际控制人:王燕(签字) 了一步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3日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全个小

王 燕

高级管理人员:

$\sqrt{2}$ 切建文

2020年9月23日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 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 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对于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 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3.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 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本人将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份(如有),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 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 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 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的签署页)

庄辉阳 (签字) ~ 100

签署日期: 2020年 9 月23日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本人将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份(如有),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 水(如有)及/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 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 司法机关裁判。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 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的签署页)

王燕 (签字): 夏英

签署日期: 2020年 9 月23日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木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 同时承诺, 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 决议时, 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 同时承诺, 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 赞成票。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 行足额赔偿的, 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 用以对投资者讲 行赔偿, 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的签署页)

子中城

监事:

舒有武物 郭献钧

高级管理人员: 十V ?

多个家

2020年9月23日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欺诈发行的股份 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关于欺诈发行的股份 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的签署页)

庄辉阳 (签字): 一切

签署日期: 2020年 9 月23日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关于欺诈发行的股份 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 木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的签署页)

王燕 (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3日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讲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 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 如下:

(一) 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 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 增加, 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 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 长, 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 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 等相关规定,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 回报的影响,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 能力,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 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 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 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 审批、使用募集资金, 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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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 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 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 位,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 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 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 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讲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通过加快技术研发、 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 风险, 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加强资金管理, 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 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 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 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提升公司利润率; 加 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 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上市后, 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 有权主体可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或约束措施,公司对此 不持有异议。

(二)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辉阳、王燕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 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发行人利 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7 - 4 - 1 - 70$

(2)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 本企业/本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庄辉阳 (签字): <>

签署日期: 2020年 9 月23 日

王燕 (签字): 了一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A fr 庄辉阳

王志

水源

Ŧ

高级管理人员:

一罗建文

2020年9月23日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 了《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下简称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公司章程(草案)》、《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完 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据此,发行人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之《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其他利润分配安排, 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 2020年 9 月23 日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出 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 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 9 月23日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中 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流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 加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宗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7-4-1-8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王燕

35 玉堂

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接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 9月23日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中 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宗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宗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厦门领唯创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字): 4400m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中 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需提出新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筛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中 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3日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出 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1.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庄辉阳 (签字): 400mg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3日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0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出 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王燕 (签字): 了多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干讲一步推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出 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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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水源 籽

多有球气力 郭献钧

高级管理人员: 大陸阻 安全义

王志军

2020年9月23日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为保障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并将保 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 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 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1. 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谋求特殊的利益, 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日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庄辉阳 (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 9 月23 日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为保障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并将保持发行人在 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 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 讲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1. 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谋求特殊的利益, 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 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王 燕 (签字): 基

签署日期: 2010年 9 月 23日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为保障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人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并将 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 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 讲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1. 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谋求特殊的利益, 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 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监事:

下有求气 郭献钧

高级管理人员:

压辉阳 罗建文

2020年9月23日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 司资金的行为:

  1.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不以任何 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2.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 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庄辉阳 (签字):
<<<<<<<<<<<<<<<<<<<<<<<<<<<<<<<<<<<<

签署日期: 2020年9月23日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 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 司资金的行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不以任何 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 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王燕 (签字): 十二

签署日期: 2020年 9月23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庄耀凯 (签字): 7 松 帮 凯

签署日期:202 年1 月2日

$-2.5 - 2.5$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讲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庄恺军(签字): 左恺子

签署日期:202 年1 月2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庄丽虹 (签字): 74 和宋2

签署日期: 202 年1 月2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现就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张新民(签字): 孙敦良

签署日期: 202| 年 | 月 2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接受委托, 担 任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现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人已经审阅了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确认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特此承诺。

2020年11月11日

关于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承诺函

大华特字[2020]00471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审计机构, 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974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838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大华核字[2020]007840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 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

$7 - 8 - 5 - 2$

关于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承诺函

大华特字[2020]0047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验资复核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大华核字[2020]007841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 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mathcal{V}$

梁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

曹隆森

熊志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依 法出具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本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