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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Voke Mold & Plastic Engineering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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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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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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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 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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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5 一、项目审核流程 ................................................................................................ 5 二、本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 7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 7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 82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本项目的过程 .................................................................. 82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84 一、本项目的立项审议情况 .............................................................................. 84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84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 87 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 105 五、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况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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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 构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承销保荐分公司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 |
| 公司、发行人、唯科模塑 | 指 |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唯科有限 | 指 |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
| 科普特合伙 | 指 | 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一 |
| 领唯创富 | 指 | 厦门领唯创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 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一 |
| 立唯昇合伙 | 指 | 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 东之一 |
| 克比合伙 | 指 | 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之一 |
| 上海克比 | 指 | 上海克比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一 |
| 天津唯科 | 指 | 天津唯科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一 |
| 泉州唯科 | 指 | 泉州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一 |
| 健康产业 | 指 | 厦门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一 |
| 上海居菲特 | 指 | 居菲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一,2019 年11 月被上海克比吸收合并 |
| 无锡克比 | 指 | 无锡克比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一, 2019 年11 月注销 |
| 厦门智蓝 | 指 | 厦门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一,2019 年9 月注销 |
| 股东大会 | 指 |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监事会 | 指 |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 章程、公司章程 | 指 |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所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保荐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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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
| 募投项目 | 指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报告期各期 | 指 | 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 |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6月末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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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审核、申报材 料制作、项目内核等阶段,其中,项目立项审核和项目内核为项目的审核环节, 其具体流程及规则分别如下:
(一)项目立项审核
项目立项是一个项目筛选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立项办法》”),对项目 的立项审核程序进行规范,具体审核程序为:首先由经办业务部门对拟承接的项 目进行前期尽职调查,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搜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然后由 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会议审慎判断项目质量。经业务部门判断认为可行 的项目,在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包括项目尽调报 告、相关协议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立项申请由立项评估小组进行审核, 一般项目立项,原则上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书面表决,立项委员应当在办公 自动化系统中明确表明自己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及相关意见。经质 量控制部认定、立项评估小组无法做出判断或者经其讨论认为需要提交现场会议 讨论的项目,应当召开现场会议进行审议。对于申请立项的项目,若符合《立项 办法》规定的立项标准且无重大障碍,原则上均予以立项。
(二)项目内核
项目内核是一个项目质量控制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类项目内 核管理办法》、《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等制度,对项目的内核程序进行 规范,审核程序分为项目质量验收申请、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项目组预审回 复、内核部审核、问核、召开内核会议、同意申报等环节,具体如下:
1 、项目质量验收申请
在完成申报材料制作后,项目组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招 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项目工作底稿(包括工作底 稿目录、项目工作底稿索引表)、问核表等文件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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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在接受质量验收申请后,派出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 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 重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 行探讨;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认真审阅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 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 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 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3 、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应出具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修改,若有不同意见及时反馈至质量控制部门陈述、解释原 因。
4 、内核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 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若发现项目存在其他存疑或需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应 提交内核会议讨论。
5 、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 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6 、召开内核会议
内核会议由内核委员会成员参加,内核部、质量控制部的项目相关审核人员 应列席会议,审计稽核部等可委派代表列席会议,项目组人员列席内核会议。内 核会议包括下列程序:主持人宣布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及名单;项目负责人 介绍项目组概况;内核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或现场核查人员对项目评 价;内核委员针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自由提问,项目组人员回答;内核 委员投票表决,内核部工作人员计票;主持人总结审核意见,宣布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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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为四种:“同意”票数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的,视为“内核通 过”;“同意”和“有条件同意”(至少一票)票数合计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 的,视为“有条件通过”;“建议放弃该项目”票数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的, 视为“建议放弃该项目”;其他情况,审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7 、同意申报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对相关意见进行逐项落实,内核部对相 关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相关意见落实后,经本保荐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 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二、本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2019 年 6 月,项目组开始对唯科模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前期尽职 调查,初步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确认项目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并向本保 荐机构递交立项申请,经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小组审议,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同 意立项申请,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和进场工作的时间
1 、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 1、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 |
|---|---|
| 保荐代表人 | 傅志锋、俞琳 |
| 项目协办人 | 叶翊翔 |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戴群芳 |
2 、进场工作时间
项目组从 2019 年 6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工作。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经审核立项后,项目组即开始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及申报材料制作工作。 此间,项目组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调查范围涵盖了发行人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 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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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采用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
-
1、向发行人发送调查文件清单,向发行人收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
-
料、权利证书并进行核查、确认,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
-
2、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查询发行人守
-
法状况等;
3、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及相关业 务人员进行访谈,制作尽职调查笔录,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其了解情况;
-
4、取得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声明、
-
承诺和/或证言,并进行审慎核查和确认;
-
5、审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参加有关本次发行的协调会,与发
-
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就专项问题沟通;
-
6、现场核查发行人有关资产的状况;
-
7、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
-
8、计算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复核;
-
9、项目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行人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发行
-
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向发行人提出意见或建议。
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归类成册,以便作 为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事实依据。
在前述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组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项目组还协 助发行人确定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起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报告,参与发行人申请文件的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傅志锋、俞琳于 2019 年 6 月开始组织并参与了本次发行 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认真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辅导和 尽职推荐阶段的尽职调查,通过深入企业进行全方面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 相应的整改意见,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将辅导和尽职调查过程中 的有关资料和重要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及时将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载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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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志。此外,保荐代表人还认真检查了“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同时对 出具保荐意见的相关基础性材料进行了核查,确保发行保荐书和本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工作时间 | 工作内容 |
|---|---|
| 2019年6月至2020 年10月 |
组织项目人员对发行人展开全面尽职调查,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 采取了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资料、咨询发行人会计师和律 师意见以及召开中介协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了重点核查: 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 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调查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保障情况 调查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内控制度以及与财务数据的匹配情况 核查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并对重大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和函证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 发行人应收账款质量是否有恶化的趋势 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是否合理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与发行人讨论确定募投项目实施方案 |
| 2020年3月至2020 年11月 |
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组织项目组成员及其他中介机构通过集中授课的形式组织发行人被 辅导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规、制度 报送辅导工作报告 申请辅导验收,报送辅导总结材料 列席发行人在辅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
| 2020年7月至2020 年11月 |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起草发行人申请文件,收集其他申报材料; 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 召开中介协调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初稿进行讨论 |
| 2020 年9 月-2020 年10月 |
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将《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等相关申报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 组织项目人员配合质量控制部核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现场考察和预 审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依照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 对预审意见进行反馈 参加问核会及内核会议,并回复内核会议意见 |
| 2020年11月 | 组织项目人员完善申报材料,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 审阅定稿,完成申报工作 |
| 2020 年12 月至 2021年3月 |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回复问询函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更新《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2020 年 度数据 |
| 2021年3月至2021 年5 月 |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回复第二轮问询函 |
| 2021年5月至2021 年6月 |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回复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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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 工作内容 |
|---|---|
| 2021年7月 | 组织项目组人员协助发行人回复上市委问询问题 |
| 2021年7月15日 | 参加上市委2021年第39次会议 |
| 2021年8月至2021 年9月 |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提交注册稿相关文件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更新《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2021 年1-6 月数据 |
| 2021 年10 月至 2021 年11 月 |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回复注册阶段意见落实函 |
(四)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 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 〕 14 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 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核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 、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 1 )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以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建立了 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切实保证 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在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过程中,发行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中介机构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 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已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和《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
( 3 )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项目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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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 号)及《关 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 号)的 要求,项目组对于尽职调查过程的重点事项进行了相应核查,核查手段主要包括: 走访、函证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走访有关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与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等。
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客观披露了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在《发 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记录了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 、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
保荐机构已单独或会同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履行核查程序,获取核查证据, 落实了各项要求。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经营情况。
(3)相关中介机构充分关注了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 防范利润操纵。
(4)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 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中介 机构关注了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6)相关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和核查。
(7)发行人完善了存货管理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关注了存货的真实性和存 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8)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充分关注了现金收付交易,发行人不存在大额 现金收付交易。
(9)相关中介机构保持了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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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 [2012]551 号)的落实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构就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履行核查程序,获取核查证据,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 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形成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粉饰业 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将 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 金转回;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
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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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2020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 [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签署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 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 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 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 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3]46 号)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的尽职 调查情况及结论
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定了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 尽职调查方案,并将尽职调查内容、过程及结论在工作底稿进行反映。保荐机构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信息,了解同行业上市公司近年经 营情况,并将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访谈公司相关业务、财务 人员,查阅公司审计报告、财务账簿和凭证,了解公司经营模式、业务流程和财 务核算体系,对影响盈利能力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和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 进行重点核查;核查发行人所采用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收入确认时点,检查 发行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和各报告期收入确认的准确性;访谈主要供应商、客 户并函证往来和交易数据核查业务真实性和完整性;核查发行人及主要关联方银 行资金流水并与账簿记录交叉核对。保荐机构经核查的结论如下:
1 、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 收入真实、完整;发行人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 符合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发行人客户稳定,回款良好;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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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增长的情形。
2 、发行人成本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成本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 成本准确、完整;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致;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各项成 本明细归集口径准确,波动合理;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 、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期间费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期内发 行人期间费用准确、完整;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 波动合理,符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和业务发展特点;发行人研发支出符合所处行业 及自身研发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工资水平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水平和同 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
4 、发行人利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净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期内发行 人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变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特点;报 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毛利率波动合理,符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阶段特点;发行人 政府补助项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条件及相关会计处理合法合规。
(八)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的核 查情况及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强化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 了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预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承诺提出了有 效的约束措施。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失信补救措施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工作底稿。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相关承诺合法、合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已经制定了有效的失信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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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方式, 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 (十)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合伙协议、股东 调查表,取得了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等方式对各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 4 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中科普特合伙、立唯昇合伙、克 比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领唯创富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持股平台。上述 4 名 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 照该等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十一)对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承诺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首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3,120 万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规模及 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增加,由于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短期内 净利润增长速度会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发行人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存在 因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增长较快而被摊薄的风险。发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 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保证相关措施切实得到 履行出具了承诺。发行人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先后召开了第一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发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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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说明
针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了解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现金分 红的具体比例,督促发行人在充分考虑未来运营资金需求、盈利情况、现金流量 等因素情况下,提升现金分红水平,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的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充分披露。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考虑了给予股东稳定回报及发行人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发行人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关于锁定期的核查情况说明
发行人已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 的锁定期安排。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关主体锁定期 承诺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工作底稿。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合 法、合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已经制定了合理有效的的锁定期安 排。
(十四)创业板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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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公司的设立情况 | ||
| 1-1设立程序 | ||
| 1-1-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 否 |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 弥补亏损。 |
| 1-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 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不适用 | |
| 1-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 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 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1-2发行人是否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历史上存在挂靠 集体组织经营 |
否 | 发行人不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 制而来,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 的情况。 |
| 1-1-2-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改制过程,以及保荐人、律师关于改制 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 影响等的结论性意见。 如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程序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应取得并 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如未取 得上述意见,应说明合理原因。 |
不适用 | |
| 1-1-2-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有 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 行人的影响等;如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程序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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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情况,还应核查改制行为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 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1-1-3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是否曾经存在瑕疵 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设立或整体变更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但未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 准; (2)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等不符合法定条件; (3)发行人未依法履行设立登记程序; (4)发行人未履行有关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5)折股方案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作为折股依据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出具 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 (6)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未依法缴纳所得税。 |
否 |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不存在 瑕疵。 |
| 1-1-3-1如存在瑕疵,发行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以及保 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会构成首发法律障碍等事项的 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1-1-3-1-1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 的相关 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 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 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 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2设立出资 | ||
| 1-2-1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 否 | 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 资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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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出资财产相关评估作价程序,权属转移 手续办理情况。 |
不适用 | |
| 1-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1)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产权,产权关系是否清晰;以知识产权出 资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是否有相关管理 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发起人出资是否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是 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 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 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2-2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 | 否 | 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 集体财产出资的情形。 |
| 1-2-2-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国有资产管理或者集体财产管理的相关 程序履行情况。 |
不适用 | |
| 1-2-2-1-1保荐人应当核查出资行为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或者集体财产管理的 相关程序,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2-1历次股权变动 | ||
| 2-1-1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 否 | 发行人设立以来未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 商投资管理事项。 |
| 2-1-1-1如涉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程序履行情况。 | 不适用 | |
| 2-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股权变动行为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或者集体财产管 理的相关程序,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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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2-1-2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 形 |
否 | 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 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 |
| 2-1-2-1如是,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间接持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之外主体 股权为情形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项;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 发行人子公司股权情形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项,并披露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情形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自然 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
不适用 | |
| 2-1-2-1-1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1的相关 规定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1-3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 否 | 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 议。 |
| 2-1-3-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具体内容、未 在申报前解除的原因、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4条 规定的条件,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 示,并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2-1-3-1-1保荐人应当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内容,是否满足《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4条规定的条件,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核 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1-4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 否 |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不存在瑕疵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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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股权变动瑕疵或者纠纷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未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股权变动的内 容、方式不符合内部决策批准的方案。 (2)未签署相关协议,或相关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 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4)股权变动实施结果与原取得的批准文件不一致,未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程 序。 (5)未履行必要的审计、验资等程序,或者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6)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出资方式、比例、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发起人或者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用于出资的财产产权关系不清晰,存在 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 使受到限制的情形,或则存在重大权属瑕疵、重大法律风险; (8)发起人或者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履行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或者 未办理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 (9)发起人或者股东以权属不明确或者其他需要有权部门进行产权确认的资产出资 的,未得到相关方的确认或者经有权部门进行权属界定; (10)股权变动需要得到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的, 未取得相关同意。需要通知债权人或者予以公告的,未履行相关程序; (11)股权变动定价依据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价款未支付、相关税费未缴纳; (12)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 (13)发起人或者股东之间就股权变动事宜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者纠纷。 | |
| 2-1-4-1如存在,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整改 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纠纷的解决情况,以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瑕疵是否已 得到弥补,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首发法律障碍等事项的结论 性意见。 |
不适用 | |
| 2-1-4-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 补救措施,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 |
不适用 |
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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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 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3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
| 3-1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 ||
| 3-1-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业务重组 | 否 |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业务重组情况。 |
| 3-1-1-1如是,发行人应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1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业务重组的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对管理层、实际控制 人的影响,并披露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被重组方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重,并披露被重组方前 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
不适用 | |
| 3-1-1-1-1保荐人应当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 答(二)》问题11的相关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 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 的最新发展状况;将相关重组认定为同一或非同一控制下重组,以及认定相关业务相 同、类似或相关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 合重组后运行期限等相关要求。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 ||
| 4-1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 ||
| 4-1-1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情况。 |
| 4-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市/挂牌时间和退市/摘牌时间,上市/ | 不适用 |
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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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挂牌地点,上市/挂牌期间及退市/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 招股说明书披露与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 具体情况。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发行人还应披露相关外汇流转 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
||
| 4-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上市/挂牌期间及退市/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 况。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还应核查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 合规性。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1-2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私有化退市的情况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境外私有化退市的情况。 |
| 4-1-2-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涉及的税收、 外汇等手续办理情况,私有化过程中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不适用 | |
| 4-1-2-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涉及的税收、外汇等手续办理情况,私有化过程中 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1-3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的,是否存在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 新增股东的情形 |
不适用 | 发行人不是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 |
| 4-1-3-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22的相关规定, 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包含被认定为不适格股 东的,发行人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较高的,应披露原因及其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
不适用 | |
| 4-1-3-1-1保荐人应当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 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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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5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 ||
| 5-1境外控制架构 | ||
| 5-1-1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 | 否 | 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 次复杂的情况。 |
| 5-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 持股的真实性,并披露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关于设置多层境外架构的合法性,持股真 实性等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5-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 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 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 性。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5-1-2发行人是否存在红筹架构拆除情况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红筹架构拆除情况。 |
| 5-1-2-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相关情况, 并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合法合规性等事项的结论 性意见。 |
不适用 | |
| 5-1-2-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 具体情况,是否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税收、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定;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相关实体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支付情况,是否存在 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就前述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3-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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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6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 | ||
| 6-1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 | ||
| 6-1-1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 | 是 | 报告期,发行人注销了上海居菲特、厦门智蓝、 无锡克比三家子公司。 |
| 6-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转让、注销 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 如存在子公司转让后仍继续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应披露相关资产、人员去向, 并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披露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 利益等情形。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内容。 |
| 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公司转让、注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 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子公司转让后仍继续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形,应核查相关 资产、人员去向,并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核查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有上海居菲特、 无锡克比、厦门智蓝,其注销原因如下: 1、上海居菲特2019年11月被子公司上海克比吸 收合并而注销。 2、厦门智蓝注销前主要从事净水器等健康家电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2017年5月,唯科模塑成立子 公司健康产业从事空气净化器、净水器等健康家 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业务上与厦门智蓝具有 较大的重叠性,为精简机构、提高管理效率,故 将厦门智蓝相关业务和资产转移至健康产业,厦 门智蓝关闭注销。 3、无锡克比注销前主要从事注塑业务,主要客户 为康普通联通信(苏州)有限公司。2016年6月, 发行人收购居菲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从而取得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1888号土地 及在建厂房,该等厂房于2017年10月投入使用, 由子公司上海克比实际占有使用,由于(1)青浦 |
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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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区紧邻苏州市,(2)上海克比生产能力比无锡克 比更强,能更好的为客户进行配套,因此发行人 决定由上海克比承接无锡克比的主要资产和业 务,并将无锡克比注销。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1)发行人注销子公司原 因合理(2)发行人注销子公司涉及资产、人员、 债务处置合法合规;(3)公司持有上述子公司股 权期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 |
||
| 7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 | ||
| 7-1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 | ||
| 7-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但不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2)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 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3)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 制人的; (4)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 (5)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
否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庄辉阳、王燕,二人系夫妻 关系。 庄辉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400.00万股股权,通 过科普特合伙和克比合伙间接持有公司920.70 万股股权,合计持有6,320.70 万股股权,占总 股本的67.5288%,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王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90.00万股股权,通过科 普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95.00万股股权,合计持 有485.00万股股权,占总股本的5.1816%,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存在题述情形。 |
| 7-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依据和理由,并披 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 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情形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7-1-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 的要求, 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 |
不适用 |
3-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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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 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结论 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 ||
| 8-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 等情形 |
||
| 8-1-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所持股份是否发生被质押、冻结 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
否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所 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 形。 |
| 8-1-1-1如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被冻结或诉讼纠 纷的股权是否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并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结论性 意见。 如为发行人董监高,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相关情形。 |
不适用 | |
| 8-1-1-1-1(1)如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 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生相关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 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 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 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 确定性的,保荐人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2)如为发行人董监高,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情形,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 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8-2诉讼或仲裁事项 |
3-1-4-27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8-2-1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
否 |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 裁事项。 |
| 8-2-1-1如是,发行人应当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3的相关规 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并 充分披露有关风险。 |
不适用 | |
| 8-2-1-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3的相关规定,对相 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核查,分析是否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 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或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 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8-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不利变化 | ||
| 8-3-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是否发生变动 | 是 | |
| 8-3-1-1如是,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结论性意见。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内容。 |
| 8-3-1-1-1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8 的要求 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2019年初,发行人董事为庄辉阳、王燕、郭水源、 王志军、江培煌;2019 年12 月,发行人整体变 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选举庄辉阳、王燕、郭水 源、王志军为董事,钟建兵、戴建宏、李辉为独 立董事。 2019年初,发行人监事为傅元梧、王彬阳、郭献 钧;2019 年12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 |
3-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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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限公司,选举王彬阳、郭献钧为监事,与职工代 表监事傅元梧组成监事会。 2019年初,发行人总经理为庄辉阳,副总经理为 郭水源、王志军;2019 年12 月,发行人董事会 聘任庄辉阳为总经理,郭水源、王志军、罗建文 为副总经理,罗建文为董事会秘书,周镇森为财 务总监。 2019年初至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动。 综上,近两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变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最近二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所进行的调整:(1)董事会原有董事5 人,增选独立董事3人,卸任1人;(2)原有高 级管理人员3人,增加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各1人,均为发行人内部培养;(3)最近二年, 董事(含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为10 人,变动人数6人,排除增选独立董事及内部培 养因素造成的变动,实际变动人数仅1人;(4) 卸任董事江培煌原为发行人外部董事,除在公司 担任董事外,未担任其他职位,未在公司领取薪 酬,其卸任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最近二年公司核心经营 管理层保持稳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
3-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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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9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 ||
| 9-1特殊类型股东 | ||
| 9-1-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 否 | 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
| 9-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股东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已按规定 完成基金备案手续。 |
不适用 | |
| 9-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 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 注册登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9-1-2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 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
不适用 | 发行人未曾在新三板挂牌,不存在契约型基金、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
| 9-1-2-1如是,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 露,并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三类股东”的核查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9-1-2-1-1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6的要求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属于 “三类股东”;“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 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通过协 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三类股 东”是否已作出合理安排,可以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9-2 200人问题 | ||
| 9-2-1发行人是否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 是 |
3-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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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9-2-1-1如是,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如超过200人,还应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论性意 见。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 |
| 9-2-1-1-1如超过200人,保荐人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股东 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 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是否清晰,经营是否规范以及公司治理与 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 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0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 ||
| 10-1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合规性 | ||
| 10-1-1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1年新增股东的情形 | 是 | 2020年1月新增10名自然人股东 |
| 10-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 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 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申报前 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 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
是 | 发行人已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相关情况,发 行人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增资扩股 引入新股东的情况。 |
| 10-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 |
是 | 新股东周燕华、林明山、窦圣芸、林翊、谢玉兰、 蔡永江、郭彬莹、陈杰雄、顾玉明、吴红霞系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的朋友,出于对公司前景 |
3-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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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 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看好而增资入股。本次增资价格为12.33元/股, 该价格系由公司与增资对象协商确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资系新股东的真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 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
|
| 11股权激励情况 | ||
| 11-1员工持股计划 | ||
| 11-1-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 是 | 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
| 11-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 准、人员变动情况、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 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等内容,以 及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 资助、补贴等安排,并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11-1-1-1-1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2 的要 求,充分核查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具体人员构成、 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1-2股权激励计划 | ||
| 11-2-1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 是 | 发行人存在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 |
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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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1-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 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 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并披露保荐人、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结论性意见。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 |||||
| 11-2-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历 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权激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 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涉 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影响。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发行人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中高层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为了 回报中高层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报告期内公 司多次以增资的方式安排中高层员工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权对其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有利 于保持公司中高层员工团结稳定,有效调动中高 层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 入呈稳步增长趋势2018年、2019年和2020年, 因股权激励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5,877.38 万元、823.14万元和208.6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9.16%、1.19%和0.23%,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次数 股份 变动数 (万股) 注 增资/ 转让 价格 (元/ 股) 公允 价值 (元/ 股) 股份支 付金额 (万元) 2018 年12 月 第八 次增 资 728.30 4.25 12.32 5,877.38 2019 年07 月 第九 次增 资 102.00 4.25 12.32 823.14 |
|||||
| 时间 | 次数 | 股份 变动数 (万股) 注 |
增资/ 转让 价格 (元/ 股) |
公允 价值 (元/ 股) |
股份支 付金额 (万元) |
||
| 2018 年12 月 |
第八 次增 资 |
728.30 | 4.25 | 12.32 | 5,877.38 | ||
| 2019 年07 月 |
第九 次增 资 |
102.00 | 4.25 | 12.32 | 823.14 |
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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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2020 年10 月 |
实际 控制 人庄 辉阳 转让 克比 合伙 部分 出资 额 |
18 | 7.09 | 18.68 | 208.67 |
3-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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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2018年12月第八 次增资、2019年7月第九次增资以及2020年10 月实际控制人庄辉阳转让克比合伙部分出资额为 股权激励;(2)上述二次增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公司股权激励 已计提了股份支付费用;(3)上述二次增资股权 激励有利于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利于发行人的发展经营,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 控制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 11-3期权激励计划 | ||
| 11-3-1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并准备在上市后实 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
| 11-3-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1.期权 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2.期权行权价格 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3.期权激励计 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 计处理等。 |
不适用 | |
| 11-3-1-1-1保荐人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核查意 见: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 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 法及结果是否合理;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核查说明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2员工和社保 | ||
| 12-1社保 |
3-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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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2-1-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 是 | |
| 12-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21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 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 形成原因。 |
| 12-1-1-1-1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21 的相关规定 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 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社保缴纳差额原因主要为新入职员工当 月暂未办理缴纳手续;2018 年发行人住房公积 金缴费比例较低,主要系公司员工多为外来农村 务工人员,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公积金缴费意识 不强导致;自2019年起,发行人加强公积金缴纳 的管理,逐步为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缴纳了住房公 积金,2019年末、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 差异主要系新入职员工尚未办理缴纳手续所致。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 确认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由于发行人社保、公积 金应缴未缴人数较少,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为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的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未对发行人造成 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13环保情况 | ||
| 13-1污染物情况及处理能力 | ||
| 13-1-1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 否 |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不 属于重污染行业。 |
3-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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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3-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等;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 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及成本费用与公司生产 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
不适用 | |
| 13-1-1-1-1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 明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 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 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3-2环保事故 | ||
| 13-2-1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行 政处罚 |
是 | |
| 13-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 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披露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环保处罚的相关内 容,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
| 13-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事项发生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仍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2017年12月5日,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共同作出“津空环罚 字[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天津唯 科汽车零配件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129,200 元罚款。 天津唯科已于2017 年12 月12 日缴纳了上述罚 款,并积极进行整改,于2018年2月取得汽车零 配件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于 2018 年11 月按规定完成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 |
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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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及专家评审,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违法行为已整 改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未明确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天津港 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原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 护局)已于2019 年7 月8 日出具“津保城环函 [2019]30 号”《关于天津唯科科技有限公司未依 法报批环评文件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函》,明确 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整改、主动减轻 违法后果,因此对其从轻处以项目投资额2%的 罚款共计12.92万元。 项目组根据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公司提供 的相关材料,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行 政处罚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税收事项, 没有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 响恶劣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针对行政 处罚事项已履行相应罚款等义务,并完成了相应 的整改工作,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障碍,对本次发 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天津唯科的上述环保处罚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不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
||
| 14其他五大安全 | ||
| 14-1五大安全 |
3-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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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4-1-1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 内是否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
否 | |
| 14-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 改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披 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14-1-1-1-1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5 的要 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相关事项发生原因、 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15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 ||
| 15-1经营资质 | ||
| 15-1-1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 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
是 | |
| 15-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 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 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证书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 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 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内容。 |
| 15-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 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存在, 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是 |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活 动所必需的备案、注册,在规范运行的情况下不 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
3-1-4-39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15-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 | ||
| 15-2-1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 是 | |
| 15-2-1-1如是,发行人应重点结合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 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披露对发行人经营 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具体影响。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内容。 |
| 15-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 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按 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
是 |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 定产业政策、引导技术升级和技术改造并实施其 他宏观调控措施,对行业发展起到规划、监控等 宏观调控作用,有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公 司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 密切相关的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相关 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未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 入门槛、运营模式、所在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产 生不利影响。 |
| 16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 ||
| 16-1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 ||
| 16-1-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引用付费或定制报告的数据 | 否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未引用付费或定制报告的数 据。 |
| 16-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付费或定制报告的购买成本,出具报告 机构的权威性,报告是否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发行人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可以限 于公开信息,并注明资料来源。 |
不适用 | |
| 1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付费或定制报告来源的真实性及权威性,引用数据的充分性、客观性、必要性及完整 性,与其他披露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
不适用 |
3-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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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7同行业可比公司 | ||
| 17-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 ||
| 17-1-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 | ||
| 17-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产品和收入构成、产品应用领域等,披 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分析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 没有将同行业知名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的应当说明原因。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内容。 |
| 17-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客观,是否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 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
是 | 发行人可比公司的主要标准为:(1)业务均涉及 注塑模具、注塑件,已实现或初步实现“模塑一 体化”经营;(2)产品应用领域具有一定的相似 性;(3)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规模与发行人相近, 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且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 取标准客观,发行人已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 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
| 18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 ||
| 18-1客户基本情况 | ||
| 18-1-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 是 | |
| 18-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客户(如前五大)名称、销售金额 和占比,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 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前五大客 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基 本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 前五大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 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 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 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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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18-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主要客户(如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 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 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是否依赖某一客户等。 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主要客户(如 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
是 |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1)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包括盈趣科技、晨北集团、康普集团、均胜电子、 博格步集团、艾福迈集团、威卢克斯集团,均为 全球知名企业,目前正常经营;(2)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 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3)发行人具有稳定的客 户基础和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前五大客户均为 稳定的客户,不存在报告期内新开发的客户,发 行人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的情形。 |
| 18-2新增客户 | ||
| 18-2-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 是 | 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包括艾福迈集团、威卢 克斯集团。 |
| 18-2-1-1如是,除客户基本情况外,发行人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新增客户的成 立时间,订单和业务的获取方式,合作历史,与该客户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客户订 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的情况。 |
| 18-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新增客户情况,该客户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客户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
是 | 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包括艾福迈集团、威卢 克斯集团。威卢克斯集团、艾福迈集团非报告期 内新开发客户,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 年1-6 月均为公司前十大客户之一。康普集团 2019 年度退出前五大客户,为公司2019 年度第 七大客户。博格步集团2021年1-6月退出前五大 客户,为公司2021年1-6月第六大客户。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 均为全球或全国知名企业,与发行新增交易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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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因合理,发行人与其的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 ||
| 18-3客户集中度高 | ||
| 18-3-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来自单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 | 否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 过销售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 形。 |
| 18-3-1-1如是,发行人因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的(如电力、电 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客户集中度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 一定的历史基础,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 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 力,相关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发行人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 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除按前述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集中度较高的大客户是否为 关联方,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披露揭 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18-3-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 险,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不适用 | |
| 18-4客户与供应商、竞争对手重叠 | ||
| 18-4-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 是 | 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 |
| 18-4-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 原因及合理性。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客户与供应商重叠 的情形。 |
|
| 是 | ||
| 18-4-1-1-1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交易情况,交易原因,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同一主体同时存在采购和 销售的情形,相关交易通常以单一方向为主,即 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以销售为主配少量采购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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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采购为主配少量销售,发生上述交易的原因包括: (1)向模具业务客户采购少量塑料粒子用于试模 生产;(2)向注塑件客户采购指定类型塑料粒子、 五金配件等用于生产注塑件产品;(3)向健康产 品客户采购指定类型滤材用于生产健康产品; (4) 出于周转需求,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买 卖少量塑料粒子的情形;(5)项目结束或者终止 后,有关原材料的转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 叠的原因合理,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利益输送 的情形。 |
||
| 19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 ||
| 19-1供应商基本情况 | ||
| 19-1-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 是 | |
| 19-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供应商(如前五大)名称、销售金 额和占比,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前五大供 应商的名称、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供 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供应 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
| 19-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 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是否依赖 |
是 |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1)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市场需求持续向好,发行 人与主要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合作关系 稳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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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某一供应商等。 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 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 倾斜的情形。 |
成员与前五大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 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3)发行人供应商数量较多且较为分散,报告期 对单一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未超 过50%,不存在依赖单一供应商的情形。 |
|
| 19-2新增供应商 | ||
| 19-2-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 | 是 | |
| 19-2-1-1如是,除供应商基本情况外,发行人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新增供应商 的成立时间,采购和结算方式,合作历史,与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 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前五大供应 商的相关情况。 |
| 19-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新增供应商情况,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
是 |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新进入前五大供 应商有瀚堂贸易/澜盛贸易/世朗工贸、金泰集团、 东莞德恒电机有限公司、巨益(香港)有限公司。 瀚堂贸易/澜盛贸易/世朗工贸2012年开始与公司 合作,为盈趣科技指定供应商,公司主要向其采 购用于电子烟笔上、笔下部件的PEEK工程塑料, 该品种塑料粒子为定制开发,单价较高,由于 2019年电子烟注塑件的需求量较大,所以瀚堂贸 易/澜盛贸易/世朗工贸为公司2019年第一大供应 商。 金泰集团是Intretech(Malaysia)Sdn.Bhd.(盈趣 科技马来西亚子公司)指定塑料粒子供应商,成 为2020 年新增前五大供应商原因是盈趣科技马 来西亚工厂家用雕刻机业务2020年增长较快,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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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司为其提供家用雕刻机注塑件配件。 东莞德恒电机有限公司2017年开始与公司合作, 成为2020 年新增前五大供应商原因是发行人空 气净化器等健康产品销量大幅上升,电机的采购 需求量升高。 巨益(香港)有限公司2020 年开始与公司合作, 是Intretech(Malaysia)Sdn.Bhd.(盈趣科技马来 西亚子公司)指定塑料粒子供应商,成为2021 年1-6 月新增前五大供应商原因是盈趣科技马来 西亚工厂家用雕刻机业务2021 年1-6 月增长较 快,公司为其提供家用雕刻机注塑件配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 原因合理,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
||
| 19-3供应商的特殊情形 | ||
| 19-3-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 | 否 | 发行人报告期供应商较为分散,向单个供应商的 采购占比较低。 |
| 19-3-1-1如是,发行人因上游供应商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供应商集中的,应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供应商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 性,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 允性,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原材料, 相关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行人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供 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除按前述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集中度较高的供应商是否为关联 方,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供应商集中度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19-3-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供应商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 |
不适用 |
3-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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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
| 20主要资产构成 | ||
| 20-1主要资产构成 | ||
| 20-1-1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
是 | |
| 20-1-1-1如是,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量、取得方式和 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的重要程度,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权属纠 纷和法律风险。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内容。 |
| 20-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 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25处房产,其中18处房产 处于抵押状态;发行人目前拥有61项商标、338 项专利和3项著作权,均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18处房产处于抵 押状态外,其余资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 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第三方 使用等情形。 |
| 20-1-2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 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
否 |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使用或租赁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及 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
| 20-1-2-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8的要求,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取得和使用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 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具体理由和依据。 如上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面积占比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 不大的,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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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如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上所建房产,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发 行人应披露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 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
||
| 20-1-2-1-1保荐人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8 的要求,核查 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取得和使用上述土地 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 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如 存在不规范且短期内无法整改,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 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 的重要性;如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所建房产的,应核查其是 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被处罚或进行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0-1-3是否存在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 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主要 固定资产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形。 |
| 20-1-3-1如是,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 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基本情况、主要权利义 务约定情况、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不适用 | |
| 20-1-3-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 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该等情况是否对发 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重点关注、充分核查论证发表意见:(1) |
不适用 |
3-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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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2)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 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20-1-4发行人是否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
| 20-1-4-1如是,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 决策程序、审批程序、资产置入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的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资产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诉 讼、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的结论 性意见。 |
不适用 | |
| 20-1-4-1-1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6的相关 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取得 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 求,资产转让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 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 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 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3)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情形。(4)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 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该核查其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
不适用 |
3-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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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违法违规 | ||
| 21-1发行人违法违规 | ||
| 21-1-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是 | 发行人子公司天津唯科存在环境处罚情况,除上 述情况外,发行人子公司健康产业未按照规定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而分别被处以100元罚款;子公 司马来西亚唯科因未按规定在其营业场所内展 示商业许可证和广告许可证,被新山市市议会处 以1,000林吉特罚款,2021年7月马来西亚唯科 因违反《行动管制令》的标准作业程序而被卫生 部处以5,000 林吉特罚款,被古来市市议会处以 2,000林吉特罚款。健康产业和马来西亚唯科已及 时缴纳上述罚款,并进行纠正。 |
| 21-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及是否受到 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被处罚的时间、事由、 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的整改情况、发行人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理由和依据, 并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内容。 |
| 21-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发行人子公司天津唯科存在环境处罚情况,除上 述情况外,发行人子公司健康产业未按照规定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而分别被处以100元罚款;子公 司马来西亚唯科因未按规定展示营业执照等事 项,被新山市市议会处以1,000林吉特罚款,2021 年7月,马来西亚唯科因违反《行动管制令》的 标准作业程序而被卫生部处以5,000林吉特罚款, 被古来市市议会处以2,000 林吉特罚款。健康产 业和马来西亚唯科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并进行 纠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 |
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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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不会 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
||
| 2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 | ||
| 21-2-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
否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 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 |
| 21-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的 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情形的事由、基本事实、结果及执行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或补救措施、对发 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首发法律障碍以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 事项的核查意见。 其中,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5 的相关规定披露。 |
不适用 | |
| 21-2-1-1-1保荐人应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违法行为、被行 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 事由、基本事实、结果及执行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或补救措施、对发行人的影响、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首发法律障碍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5的相关规定,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首发法律障 碍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2同业竞争 | ||
| 22-1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
| 22-1-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书中披露同业竞争的情形,以及 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
3-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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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22-1-1-1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 的要求,披露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如存 在,还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相关收入或毛利指标 的计算等,披露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以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 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
不适用 | |
| 22-1-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的要求, 核查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 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 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 面,对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发行人首发的障碍,在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3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 | ||
| 23-1关联方资金占用 | ||
| 23-1-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发行人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发行人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发行人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发行人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
否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
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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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5)要求发行人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发行人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发行人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发行人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
||
| 23-1-1-1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被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应披露发生额、时间及原因、资金占用 具体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余额及变动情况 ;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建立有 效资金管理制度,以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资金占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23-1-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核查要求,核 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等), 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 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4关联方、关联交易 | ||
| 24-1关联交易占比高或价格偏差大 | ||
| 24-1-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 否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
| 24-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6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之间的关系,同时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 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 输送,以及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等。 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 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则发行人还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 |
不适用 |
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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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 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 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 |
||
| 24-1-1-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6 的相关规定,核 查以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 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已履行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结合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 合理性等,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结合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 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关联交易方的价格,核查并确认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 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 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4-2关联方非关联化后继续交易 | ||
| 24-2-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 | 是 | 2017 年12 月,董事郭水源将其持有的厦门康盛 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康盛”)50%股 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12个月厦门康盛仍是发 行人的关联方,2019 年后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 方。2020年,发行人向其购买商品、接受劳务20.96 万元,发行人比照关联交易对2020年采购情况进 行了披露。 |
| 24-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资产、人员去向,并比照关联交易 要求,披露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后续交易情况 |
| 24-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与曾经的关联方 持续发生的交易,应核查分析是否实质是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或成 |
是 | 经核查,上述后续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 调节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
3-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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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本费用、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
| 24-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
| 24-3-1发行人在经营中是否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 |
否 | 发行人在经营中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 行为。 |
| 24-3-1-1如是,发行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9 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如 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
不适用 | |
| 24-3-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9 的相关 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与上述主体 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 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 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5合并范围 | ||
| 25-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
| 25-1-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不适用 | |
| 25-1-1-1如是,发行人应遵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合并事项予以重点说明。 |
不适用 |
3-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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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25-1-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 的相关 规定,对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规性等予以审慎判 断、妥善处理和重点关注,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5-2协议控制架构 | 不适用 | |
| 25-2-1发行人是否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纳 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形 |
不适用 | |
| 25-2-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被合并主体设立目的、被 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等情况。 |
不适用 | |
| 25-2-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 的相关 规定,对相关合并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26重要会计政策 | ||
| 26-1收入确认政策 | ||
| 26-1-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 | 是 | |
| 26-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交货时点、验收 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如有)、退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因素,具体披露各类 产品的收入确认政策。如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相比差异较大的,还应披露差 异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还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结论性 意见。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2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是否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 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 行情况是否一致。 |
是 |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注塑件及健康产 品、精密注塑模具等,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1)注塑件及健康产品 寄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至 |
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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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客户指定地点,在客户实际领用后,确认销售收 入; 国内直接销售: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并送至客户 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国外直接销售: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出库并办理 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 (2)精密注塑模具 国内销售:模具完工交付客户确认,并经客户验 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国外销售:模具完工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根据出 口报关单和客户的验收资料等确认销售收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 政策准确、有针对性,不是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 准则。发行人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 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 行情况一致。 |
||
| 26-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
| 26-2-1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方法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 否 | 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坏账计提政策无重大差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谨慎。 |
| 26-2-1-1如是,应当披露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结 合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期后回款情况等,披露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 较大差异的原因。列表披露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差异对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具体 影响。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26-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差异原因、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谨慎。 |
不适用 |
3-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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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2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 ||
| 27-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 是 | |
| 27-1-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 是 | |
| 27-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7的 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变更情形及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与同 行业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重大差异,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变更的合理性,并 披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若涉及)。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27-1-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7 的相关 规定,核查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 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7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编制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出具审核报告,说明差异 调整原因、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变更导 致,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和原因为:1、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 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 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公司自 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 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3、公司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发行人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发行人自2021 年1 月26 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发行 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 |
3-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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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均因 会计准则变更所导致的,变更具有合理性与合规 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具有不利影 响。 |
||
| 27-1-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更正 | 是 | |
| 27-1-2-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7的 相关规定,充分披露差错更正的原因、性质、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 |
是 | |
| 27-1-2-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7 的相关 规定,核查下列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差错更正的时 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 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 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 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等问题。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出具专项说明文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7-2019 年的除实际控制 人庄辉阳、王燕以外其他员工因参与员工持股计 划而获得的股份按股份变动差额(按照相关股东 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 合并计算)计算股份支付金额,更正为对其他员 工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获得的股份按股份总额 计算股份支付金额。2021年5月17日,厦门唯 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1、发行人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 定,相关更正事项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情形。 2、发行人已对2018-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追溯调整。上述调整对发行人2018-2019 年度的 净利润影响较小,对报告期各期末的净资产无影 响。发行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 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 |
3-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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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录等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 控缺失情形,相关更正信息已恰当披露。 3、发行人上述调整,不存在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 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前后不存在滥用 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不影响发 行人会计基础健全和内控有效性,发行人在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发 行条件。 4、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差异调整合理、 合规。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行人已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会计 差错更正情形及其原因。 |
||
| 28财务内控不规范 | ||
| 28-1财务内控不规范 | 是 | |
| 28-1-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其 他关联方转贷的情况 |
| 28-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4的 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发生的原因、性质、时间及 频率、金额及比例、整改措施等。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28-1-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4 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纠正、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发行人改进 的措施及效果,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此外,保荐人还应当关 注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出具专项说明文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转贷业务不构成对 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主观故 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 29收入 |
3-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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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29-1经销 | 不适用 | |
| 29-1-1发行人最近一年经销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速增长趋势 | 不适用 | 发行人不存在经销模式。 |
| 29-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信息: (1)发行人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如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 的经销销售占比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如前五名)的简介、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占当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和营业收入比例、占当期该经销商营业收入比例;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销层级(如存在多级经销商应披露具体情况),报告期各 期发行人的经销商数量、退出经销商数量及占比、新增经销商数量及占比、各期新增 经销商的销售金额占当期经销收入比例,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体系的稳定性; (3)是否存在相同或同类产品经销模式下的销售价格高于直销模式下的销售价格、 或经销模式下毛利率高于直销模式下毛利率的情形,如存在应分析原因; (4)保荐人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前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 商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以及发行人经销模式下的销售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的核查结论。 |
不适用 | |
| 29-1-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经销商的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方式(是 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信用政策、返利政策(如存在应说明各期返 利金额及具体情况),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个人经销商、销售发行人 产品收入占比较高等情形; (2)发行人经销商选取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经销商情情形; (3)发行人经销模式下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高于直销模式下的原因,是否具有合 理性和商业逻辑; (4)保荐人应通过走访最终客户、向最终客户函证、访谈经销商、核查经销商工商 资料等核查手段,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前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的主 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经销商的最终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 形,发行人经销模式下的销售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保荐人应确保核查比例 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
不适用 |
3-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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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29-2外销 | ||
| 29-2-1发行人最近一年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速增长趋 势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收入金额分别为34,004.72 万元、37,177.11万元、55,908.61万元和39,406.8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3.57%、 53.91%、62.63%和67.00%。报告期内,发行人境 外收入占比较为稳定,2020年境外收入比例上升 的主要原因系健康产品外销比例增加和境外电子 通信产品业务量增加等。发行人最近一年境外销 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不呈快速增长 趋势。 |
| 29-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外销占比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如前五名) 的简介、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当期发行人外销收入和营业收入比例;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 分析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与上述数据的匹配情况,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是 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的核查结论; (3)报告期内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境外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境内销售价格、或境 外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境内销售毛利率的情形,如存在应分析原因; (4)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发行人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是否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还应披露具体情况并进行风险提示,并分析对 发行人出口的影响; (5)报告期内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情况,如存在较大影响还应进行风险提 示,并披露发行人所采取的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 |
| 29-2-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1)从外销客户是否为上市公司(含子公司)、收入规模是否较大、是否同时为其 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客户、成立时间是否较长等角度分析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的资质情 况,包括上述各类境外客户的数量、销售收入、占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应剔除重复统 计情况); |
是 | 保荐机构通过函证、走访、检查原始单据、检查 海关出口和退税数据、网站查询、分析性复核等 核查方法核查发行人外销收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等。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回函金 额占境外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78.96%、6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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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2)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与发行人境 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通过走访境外客户、向境外客户函证、访谈境外客户境内办事 处等核查手段,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保荐人应确保核 查比例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3)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原 因,如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商业逻辑; (4)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发行人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如发生,对发行人未来业绩是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 影响是否较大,发行人是否采取了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
86.10%和76.89%,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客户走 访比例分别为83.37%、79.12%、81.72%和73.67%。 经核查,(1)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资质良好;(2) 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与发行人境 外销售收入匹配,境外销售真实;(3)发行人外 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不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 同或同类产品的情况;(4)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 要地区与发行人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5)报告期内,2018年和2019 年汇兑损益金额较小,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 影响不大。2020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在上半年 呈小幅波动上升的趋势,下半年下降幅度较大, 美元对人民币平均汇率全年跌幅达5.42%;欧元 对人民币汇率全年呈波动上升状态,当年产生汇 兑损益的以美元和欧元结算的外销收入比例约为 4.29:1,外销收汇形成的应收账款汇兑净损失 596.31 万元,当年形成的财务费用-汇兑净损失 770.86万元。发行人的外汇管理政策和发行人境 外资金运营政策予以应对。 |
|
| 29-3线上销售 | ||
| 29-3-1发行人是否存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互联网(线上)或报告期内来自 互联网(线上)销售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的情形 |
不适用 |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互联网 (线上)或报告期内来自互联网(线上)销售收 入呈快速增长趋势的情形 |
| 29-3-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信息: (1)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特点披露主要业务运营数据:如发行人从事互联网商品销 售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各期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层情况(视发行人具体销售情况分层, 如500元以下、500至1000元、1000至5000元、5000元以上的各自销售金额及占 比、客户数量及占比)、在不同线上销售渠道(如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亚马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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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逊等)的销售金额;如发行人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游戏的 名称、游戏类型(如端游、页游、手游)、运营模式(如自主运营、联合运营等)、 运营商名称、活跃用户数量(如MAU、DAU)、付费用户数量、每用户平均收入 (ARPU)、玩家的充值流水分层情况等;如发行人从事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的,应 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主要媒介资源的合作情况、广告展示率、投放点击率、客户 转化率等; (2)报告期内线上销售是否存在单个客户异常大额购买或充值、异常重复购买或充 值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关联方”刷单“及”自充值“情形,如存在应披露相关 情况,以及保荐人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的核查结论; (3)保荐人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上销售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结论。 |
||
| 29-3-1-1-1 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1)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重要运营数据 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运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详细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 论; (2)保荐人应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关注是否存在异常用 户行为,如单个客户异常大额购买或充值、异常重复购买或充值的情形,是否存在发 行人及关联方”刷单“及”自充值“情形,详细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 (3)保荐人应确保核查人员为具有IT背景的专业人士,采取独立核查方式,详细说 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线上销售的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过程、结论。 |
不适用 | |
| 29-4工程项目收入 | ||
| 29-4-1发行人最近一年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对当期营业收入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 不适用 | 发行人不存在工程项目收入。 |
| 29-4-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而不采 用另一种方法确定履约进度的原因,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依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确定 履约进度所采用的方法。 |
不适用 | |
| 29-4-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 行人确定履约进度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外部证明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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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要工程项目的实际回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客户回款进度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能 否进行合理解释。 |
||
| 29-5收入季节性 | ||
| 29-5-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是否较为明显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
| 29-5-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具体情况及原因,与发行人所处行业、 业务模式、客户需求是否匹配,列表分析发行人的收入季节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 存在较大差异。 |
不适用 | |
| 29-5-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结合发行人重要销售合同、客户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或12月销售收入占 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如存在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 周期明显短于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是否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 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
不适用 | |
| 29-6退换货 | ||
| 29-6-1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大额异常退换货情形 | 否 |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存在大额异常退换货的 情形。 |
| 29-6-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退换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金额、占当 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会计处理方法。 |
不适用 | |
| 29-6-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查 阅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 退回,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 |
不适用 | |
| 29-7第三方回款 | ||
| 29-7-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 | 是 | |
| 29-7-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 经营特点、相关方是否为关联方,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当期营业 收入比例(存在《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所列示的正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情形的,应列示相关情形的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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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 ||
| 29-7-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按 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 性,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 质是否一致等。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2,767.58 万元、4,760.72 万元、3,848.57 万元和 2,043.77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32%、 6.81%、4.23%和3.43%,其中属于“客户所属集 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 对外付款”的金额报告期分别为2,746.25万元、 4,361.30万元、3,848.57万元和2,043.77万元;属 于“应收账款保理金额”报告期分别为0.00 万 元、252.17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属于“CT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代收客户货款金 额”报告期分别为0.00万元、147.25万元、0.00 万元和0.00万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其他第三 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3%、 0.00%、0.00%和0.00%,占比较小。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况合理,不影响 发行人销售真实性。 |
| 29-8现金交易 | ||
| 29-8-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 | 是 | |
| 29-8-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7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存在现金交易的原因、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相关方是否为关联方,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并 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现金交易金额、占当期销售金额(如为现金销售)或采购总额的 (如为现金采购)比例,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核查结论。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29-8-1-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7 的相关规定进行 核查,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销售金额分别为3.67万元、 12.76 万元、9.87 万元和9.67 万元,占当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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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据,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 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比例极低,主要为处置废品和二手车收入现金金 额。 发行人制定了完善有效且符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 的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并设置内部审计部门, 聘用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担任内审员。报告期内, 未发生与控制缺陷有关的舞弊行为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现金 交易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
|
| 29-9业绩下滑、持续经营能力 | ||
| 29-9-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 | 否 | |
| 29-9-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相 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分析造成发行人业绩大幅下滑的相关情形是否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
不适用 | |
| 29-9-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相关规 定作专项核查,判断相关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在《发 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
不适用 | |
| 29-10委托加工 | ||
| 29-10-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 户销售;或者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供应商委托加工的情况 |
| 29-10-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7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业务按照受托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处理或按照独立购销业务 处理的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29-10-1-1-1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相关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问题7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发行人向加工商提供主要原材料进行加 工情况,加工后再向发行人收取加工费,开具加 工费发票,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问题7的委托加工情形;报告期内,委外加工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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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当年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09%、4.14%、3.32% 和2.88%;外协占比较低,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 影响。 |
||
| 30成本 | ||
| 30-1单位成本 | ||
| 30-1-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同比变动是否较大 | 否 | |
| 30-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主要产品的产量、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 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 |
不适用 | |
| 30-1-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应 根据成本构成因素分析并结合市场和同行业企业情况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 |
不适用 | |
| 30-2劳务外包 | ||
| 30-2-1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是否 较大或呈快速增长趋势 |
否 |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劳务外包金额占当期营 业成本比例不存在较大或快速增长趋势。 |
| 30-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劳务外包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 业经营特点、劳务外包方是否为关联方,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金额及占当期 营业成本比例、劳务外包人数及占当期发行人员工人数比例,分析劳务费用定价的公 允性,劳务费用对发行人财务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影响。 |
不适用 | |
| 30-2-1-1-1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劳务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报告期内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变动,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 期核算情形,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 |
不适用 | |
| 31毛利率 | ||
| 31-1可比公司毛利率 | ||
| 31-1-1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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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31-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并列表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 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披露并分析发行人主 要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合理。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1-1-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保 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 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价格、产品用途、客户差 异等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正常。 |
是 | 经核查,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但是接近于肇民科技,主要原因是(1)公司客户 和产品细分领域与可比公司不同,(2)公司业务 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同等等,发行人主要产 品毛利率正常。 |
| 31-2主要产品毛利率 | ||
| 31-2-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动是否较大 | 是 | |
| 31-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主要产品的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 产品供需、客户等因素变化情况,披露并分析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的原因。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1-2-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结 合发行人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产品供需、客户等因素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主 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的原因。 |
是 |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的 原因为受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及市场竞争激烈等 因素影响,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呈下降趋势,原 因合理。 |
| 32期间费用 | ||
| 32-1股份支付 | ||
| 32-1-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支付 | 是 | |
| 32-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股份数量、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方式(如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计入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 常性损益等)。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2-1-1-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相关规定核查如下 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 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 |
是 | 已在保荐工作报告“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 要问题及落实情况”披露。经核查,发行人股份 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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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 |
| 33资产减值损失 | ||
| 33-1资产减值损失 | ||
| 33-1-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 情形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除商誉减值损失外的固定资产等非 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
| 33-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4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 提情况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 |
否 | |
| 33-1-1-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4的相关规定,结合 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 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否 | |
| 34税收优惠 | ||
| 34-1税收优惠 | ||
| 34-1-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 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
是 | |
| 34-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5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4-1-1-1-1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问题5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分析发行人对 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分别在《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专项说明文件、《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且具备可持续性,发行人对税 收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 |
| 35尚未盈利企业 |
3-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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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35-1尚未盈利企业 | 否 | |
| 35-1-1发行人是否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 否 | |
| 35-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31的 要求披露原因分析、影响分析、趋势分析、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等相关 内容。 |
不适用 | |
| 35-1-1-1-1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 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36应收款项 | ||
| 36-1应收账款 | ||
| 36-1-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 是 | |
| 36-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逾期账龄表、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 回款情况、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 款金额分别为100.90万元、151.22万元、167.71 万元和59.75万元,比例分别为0.54%、0.83%、 0.72%和0.22%,金额较少,占比较低;逾期客户 信用较好,期后回款较好,不存在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的情况,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 36-1-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 | 否 | |
| 36-1-2-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应客户的信用状况、冲回的具体原因、 合理性及对各期财务数据的影响。 |
不适用 | |
| 36-1-2-1-1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应客户的信用状况、冲回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对各期 财务数据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36-1-3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大幅恶化 | 否 |
3-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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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36-1-3-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客户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 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补提坏账准备对财务数据的影响,并做风险提示。 |
不适用 | |
| 36-1-3-1-1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客户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 分,补提坏账准备对财务数据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36-1-4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 | 是 | |
| 36-1-4-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 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如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披露放宽信用政 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6-1-4-1-1保荐人应当核查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 况是否发生变化,放宽信用政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 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07、3.80、 4.38和4.73,应收账款周转率略有波动。报告期 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 要系不同企业的客户结构和客户结算周期不同所 致。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 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 政策以增加销售的情形。 |
| 36-2应收票据 | ||
| 36-2-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 不适用 | |
| 36-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计提情况及计提的 充分性,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 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应收票据 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理由。 |
不适用 | |
| 36-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以 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 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 是否充分及理由,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36-2-2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 是 |
3-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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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36-2-2-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分别披露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期后 兑付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6-2-2-1-1保荐人应当核查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 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各报告期末,发行人符合终止确认的金 额为78.08 万元、121.76 万元、636.87 万元和 603.79 万元。 |
| 36-3应收款项 | ||
| 36-3-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3 关于应收 款项的相关情形 |
否 | |
| 36-3-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3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内容。 |
不适用 | |
| 36-3-1-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3的相关规定进行核 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37存货 | ||
| 37-1存货 | ||
| 37-1-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情形 | 是 | |
| 37-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分类构成及变动原 因,说明是否存在异常的存货余额增长或结构变动情形,并分析存货减值测试的合理 性。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7-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形、跌价 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发行人存货余额中较大的是模具在产品,主要为 尚在生产过程中的模具,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 公司为生产备用模具增多,且模具开发周期较长, 故模具在产品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 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经核查, 发行人存货不存在异常的情形,跌价准备计提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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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分。 | ||
| 37-1-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库龄超过1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 是 | |
| 37-1-2-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库龄超过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金 额、具体构成、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结合行业特点、市场价格走势、未 来变现方式(使用/出售)等说明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 性。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7-1-2-1-1保荐人应当核查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计 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存货跌价准备已 计提充分。 |
| 37-1-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 | 否 | |
| 37-1-3-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前两个会计年度发出商品期后 确认收入时长,发出商品报告期期末对应的前五名客户明细、确认收入尚需履行的后 续程序、未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
不适用 | |
| 37-1-3-1-1保荐人应当说明发出商品的监盘程序或其他替代程序,并对发出商品是否 存在跨期确认收入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37-1-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 工余额 |
不适用 | |
| 37-1-4-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2的相关规定, (1)若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 中披露上述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是否与 业主方存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若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 中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应收合同对价原因,是否与业主方存 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不适用 | |
| 37-1-4-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2的相关规定进行核 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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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38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 ||
| 38-1固定资产 | ||
| 38-1-1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 | 是 | |
| 38-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经营模式披露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 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性。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38-1-1-1-1保荐人应当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 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 |
是 | 精密注塑模具采用CNC 工时计算产能利用率, 注塑件采用注塑机工时计算产能利用率,公司健 康产品的产能以生产线条数为单位进行计算产能 利用率。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产品2019年度产能利 用率降低系由于公司新增了部分设备,导致理论 工时增幅大于实际工时增幅;2021年1-6月产能 利用率降低系由于公司注塑件产品收入快速增长 带动修改模业务增加,导致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产 品生产效率小幅下降;公司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注塑件产品产能利用率有所上升系由于公 司注塑件产品营业收入有所增长;健康产品业务 2019 年度产能利用率下降系由于新增一条生产 线所导致,健康产品2020年度产能利用率大幅上 升是由于公司在2019年研发的新品于2020年投 放市场,产品外观、性能契合市场需求,同时欧 美市场对空气净化器等健康产品需求大幅增加, 公司健康产品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021年1-6月 健康产品产能利用率下滑系由于新增三条生产线 所导致。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机器设 备变动方向与产能利用率方向较为一致。 |
| 38-2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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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38-2-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情形 | 否 | |
| 38-2-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名称、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原 因、项目用途及对产能影响、预算金额、账面价值、项目进度、是否达到转固条件、 预计转固时间、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等,保荐人对于在建工程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
不适用 | |
| 38-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原因、建设 进度与建设支出是否相匹配、是否达到转固条件、预计转固时间、是否需要计提减值 准备,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39投资性房地产 | ||
| 39-1投资性房地产 | ||
| 39-1-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 情形 |
否 | |
| 39-1-1-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9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
不适用 | |
| 39-1-1-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9的相关规定进行核 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0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 ||
| 40-1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 ||
| 40-1-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开发支出、无形资产 | 否 | |
| 40-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 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 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 等内容;(2)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 等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 发生的内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披露相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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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 ||
| 40-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 性,说明是否符合问答要求,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0-1-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客户资源 或客户关系的情形 |
否 | |
| 40-1-2-1如是,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6的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涉及的具体事项、确认无形资产的依据、分析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 确认条件等。 |
不适用 | |
| 40-1-2-1-1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6的相关规定,核查 发行人确认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要求,是否存在虚构 无形资产情形,是否存在估值风险和减值风险,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说明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1商誉 | ||
| 41-1商誉 | ||
| 41-1-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 是 | |
| 41-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商誉形成过程,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 产组的具体情况,商誉确认和计量的合理性,相关评估的可靠性。此外,应按照《首 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4的相关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事项的会计处理、信 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 要求。 |
是 | 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 41-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商誉确认和计量是否合理、相关评估是否可靠、减值测试 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根据商誉评估报告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商誉相关 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中企 华评报字(2020)第4405号),充分计提商誉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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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值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商誉确认和计量 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的要求。 |
||
| 42货币资金 | ||
| 42-1货币资金 | ||
| 42-1-1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 形 |
否 | |
| 42-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 联合或共管账户的原因和合理性。 |
不适用 | |
| 42-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 原因和合理性、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3预付款项 | ||
| 43-1预付款项 | ||
| 43-1-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个供应 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 |
否 | |
| 43-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并结合 付款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不适用 | |
| 43-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对供应商预付款项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在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不适用 | |
| 44现金流量表 | ||
| 4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44-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
| 44-1-1-1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情况,相关 情形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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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 ||
| 44-1-1-1-1保荐人应当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查相关情形 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3,621.94万元、 9,460.62万元、16,678.53万元和10,435.82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流量分别为7,811.06 万元、 14,584.52万元、19,055.14万元和6,803.86万元。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 异主要系由固定资产折旧、存货、经营性应收应 付项目、股份支付等变动引起,2019年公司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 对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管控不断加强,销售 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等所致。 |
| 45募集资金 | ||
| 4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 45-1-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 | 是 | |
| 45-1-1-1如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发行人应结合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情况,包括预计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建设周期,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情况(如 是,应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涉及审批、核准 或备案程序(如是,应披露目前的履行情况)等,还应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安 排、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安排、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等使用管理制度,募投项目是 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 项目实施后是否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存放 与使用安排、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安排、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等,募集资金投资方 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是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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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如募集资金投资用地尚未取得的,应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 度等。 |
||
| 45-1-1-1-1如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人应当核查募投项目是 否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 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 的影响,并结合发行人产能消化能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 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 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就上述事项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如发行人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人应当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是否 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能否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并就上述事项在《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人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8的相关规定,对募投用地 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在《发 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为唯科高端智能模 塑科技产业园项目38,022.08万元、唯科模塑智能 制造项目31,149.87万元、唯科技术中心升级改造 项目6,108.00万元和唯科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2,217.75万元,合计募集77,497.70万元。募集资 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募集资金 项目具有必要、合理性和可行性,与发行人的现 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 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后,公司产 能和自动化程度将得到大幅的提高,有效地解决 制约公司发展的产能不足的瓶颈,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响应速度,满足客户对高质 量产品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服务 能力和业务规模。同时,通过建设研发平台进行 技术储备,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品质,增加产品 的附加价值,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加强公司的研 发设计能力和工程技术实力,拓展产品应用空间, 从而拓展公司未来发展的市场空间,最终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现有的行业地位。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 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成功发行并上市后, 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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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关注要点 | 审查 | 核查内容及结果 |
|---|---|---|
|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 与银行、保荐机构三方监管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做到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
||
| 46重大合同 | ||
| 46-1重大合同 | ||
| 46-1-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 是 | |
| 46-1-1-1如是,发行人应在申报文件7-2中列表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 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当事人、签订时 间、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实际履行情况、实际确认收入时点等。 |
是 | 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7-2 中列表披露对报告期经 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 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
| 4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 序,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 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 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
是 | 经核查,报告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 履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需要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销售或采购合同,不存在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上述合同正常 履行或者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 存在不能履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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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项目组提出质量验收申请,之后提交了有关材料。质量控制部刘强、王添进、 汤军进驻本项目现场,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 他重要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 组进行了探讨;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 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 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 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 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2020 年 10 月 29 日,本保荐机构对唯科模塑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 进行了问核。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本项目的过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召开,内核委员 会与会成员 7 人,具体包括:
罗洪峰先生,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负责人;
陈少勋女士,本保荐机构合规管理部合规经理;
赵阳女士,本保荐机构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经理;
纪路先生,本保荐机构副总经理,咨询分公司总经理;
孟荣芳女士,本保荐机构外聘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董事、高级合伙人;
陈臻先生,本保荐机构外聘法律专家,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彬女士,本保荐机构外聘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上海东洲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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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业务总监。
质量控制部人员、内核部人员、公司合规管理部人员、稽核审计部人员和项 目组人员列席内核会议,会议由内核会议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宣布参加内核会议 的委员人数及名单;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组概况;内核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 负责人或现场核查人员对项目评价;内核委员针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自 由提问,项目组人员回答;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内核部工作人员计票;主持人总 结审核意见,宣布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 7 人,经投票表决同意保荐厦门唯科模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内核委员会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唯科模塑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申报文 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发行人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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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本项目的立项审议情况
在项目组提交项目尽调报告等申请材料后,经立项评估小组审核评议,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准予项目立项。立项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公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 人员、公司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承销保荐分公司负责人、承销保荐分 公司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承销保荐分公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承销保荐分公司合 规管理人员、承销保荐分公司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等。
立项评估决策审议意见为:唯科模塑项目符合立项基本条件,同意厦门唯科 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在本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如 下:
(一)转贷问题
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发行人本公司存在通过控股或参 股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2017-2019 年度,发行人本公司转 贷资金金额分别为 6,000.00 万元、7,500.00 万元和 1,000.00 万元。
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发行人本公司存在通过控股或参 股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以下简称“转贷”):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银行支付供应商 时间 |
供应商转回公司 时间 |
|||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性质 | 支付金额 | ||
| 居菲特(上海)实 业有限公司 |
||||
| 子公司 | 2,000.00 | 2017年1月5日 | 2017年1月6日 | |
| 厦门市康茂模塑有 限公司 |
||||
| 关联方 | 332.00 | 2017年5月27日 | 2017年5月31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
| 子公司 | 668.00 | 2017年5月27日 | 2017年5月27日 | |
| 厦门唯科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
||||
| 子公司 | 780.00 | 2017年6月20日 | 2017年6月20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
| 子公司 | 220.00 | 2017年6月20日 | 2017年6月20日 | |
| 厦门康勃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 |
||||
| 参股公司 | 376.00 | 2017年10月10日 | 2017年10月11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
| 子公司 | 583.00 | 2017年10月10日 | 2017年10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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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银行支付供应商 时间 |
供应商转回公司 时间 |
|||
|---|---|---|---|---|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性质 | 支付金额 | ||
| 厦门亿唯模塑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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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389.00 | 2017年10月10日 | 2017年10月10日 | |
| 厦门唯科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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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652.00 | 2017年10月10日 | 2017年10月10日 | |
| 厦门亿唯模塑科技 有限公司 |
||||
| 子公司 | 459.00 | 2018年1月2日 | 2018年1月3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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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848.00 | 2018年1月2日 | 2018年1月3日 | |
| 居菲特(上海)实 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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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693.00 | 2018年1月2日 | 2018年1月3日 | |
| 厦门亿唯模塑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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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332.00 | 2018年4月8日 | 2018年4月9日 | |
| 厦门唯科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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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212.00 | 2018年4月8日 | 2018年4月9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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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956.00 | 2018年4月8日 | 2018年4月9日 | |
| 厦门唯科健康产业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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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476.00 | 2018年5月21日 | 2018年5月21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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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1,024.00 | 2018年5月21日 | 2018年5月21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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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18.00 | 2018年8月7日 | 2018年8月8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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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482.00 | 2018年8月7日 | 2018年8月8日 | |
| 厦门唯科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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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270.00 | 2018年8月7日 | 2018年8月7日 | |
| 厦门唯科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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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730.00 | 2018年8月7日 | 2018年8月7日 | |
| 厦门康勃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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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股公司 | 361.00 | 2018年10月25日 | 2018年10月25日 | |
| 上海克比精密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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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639.00 | 2018年10月25日 | 2018年10月25日 | |
| 上海克比模塑科技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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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 1,000.00 | 2019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注:2017 年通过厦门市康茂模塑有限公司转贷金额 332.00 万元,第 4 天才转回的原因 主要系遇上周末与端午节等节假日。 根据借款合同,贷款资金用途为支付货款等;为了配合贷款银行受托支付需 求,发生转贷业务。公司取得转贷资金后,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采购款等流动资 金用途。报告期内,发行人本公司转贷资金金额分别为 6,000.00 万元、7,500.00 万元和 1,000.00 万元,同期采购货款(不含委外加工费)分别为 14,122.77 万元、 14,193.99 万元和 16,157.14 万元。虽然向银行备案的采购供应商名称与实际的不 一致,但是发行人本公司采购支付需求远远超过转贷资金,且主要用于支付供应 商采购款,实质上符合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货款等的要求,且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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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款资金按合同金额及时偿还。
公司的转贷行为是公司将已审批取得并存在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贷款资金 支付给供应商后,供应商将该等资金一次性转付给公司,其前提是公司已合法取 得银行审批的贷款,用途也是按银行约定用于支付货款等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 拆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情形,且按期或提前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并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故意或 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不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或恶意。报告期内, 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借款均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或提前足额还本付息,未发生逾 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造成贷款银行资金损失。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转 贷行为不属于《刑法》或《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之行为。 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借款均已按约定足额还本付息,不存在因违反《贷款通则》 之规定而被提前收回,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 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未因此受到相关监管机构 的处罚,亦不存在因违反《刑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而受到处罚 的风险。
整改措施:(1)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转贷贷款已全部清偿完毕; (2)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资金管 理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在资金管理、融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 范运作程度。目前,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 证了公司的资金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转贷业务不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 影响。
(二)环保问题
唯科模塑子公司天津唯科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收到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津空环罚字 [2017]031 号”《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 护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 12.92 万元。 解决情况:
天津唯科因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受到天津港保税区 环境保护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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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进场后,督促天津唯科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天津唯科按期缴纳了上 述罚款,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 2018 年 2 月获得环评批复,2019 年 4 月获 得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批复,2019 年 9 月获得排 污许可证。
经网络检索,天津唯科不存在因环保问题受到投诉的情况,同时,天津唯科 就上述处罚取得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经整改后, 天津唯科的经营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反馈的相关意见后,对意见提及的问题逐条 进行了落实,主要情况如下:
第 1 题 关于历史沿革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增资行为
2011 年 11 月 2 日,唯科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100.00 万元增至 4,600.00 万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庄辉阳以货币形式缴纳, 股东郭锦川、王志军均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2017 年 11 月 27 日,唯科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5,600.00 万元增加至 6,84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庄辉阳以货币形式认缴 955.00 万元, 王燕以货币形式认缴 290.00 万元。
2014 年 12 月 24 日,唯科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4,600.00 万元增加至 5,6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货币形式认缴,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前缴足; 其他股东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上述增资均是在有限公司阶段,由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单独增资,其他 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请说明相关增资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增资入股价格的依据 及合理性,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情形。
(2)关于张坚股权转让
2019 年 5 月 8 日,唯科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张坚将其持有的 3.99% 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实际缴纳 200.00 万元,未缴纳 150.00 万元, 实际投入 850.00 万元)以 850.00 万元转让给张侃,张坚 2018 年 12 月增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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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张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维护唯科有限的股权稳 定,张坚将其所持唯科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张侃。请核查张坚在较短时间内转 让股权的原因及相关转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手续完整,是否存在代持行为;核 查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股改后 2020 年 1 月增资
2019 年 12 月 31 日,唯科模塑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8,880.00 万元增加至 9,360.00 万元,有十名自然人股东增资入股新增注册资本 480.00 万 元,入股价格为每股 12.33 元;2020 年 1 月收到自然人股东周燕华、林明山、窦 圣芸、林翊、谢玉兰、蔡永江、郭彬莹、陈杰雄、顾玉明、吴红霞等缴纳增资款; 各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等现金资产包括 2019 年末整体良好,请说明公司在 此种情形下引入上述 10 名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合理性,入股价格是公允及是否 存在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结合个人资金流水核查上述股东背景及资金来 源,核查是否存在代持行为及潜在纠纷;
(4)关于 2017 年以来的股份支付
根据评审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12 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5,605.78 万 元,每股 1 元入股,评估公允价值 12.32 元/股;2018 年 12 月确认评估费用 5,760.29 万元,每股 4.25 元入股,评估公允价值 12.32 元/股;2019 年 7 月确认股份支付 费用 800.22 万元,每股 4.25 元入股,评估公允价值 12.32 元/股,所有确认的股 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020 年初公司外部股东入股价格 12.33 元/股, 与评估公允价格一致。
请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5、26 条请核查 2017 年以来发行人股份 支付确认的范围是否完整。
回复: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增资行为
就上述事项,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全套的工商登记资料,对全体股东进行了访 谈确认,经项目组核查,公司上述增资的相关情况如下:
| 序号 | 时间 | 变动内容 | 变动原因 | 价格 | 定价依据 |
|---|---|---|---|---|---|
| 1 | 2011.11 | 增资 | 发展需要 | 1元 | 注册资本额 |
| 2 | 2014.12 | 增资 | 股权激励 | 1元 | 注册资本额 |
| 3 | 2017.12 | 增资 | 发展需要 | 1元 | 注册资本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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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项目组核查,发行人上述增资均履行了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商变更登 记程序,增资手续合法合规。
上述增资时的价格均系各方协商确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不存在损 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张坚股权转让
就该事项,项目组核查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对张侃进行了 访谈确认。
经项目组核查,张坚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发行人即了解到该信息,当时发 行人已经启动上市计划,为保证后续签字及股东权利行使的便捷性,同时为维护 股权稳定,故建议张坚将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故张坚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 其儿子张侃。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经办人员的说明,当 时股东会决议中其他股东均表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但工商登记办理时工商人员 要求删除该等表述,为此,项目组后续对当时的全部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确认 当时各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故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合法合规、手 续完整。
经项目组与张侃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其与其父亲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行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风险。 三、股改后 2020 年 1 月增资
就该事项,项目组对发行人董事长进行了了解,公司此时引进投资者,一方 面是出于进一步资金储备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外部投资者比较看好唯科模塑的发 展,希望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本次增资定价(投前)系参考发行人 2019 年改制 时的净资产(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8,784.34 万元)、评估价值 (资产基础法,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评估价值 77,531.33 万)元以及前次员工 持股评估价值(收益法,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评估价值 108,163.62 万元)等, 经新老股东协商一致,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入股价格较为公允。本次新增股 东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多年的朋友。
项目组对上述 10 名自然人均进行了访谈确认,取得上述人员填写的自然人 调查表,还通过天眼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对上述人员的背景进 行了检索核查。此外,项目组要求公司财务配合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与上述人员及 其关联企业的交易往来进行了核查梳理。通过核查,上述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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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项目组对上述 10 名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上述 10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 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四、关于 2017 年以来的股份支付
2017 年以来,发行人共经历 5 次增资,即第六次至第十次增资,具体情况 如下:
| 如下: | |||||
|---|---|---|---|---|---|
| 时间 | 次数 | 平台名称 | 自然人 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增资价格 (元/股) |
| 2017年12月 | 第六次增资 | - | 庄辉阳 | 955.00 | 1.00 |
| - | 王燕 | 290.00 | 1.00 | ||
| 2017年12月 | 第七次增资 | 领唯创富 | 庄朝阳 | 136.00 | 1.00 |
| 科普特合伙 | 王燕等七名 员工 |
500.00 | 1.00 | ||
| 2018年12月 | 第八次增资 | - | 庄朝阳 | 60.70 | 4.25 |
| - | 江培煌 | 40.00 | 4.25 | ||
| - | 张坚 | 350.00 | 4.25 | ||
| 科普特合伙 | 张光明等18 名员工 |
146.30 | 4.25 | ||
| 立唯昇合伙 | 郑晓亮等44 名员工 |
110.00 | 4.25 | ||
| 克比合伙 | 庄伟栋等8 名员工 |
40.00 | 4.25 | ||
| 2019年7月 | 第九次增资 | - | 庄朝阳 | 55.70 | 4.25 |
| 科普特合伙 | 张光明等6 名员工 |
41.60 | 4.25 | ||
| 立唯昇合伙 | 许章森等3 名员工 |
4.70 | 4.25 | ||
| 2020年1月 | 第十次增资 | - | 周燕华 | 83.00 | 12.33 |
| - | 林明山 | 75.00 | 12.33 | ||
| - | 窦圣芸 | 60.00 | 12.33 | ||
| - | 林翊 | 50.00 | 12.33 | ||
| - | 陈杰雄 | 46.00 | 12.33 | ||
| - | 谢玉兰 | 45.00 | 12.33 | ||
| - | 蔡永江 | 45.00 | 12.33 | ||
| - | 郭彬莹 | 41.00 | 12.33 | ||
| - | 顾玉明 | 20.00 | 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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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次数 | 平台名称 | 自然人 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增资价格 (元/股) |
|---|---|---|---|---|---|
| - | 吴红霞 | 15.00 | 12.33 |
第六次至第九次增资中,除领唯创富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家族的持股平台外, 科普特合伙、立唯昇合伙及克比合伙均为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自然人庄 辉阳、王燕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朝阳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泉州唯 科总经理,江培煌为发行人董事(已卸任),张坚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上海克比 顾问(已辞职)。
第七次增资中,领唯创富合伙人中除庄朝阳在泉州唯科任总经理外,其他合 伙人均未在发行人任职,因此仅将庄朝阳纳入员工持股统计。
第十次增资 10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多年的朋友,不 是发行人员工,也不是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不属于股份支付确认范围。 领唯创富为庄朝阳为泉州唯科总经理,江培煌彼时为发行人的董事。 综上,项目组认为发行人股份支付确认的范围完整。
第 2 题 关于销售与客户
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各领域内大型知名企业,一部分客户对注塑件需求量大、 产品品质要求高,具有“一站式”采购需求;公司为客户提供从精密注塑模具研 发设计、生产制造到注塑成型的一体化服务,即模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报告期 内,公司主要客户资源应用领域包括电子、汽车、家居和健康家电等领域;报告 期内前五大客户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2020年 1-6月 |
1 | 盈趣科技 | 3,138.96 | 9.21% |
| 2 | YOOWO CO., LIMITED | 2,844.74 | 8.35% | |
| 3 | 康普集团 | 2,213.56 | 6.50% | |
| 4 | 均胜电子 | 1,968.40 | 5.78% | |
| 5 | 威卢克斯集团 注4 |
1,903.39 | 5.59% | |
| 合计 | 12,069.05 | 35.42% | ||
| 2019 年度 |
1 | 盈趣科技 | 7,276.55 | 10.41% |
| 2 | 均胜电子 | 6,055.95 | 8.66% | |
| 3 | YOOWO CO., LIMITED | 4,839.93 | 6.92% | |
| 4 | 博格步集团 | 3,911.90 | 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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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 5 | 艾福迈集团 | 3,423.55 | 4.90% | |
| 合计 | 25,507.88 | 36.48% | ||
| 2018 年度 |
1 | YOOWO CO., LIMITED | 6,870.85 | 10.71% |
| 2 | 均胜电子 | 5,967.15 | 9.30% | |
| 3 | 盈趣科技 | 4,838.05 | 7.54% | |
| 4 | 博格步集团 | 3,722.68 | 5.80% | |
| 5 | 康普集团 | 3,555.22 | 5.54% | |
| 合计 | 24,953.96 | 38.91% | ||
| 2017 年度 |
1 | 盈趣科技 | 6,463.36 | 12.16% |
| 2 | 均胜电子 | 5,094.93 | 9.59% | |
| 3 | 博格步集团 | 4,406.39 | 8.29% | |
| 4 | YOOWO CO., LIMITED | 2,990.80 | 5.63% | |
| 5 | 康普集团 | 2,721.88 | 5.12% | |
| 合计 | 21,677.37 | 40.80% |
(1)请结合模塑一体化下销售合同对模具研发设计、模具制造和产品生产 等的主要条款,分析主要客户交易模式、定价、结算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等 信息披露是否一致;
(2)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整体稳定且在 2019 年趋缓,前 5 大客户存在一定变 动;公司主要下游客户主要面向电子和汽车领域,请结合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的变 动趋势说明主要客户如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变动的合理性;并说明电子和汽车等下 游客户行业近年变化趋势对公司未来两三年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3)部分下游应用领域客户的模塑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结合主要客户开发 及合作情况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模式、核心技术及产品研发情况,与主要客户是 否存有粘性较强等保证公司保持营业收入持续稳定。 回复:
一、请结合模塑一体化下销售合同对模具研发设计、模具制造和产品生产 等的主要条款,分析主要客户交易模式、定价、结算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 等信息披露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公司主要客户的模具、注塑件、健康产品的交易模式、 定价策略、结算方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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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交易模式 | 定价政策 | 结算政策 |
|---|---|---|---|---|
| 盈趣科技 | 模具 | 直接销售 | 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基 础,并根据市场竞争 状况和客户谈判情况 调整。 模具和注塑分别定 价,分别签订合同或 订单。 |
模具按套分期结算,(1) 客户模具合同下达后,根 据合同开具发票给客户, 客户收到票后60 天支付 50%定金;(2)模具验 收60 天支付50%尾款。 |
| 注塑件 | 直接销售 | 注塑件按月对账结算。 | ||
| YOOWO CO., LIMITED |
模具 | 直接销售 | 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基 础,并根据市场竞争 状况和客户谈判情况 调整。 模具按按商定的价 格,双方各承担50%, 客户给予保底订单 量。 模具和空气净化器分 别定价,分别签订合 同或订单。 |
模具按套分期结算:(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 内,支付应付模具款的 30 %;(2)模具T1 试 模样品验收合格后5 个 工作日内,支付应付模具 款的40 %;(3)模具验 收通过,且首批量产产品 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 内,甲方支付应付模具款 的30 %。 |
| 空气净化 器 |
直接销售 | 按月对账结算。 | ||
| 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基 础,并根据市场竞争 状况和客户谈判情况 调整。 模具和注塑分别定 价,分别签订合同或 订单 |
模具按套分期结算:(1) 下单后见票10 天付款 30%;(2)样品确认后 见票90天付款30%; (3) 模具确认后见票90 天付 款40% |
|||
| 模具 | 直接销售 | |||
| 康普集团 | ||||
| 注塑件 | 直接销售 | 注塑件按月对账结算。 | ||
| 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基 础,并根据市场竞争 状况和客户谈判情况 调整。 模具和注塑分别定 价,分别签订合同或 订单 |
模具按套分期结算:(1) T1 试模提交尺寸报告后 见票90天付款50%; (2) 模具核可后出货前见票 90 天付款50%。 |
|||
| 模具 | 直接销售 | |||
| 均胜电子 | ||||
| 注塑件 | 直接销售 | 注塑件按月对账结算。 | ||
| 威卢克斯集团 | 模具 | 直接销售 | 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基 础,并根据市场竞争 状况和客户谈判情况 调整。 模具和注塑分别定 价,分别签订合同或 订单 |
模具按套分期结算:(1) 订单下达后支付 33.33%;(2)样品核可 之后支付66.67%。 |
| 注塑件 | 直接销售 | 注塑件按月对账结算。 | ||
| 博格步集团 | 模具 | 直接销售 | 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基 础,并根据市场竞争 状况和客户谈判情况 调整。 模具和注塑分别定 价,分别签订合同或 订单 |
模具按套分期结算:(1) 模具订单下达后,开具形 式发票给客户,客户见票 60天内支付40%;(2) 首样OK后,开具形式发 票给客户,客户见票60 天内支付30%;(3)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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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交易模式 | 定价政策 | 结算政策 |
|---|---|---|---|---|
| 具验收后,开具形式发票 给客户,客户见票60 天 内支付30%。 |
||||
| 注塑件 | 直接销售 | 注塑件按月对账结算。 | ||
| 艾福迈集团 | 模具 | 直接销售 | 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基 础,并根据市场竞争 状况和客户谈判情况 调整。 模具和注塑分别定 价,分别签订合同或 订单 |
模具按套结算,在验收合 格后100%开票后90 天 付款。 |
| 注塑件 | 寄售 | 注塑件按月对账结算。 |
主要客户的业务模式有直接销售和寄售两种模式,产品包括精密注塑模具、 注塑件及健康产品,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有区分直接销售和寄售模式,并按照产品 类别独立完整核算成本,所采取的所有会计政策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主要客户交易模式、定价、结算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等信息披露一致。
二、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整体稳定且在 2019 年趋缓,前 5 大客户存在一定变 动;公司主要下游客户主要面向电子和汽车领域,请结合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的 变动趋势说明主要客户如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变动的合理性;并说明电子和汽车 等下游客户行业近年变化趋势对公司未来两三年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请结合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的变动趋势说明主要客户如前五大客户销 售额变动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类别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金额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 盈趣科技 | 电子类 | 3,138.96 | 7,276.55 | 50.40% | 4,838.05 | -25.15% | 6,463.36 |
| 均胜电子 | 汽车类 | 1,968.40 | 6,055.95 | 1.49% | 5,967.15 | 17.12% | 5,094.93 |
| YOOWOCO. ,LIMITED |
家电类 | 2,844.74 | 4,839.93 | -29.56% | 6,870.85 | 129.73% | 2,990.80 |
| 博格步集团 | 家居类 | 1,208.41 | 3,911.90 | 5.08% | 3,722.68 | -15.52% | 4,406.39 |
| 康普集团 | 电子类 | 2,213.56 | 2,728.65 | -23.25% | 3,555.22 | 30.62% | 2,721.88 |
| 威卢克斯集 团 |
家居类 | 1,903.39 | 2,790.26 | 30.06% | 2,145.33 | 37.77% | 1,557.24 |
| 艾福迈集团 | 汽车类 | 958.19 | 3,423.55 | 89.27% | 1,808.86 | 2.06% | 1,772.38 |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但各个客户各期销售额有
不同程度的波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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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盈趣科技,盈趣科技是国内领先的智能控制部件与创新消费电子研发及 智能制造企业,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2925)。发行人主要为盈趣科技配套 开发生产电子烟项目的模具和注塑件产品,同时还配套开发生产切纸机及其他项 目的模具和注塑件产品。2017 年,盈趣科技电子烟终端客户开始大规模布局市 场,先后进入瑞士、法国、意大利、俄国斯、日美等市场,导致发行人对盈趣科 技的销售额较高;2018 年受市场对电子烟安全的质疑以及终端客户产品更新换 代影响,盈趣科技电子烟产品收入下滑,也导致公司销售收入较 2017 年下滑约 25%;2019 年随着盈趣科技电子烟产品获得美国 FDA 准入,以及第三代电子烟 产品的推广,盈趣科技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大幅增加。
2、均胜电子,均胜电子是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技术服务商,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99)。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均胜电子的销售额整体 较为稳定,2018 年较 2017 年增长 17.12%,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克比发 挥区域优势,对均胜电子下属子公司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汽车操作 面板和按键类注塑件产品销售增加。
3、YOOWOCO.,LIMITED,YOOWOCO., LIMITED 是晨北集团的下属子公 司,主要在北美地区从事自有品牌的家用电器产品的销售,主要销售渠道为亚马 逊网店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晨北集团销售空气净化器等家电产品,销售 收入波动主要受到北美市场空气净化器市场需求及晨北集团市场占有率影响。
4、博格步集团,博格步集团是世界知名童车开发与生产制造商。发行人为 博格步集团提供童车塑料件产品,发行人与博格步集团合作时间超过 10 年,已 成为博格步集团战略合作伙伴。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博格步集团的销售额较为稳 定,小幅波动主要系各年所承接的项目不同所导致。
5、康普集团,康普集团是北美地区领先的企业网络、宽带、无线和有线通 信网络的连接解决方案公司。发行人为其提供光纤设备壳体注塑件产品。发行人 对康普集团的销售较为稳定。
6、威卢克斯集团,威卢克斯集团是全球最大特种采光窗生产企业。发行人 为威卢克斯集团提供窗户塑料配件产品。威卢克斯集团作为老牌欧洲企业,作风 稳健,近年来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发行人与威卢克斯集团的合作时间较长, 报告期内销售额随着威卢克斯集团的经营业绩增长而增长。
7、艾福迈集团,艾福迈集团是一家汽车行业 Tier1 供应商,主要为德系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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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提供流体技术和座椅舒适性领域开发和生产创新的高精度组件。发行人为艾 福迈集团提供汽油阀门等汽车配件使用的注塑模具和注塑件产品。发行人与艾福 迈集团合作时间较长,整体较为稳定,2019 年较 2018 年销售额大幅增加,主要 原因为从 2019 年开始我国各地开始陆续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使得整车厂对艾福 迈集团生产的国六排放标准汽油阀门需求增加,从而带动发行人的销售额增加。
(二)说明电子和汽车等下游客户行业近年变化趋势对公司未来两三年发 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电子行业:近年来,电子烟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市场容量持 续扩大,PMI 等国际电子烟龙头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带动了上游 相关行业和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
汽车行业:近年来,受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等影响,叠加中美贸易摩擦、新 冠疫情等多重因素,汽车零部件行业出现持续的降价。本轮降价具有一定的偶然 性、反应过度性,汽车产业链企业大范围停工退出,产能下降,受供求关系影响, 降价不具有持续性;由于汽车整车行业竞争激烈、技术迭代加快,下游客户为保 持技术领先性,要求供应商在技术研发水平、规模供货方面进行持续的资金投入, 而汽车塑料模具行业投资见效慢,微薄的利润空间很难吸引供应商的大规模投资, 为解决此中矛盾,长期大幅降价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电子和汽车等下游客户行业近年变化趋势有利于公司未来两三年的发 展,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支撑。
三、部分下游应用领域客户的模塑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结合主要客户开发 及合作情况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模式、核心技术及产品研发情况,与主要客户 是否存有粘性较强等保证公司保持营业收入持续稳定。
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合作年限、客户开发方式以及技术和产品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合作情况 | 合作情况 | 合作情况 |
|---|---|---|---|
| 合作年限 | 客户开发方式 | 技术和产品 | |
| 盈趣科技 | 2015年开始 | 客户主动上门 | 高温塑胶材料的特殊处理模具,模具精 密度要达到微米级且有稳定可靠的性 能。 |
| 均胜电子 | 2014年开始 | 从德国Preh先 做起,后被均 胜电子收购 |
汽车精密模具制造以及汽车标准要求的 精密注塑。木纹贴片模具,模具有特殊 的设计技巧和成型工艺;内饰和操作面 板及按键类产品等模具,对尺寸形位公 差要求很高,达到高精精度级别,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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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合作情况 | 合作情况 | 合作情况 |
|---|---|---|---|
| 合作年限 | 客户开发方式 | 技术和产品 | |
| 槽等多需做拼装结构。并且有很多双色 成型工艺的模具。 |
|||
| 晨北集团 | 2017年开始 | 在香港展会和 美国CES展会 洽谈后决定合 作 |
市场分析能力:按照市场流行的产品的 优缺点分析后,找到用户需要的产品线, 例如6011机型,符合市场需求,累计出 货量达到100 万台。 |
| 研发能力:具有专业研发和测试设备, 如风洞模拟分析、化学成分分析设备以 及风量测速(CADR)等,按客户要求迅 速开发产品。 |
|||
| 成本控制:从模具开始、注塑、SMT贴 片、组装都在厂内加工生产,有效成本 控制,产品具有较强竞争力。 |
|||
| 品管体系和认证证书:具有各种体系, 医疗生产许可证、社会责任合格证书、 环保证书以及全球安规标准经验如欧 标、美标、日韩标准等国标标准。 |
|||
| 博格步集团 | 2007年开始 | 自主开发 | 对客户最常用的尼龙及加纤材料,在模 具设计及生产的经验丰富,在产品成型 后的外观控制工艺成熟。 |
| 康普集团 | 2007 年开始为 TE泰科一个事 业部提供产 品,2016 年该 部 门 被 commscope,从 而正式导入 |
客户主动上门 | 宽带网关等通讯设备产品模具,产品有 很多类似接插件的结构,都需要做高精 加工的,多种塑料类型,有多种材料需 要做反变形等,需前期做模流等分析。 |
| 威卢克斯集团 | 2005年开始 | 通过丹麦商会 认识 |
产品要求非常特殊,材料客户验证周期 长,以实现产品在户内外各种复杂环境 下使用均可达到预期使用说明的要求, 这就需要依托我们成熟的供应链的技术 力量完成客户物美价廉的质量要求 |
| 艾福迈集团 | 2012年开始 | 展会认识 | 汽车零件精密注塑。艾福迈之前所有的 双色模具都由德国开发,国产化后,所 有双色模具由公司开发,且模具质量和 成型周期都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在艾福 迈国内供应商中处于垄断地位,不可替 代。 |
除晨北集团为 2017 年开发的新客户外,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合作时间均超 过 5 年,个别客户合作时间超过 10 年,合作较为稳定。
除晨北集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主要是精密注塑模具和注塑件 产品,均为定制化开发,且技术和产品均属于精密度较高,或应用需求较为特殊 的,客户更换供应商的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如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客户通常 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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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产品是发行人凭借模具和注塑积累的技术和经验向下游延伸的 产品领域,发行人凭借市场分析能力、研发能力、成本控制能力以及品管和认证 等多方面优势赢得晨北集团的青睐,为晨北集团打造适合市场需求的爆款空气净 化器产品,与晨北集团的合作稳定。
综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具有较强的粘性,能够保证公司保持营业收入持续 稳定。
第 3 题 收入确认
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1)注塑件及健康产品
寄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在客户实际领用后,确认销 售收入;
国内直接销售: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并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后, 确认销售收入;
国外直接销售: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出库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销售 收入。
(2)精密注塑模具
国内销售:模具完工交付客户确认,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国外销售:模具完工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根据出口报关单和客户的验收资料 等确认销售收入。
在现场底稿检查中我们发现:有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按协议约定的产品的检 查、验收标准的具体要求,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及出厂前检验,并向发行人提供 检验报告。客户驻厂质检人员检验合格,由发行人签发抽检合格报告后出货。 请项目组核查并说明:
请结合合同相关条款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确认的原则 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回复: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 可比 公司 |
|||
|---|---|---|---|
| 业务类型 | 收入确认方式 | ||
| 昌红 科技 |
注塑件 产品 |
塑胶产品及其他产品,公司根据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和 交货数量及时发送至客户的仓库。并按照交易习惯,每 |
|
| 内销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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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比 公司 |
|||
|---|---|---|---|
| 业务类型 | 收入确认方式 | ||
| 月会与客户进行及时对账,与对方对账后确认收入。 | |||
| 塑胶产品确认标志为产品已经发出,与对方对账报关后 确认收入。 |
|||
| 外销收入 | |||
| 模具产品及医疗设备产品确认标志为产品完工移交给客 户,经对方验收确认后确定收入; |
|||
| 内销收入 | |||
| 精密 模具 |
|||
| 模具产品及医疗设备产品确认标志为产品完工移交给客 户,经对方验收确认收入并完成报关手续后确认收入; |
|||
| 外销收入 | |||
|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 完成相关产品 生产, 并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经客户签收确认后, 确 认收入。 |
|||
| 内销收入 | |||
| A.离岸出口业务: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 求,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出库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 确认收入。 B.出口到国内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 深加工结转业务: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 完成相关产品 生产,并送至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或客户指定地点, 经 客户签收确认后, 确认收入 |
|||
| 注塑件 产品 |
|||
| 外销收入 | |||
| 横河 模具 |
|||
|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 模具完工并进 行试样生产合格, 并经客户验收, 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或移送至公司注塑产品生产车间后, 确认收入 |
|||
| 内销收入 | |||
| 精密 模具 |
|||
|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 模具完工并进 行试样生产合格, 并经客户验收, 出库并办理报关出 口手续后,确认收入。 |
|||
| 外销收入 | |||
| 上海 亚虹 |
在货物出库并移交给客户后,依据取得的与客户对账一 致的结果确认收入。 |
||
|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每月根据客户实际 领用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
|||
| 寄售模式 | |||
| 注塑件 产品 |
按合同或订单发货,根据经客户确认收货的发货单确认 销售收入 |
||
| 国内直接销售 | |||
| 天龙 股份 |
产品出库、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并取得提单后,开具销售 发票并确认收入。 |
||
| 国外直接销售 | |||
| 内销收入 | 模具完工交付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 ||
| 精密 模具 |
|||
| 模具完工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库、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并 取得提单后,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 |
|||
| 外销收入 | |||
| 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由仓 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客户验收货物包括数量清点、质 量检测,经客户对产品数量与质量无异议确认后确认收 入。 |
|||
| 内销收入 | |||
| 注塑 产品 |
|||
| 肇民 科技 |
|||
| 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经检 验合格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 |
|||
| 外销收入 | |||
| 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模具设计、 生产、试模及检验,取得客户认可的合格证书后确认相 应的收入; |
|||
| 精密模具 | |||
|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在客户实际领用后, 确认销售收入; |
|||
| 发行 人 |
注塑件 产品 |
寄售模式 | |
| 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并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 后,确认销售收入; |
|||
| 国内直接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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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比 公司 |
|||
|---|---|---|---|
| 业务类型 | 收入确认方式 | ||
| 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出库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 销售收入。 |
|||
| 国外直接销售 | |||
| 模具完工交付客户确认,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销 售收入; |
|||
| 内销收入 | |||
| 精密注 | |||
| 塑模具 | 模具完工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根据出口报关单和客户的 验收资料等确认销售收入。 |
||
| 外销收入 | |||
从上表来看,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方式基本一致。
客户按协议约定的产品的检查、验收标准的具体要求,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 及出厂前检验,并向发行人提供检验报告。客户驻厂质检人员检验合格,由发行 人签发抽检合格报告后出货。部分客户在公司长期派驻工程质检人员,对公司产 品进行过程检验及出厂前检验,主要是发货前的抽检。因此,公司在发货前通常 已获得客户的认可,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后,产品的控制权和相 应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至客户,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第 4 题 股份支付
说明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的 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
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厦门领唯 创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亲属的持股平台。报告 期内,实际控制人、合伙平台和员工分别以低于发行人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对增 资入股,2017 年增资价格 1 元/股,2018 年和 2019 年为 4.25 元/股。员工均以现 金支付股份款项。授予的股份均以一次性行权,不存在员工服务年限限制或者股 权转让限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该事项 是公司为获取员工服务而以股份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事项。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一次性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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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确定发行人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应按以下三个层次顺序参考:(1)公司股 份价值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公司股份价值无活跃市场的,可 参考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3)无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的,应采取合理 估值方法确定。由于公司为非公众公司,不存在公开活跃的股份转让市场,无法 取得活跃的股份市场价格,并且在 2019 年末前公司无外部投资者入股情况,因 此,发行人股权的公允价值考虑采取合理估值方法确定。
发行人采用收益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对其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股权价值进行估值,发行人全部股权公允价值为 108,163.62 万元,以 2018 年末 股份数量计算每股公允价值为 12.32 元,并以该等每股公允价值反推 2017 年和 2019 年公司的公允价值。
发行人 2018 年的市盈率(2018 年全部股权公允价值/2018 年扣非后的归属 于发行人的净利润)12.85 倍;2017 年的市盈率(2017 年全部股权公允价值/2017 年扣非后的归属于发行人的净利润)为 9.51 倍;2019 年的市盈率(2019 年全部 股权公允价值/2019 年扣非后的归属于发行人的净利润)为 11.38 倍,估值对应 的市盈率位于合理区间范围内,较为公允。
发行人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时间为 2020 年 1 月,增资价格为 12.33 元/ 股,较为公允,因此采用该价格作为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的参考。
(三)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等;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也为了回报中高层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报告期内公司多次以增资的方式 安排中高层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 时间 | 次数 | 持股 平台 |
持股 员工 |
持股 数量 (万股) |
增资/转让价 格(元/股) |
备注 |
|---|---|---|---|---|---|---|
| 2017年 12月 |
第六次增 资 |
- | 庄辉阳 | 955.00 | 1.00 | |
| - | 王燕 | 290.00 | 1.00 | |||
| - | 小计 | 1,245.00 | 1.00 | |||
| 2017年 12月 |
第七次增 资 |
领唯 创富 注 |
庄朝阳 | 136.00 | 1.00 | |
| 科普特 合伙 |
王燕 | 195.00 | 1.00 | |||
| 郭水源 | 40.00 | 1.00 | ||||
| 傅元梧 | 50.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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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次数 | 持股 平台 |
持股 员工 |
持股 数量 (万股) |
增资/转让价 格(元/股) |
备注 |
|---|---|---|---|---|---|---|
| 张光明 | 20.00 | 1.00 | ||||
| 郑小江 | 100.00 | 1.00 | ||||
| 王彬阳 | 60.00 | 1.00 | ||||
| 廖宝文 | 35.00 | 1.00 | 已离职,2018年9月 转让给庄辉阳 |
|||
| 小计 | 500.00 | 1.00 | - | |||
| 2017 年合计 | 1,881.00 | 1.00 | - | |||
| 2018年 12月 |
第八次增 资 |
- | 庄朝阳 | 60.70 | 4.25 | |
| - | 江培煌 | 40.00 | 4.25 | |||
| - | 张坚 | 350.00 | 4.25 | 2019年5月转让给其 子张侃 |
||
| 科普特 合伙 |
张光明 | 10.00 | 4.25 | |||
| 黄文贤 | 15.30 | 4.25 | ||||
| 江万全 | 13.60 | 4.25 | ||||
| 刘锦雄 | 12.00 | 4.25 | ||||
| 许友财 | 5.50 | 4.25 | ||||
| 夏明水 | 7.00 | 4.25 | ||||
| 郭献钧 | 6.50 | 4.25 | ||||
| 郑细雄 | 9.70 | 4.25 | ||||
| 林永兴 | 11.00 | 4.25 | ||||
| 周镇森 | 1.50 | 4.25 | ||||
| 杨志森 | 3.10 | 4.25 | ||||
| 桂佰文 | 10.00 | 4.25 | ||||
| 徐海燕 | 13.20 | 4.25 | ||||
| 陈志勇 | 6.60 | 4.25 | ||||
| 郭文龙 | 2.40 | 4.25 | ||||
| 郑丁勇 | 8.30 | 4.25 | ||||
| 陈丽昆 | 3.60 | 4.25 | ||||
| 罗建文 | 7.00 | 4.25 | ||||
| 小计 | 146.30 | 4.25 | ||||
| 立唯昇 合伙 |
郑晓亮 | 14.60 | 4.25 | |||
| 陈亚伟 | 2.60 | 4.25 | ||||
| 卢致林 | 2.70 |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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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次数 | 持股 平台 |
持股 员工 |
持股 数量 (万股) |
增资/转让价 格(元/股) |
备注 |
|---|---|---|---|---|---|---|
| 郭海军 | 3.10 | 4.25 | ||||
| 黄森民 | 1.60 | 4.25 | ||||
| 谢明衡 | 3.00 | 4.25 | ||||
| 丘汉侦 | 2.30 | 4.25 | ||||
| 黄子旭 | 2.00 | 4.25 | ||||
| 侯阿绿 | 1.80 | 4.25 | ||||
| 汪群萍 | 2.70 | 4.25 | ||||
| 饶才金 | 2.10 | 4.25 | ||||
| 王耿芳 | 3.00 | 4.25 | ||||
| 陈明强 | 2.60 | 4.25 | 已离职,2019年6月 转让给江培中 |
|||
| 庄灿耀 | 2.40 | 4.25 | ||||
| 郑杰锋 | 2.30 | 4.25 | ||||
| 李伟章 | 2.50 | 4.25 | ||||
| 洪清时 | 1.80 | 4.25 | ||||
| 林云湧 | 2.20 | 4.25 | ||||
| 陈福宝 | 2.70 | 4.25 | ||||
| 许章森 | 1.80 | 4.25 | ||||
| 庄秋勇 | 2.00 | 4.25 | ||||
| 陈炀烽 | 1.80 | 4.25 | ||||
| 郭培灿 | 2.00 | 4.25 | ||||
| 刘锦顺 | 2.00 | 4.25 | ||||
| 李文生 | 1.80 | 4.25 | 已离职,2020年7月 转让给李红梅 |
|||
| 郭慧真 | 2.40 | 4.25 | ||||
| 蓝伟伟 | 1.90 | 4.25 | ||||
| 张超 | 1.70 | 4.25 | ||||
| 黄吉添 | 1.80 | 4.25 | ||||
| 胡阳 | 1.80 | 4.25 | ||||
| 李达 | 1.80 | 4.25 | ||||
| 黄军平 | 1.80 | 4.25 | ||||
| 黄庆阳 | 4.50 | 4.25 | ||||
| 林志忠 | 2.20 |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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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次数 | 持股 平台 |
持股 员工 |
持股 数量 (万股) |
增资/转让价 格(元/股) |
备注 |
|---|---|---|---|---|---|---|
| 蒋仁林 | 2.40 | 4.25 | ||||
| 邬小平 | 0.50 | 4.25 | ||||
| 罗火木 | 3.00 | 4.25 | ||||
| 陈韶青 | 2.80 | 4.25 | ||||
| 李红梅 | 2.00 | 4.25 | ||||
| 柯梅兰 | 2.10 | 4.25 | ||||
| 刘育世 | 1.80 | 4.25 | ||||
| 刘文星 | 2.70 | 4.25 | ||||
| 杨小美 | 2.20 | 4.25 | ||||
| 庄泽耿 | 1.20 | 4.25 | ||||
| 小计 | 110.00 | 4.25 | - | |||
| 克比 合伙 |
庄辉阳 | 18.70 | 4.25 | |||
| 庄伟栋 | 2.10 | 4.25 | ||||
| 程理英 | 2.40 | 4.25 | ||||
| 胡庆龙 | 3.30 | 4.25 | ||||
| 俞钢 | 2.60 | 4.25 | ||||
| 陈生斌 | 3.10 | 4.25 | ||||
| 杨德林 | 4.40 | 4.25 | ||||
| 许青兰 | 3.40 | 4.25 | ||||
| 小计 | 40.00 | 4.25 | ||||
| 2018 年合计 | 747.00 | 4.25 | - | |||
| 2019年 7月 |
第九次增 资 |
- | 庄朝阳 | 55.70 | 4.25 | |
| 科普特 合伙 |
张光明 | 10.00 | 4.25 | |||
| 郭献钧 | 7.20 | 4.25 | ||||
| 周镇森 | 11.70 | 4.25 | ||||
| 杨志森 | 2.40 | 4.25 | ||||
| 郭文龙 | 2.30 | 4.25 | ||||
| 郭少军 | 8.00 | 4.25 | ||||
| 小计 | 41.60 | 4.25 | ||||
| 立唯昇 合伙 |
许章森 | 1.60 | 4.25 | |||
| 庄泽耿 | 0.60 | 4.25 | ||||
| 谌洪英 | 2.50 |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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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次数 | 持股 平台 |
持股 员工 |
持股 数量 (万股) |
增资/转让价 格(元/股) |
备注 |
|---|---|---|---|---|---|---|
| 小计 | 4.70 | 4.25 | ||||
| 2019 年合计 | 102.00 | 4.25 |
注:除庄朝阳外,领唯创富其他合伙人均未在发行人任职,因此未纳入员工持股统计。 股权激励有利于保持公司中高层员工团结稳定,有效调动中高层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呈稳步增长趋势。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因股权激励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 5,605.78 万元、5,760.29 万元和 800.22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10.55%、8.98%和 1.14%,具体情况如下:
| 时间 | 次数 | 股份变动数 (万股) 注 |
增资价格 (元/股) |
公允价值 (元/股) |
股份支付金 额(万元) |
|---|---|---|---|---|---|
| 2017年12月 | 第六次增资 | 61.14 | 1.00 | 12.32 | 692.10 |
| 2017年12月 | 第七次增资 | 434.07 | 1.00 | 12.32 | 4,913.67 |
| 2018年12月 | 第八次增资 | 713.79 | 4.25 | 12.32 | 5,760.29 |
| 2019年07月 | 第九次增资 | 99.16 | 4.25 | 12.32 | 800.22 |
注:股份变动数为实际股份增加数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可增加的股份的差额,实际控制 人庄辉阳、王燕合并计算。
公允价值系参考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厦门 唯科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拟核实股权价值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 告》(闽联合中和评报字(2019)第 5032 号)以收益法评定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评估价值 108,163.62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注册资本 8,778.00 万元,即每注册资本(每股)评估价值为 12.32 元。
上述股权激励事项未造成控制权变化。
(四)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由于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由于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根据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授予日按照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后,对审核意见提及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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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如下:
-
第 1 题 请项目组结合精密注塑模具和注塑件下的具体产品类别(电子、汽
-
车、家居、健康家电等)说明其毛利率变化的合理性。
-
回复:
-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收入按行业分类占同类产品比重如下:
| 项目 | 行业分类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 精密注塑模具 | 电子系列 | 16.39% | 7.90% | 11.83% | 11.41% |
| 汽车系列 | 53.93% | 73.06% | 78.65% | 79.14% | |
| 家居系列 | 5.93% | 7.31% | 2.56% | 3.75% | |
| 其他 | 23.74% | 11.73% | 6.96% | 5.70% | |
| 小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注塑件 | 电子系列 | 43.11% | 39.18% | 36.20% | 41.64% |
| 汽车系列 | 13.75% | 19.44% | 22.46% | 17.76% | |
| 家居系列 | 23.67% | 26.45% | 27.29% | 30.41% | |
| 其他 | 19.47% | 14.92% | 14.04% | 10.19% | |
| 小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健康产品 | 家电系列 | 98.42% | 98.56% | 98.44% | 97.54% |
| 其他 | 1.58% | 1.44% | 1.56% | 2.46% | |
| 小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汽车、家居等领域,分析如下:
1 、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分析
| 1、精密注塑 | 模具毛利率分析 | |||
|---|---|---|---|---|
| 行业分类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电子系列 | 39.64% | 40.83% | 31.52% | 49.45% |
| 汽车系列 | 42.94% | 45.88% | 52.63% | 58.78% |
| 家居系列 | 46.48% | 24.80% | 45.09% | 48.79% |
| 其他 | 45.00% | 42.01% | 41.81% | 48.36% |
| 精密注塑模具 | 43.10% | 43.49% | 49.18% | 56.75% |
报告期内,精密注塑模具收入结构中,汽车系列的占比最高,分别 79.14%、
78.65%、73.06%和 53.93%,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下滑主要系汽车系列毛利下滑 所致。
(1)电子系列精密注塑模具
报告期内,电子系列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分别为 49.45%、31.52%、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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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39.64%,其中 2018 年毛利率较低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发行人为取得主要客户盈 趣科技更多的注塑件批量订单,在模具价格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2)汽车系列精密注塑模具
报告期内,汽车系列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分别为 58.78%、52.63%、45.88% 和 42.94%,毛利率逐年下滑的主要原因系:①受下游汽车产业景气度下降、中 美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等多重外在因素的影响,全球汽车整车销量下降,整车 厂纷纷降价,为降低成本压力,将降价压力向上游供应商传递,压缩了模具供应 商的利润空间;②精密注塑模具系注塑件生产的核心工艺装备,均为定制化产品, 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注塑件产品品质,其毛利率水平与对应注塑件的复杂程度和 工艺难度息息相关,2017 年和 2018 年开发了部分复杂程度高、工艺难度大的模 具,从而 2018 年模具毛利率相对较高。
(3)家居系列精密注塑模具
报告期内,家居系列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分别为 48.79%、45.09%、24.80% 和 46.48%,其中 2019 年毛利率较低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对主要客户博格步集团注 塑模具的策略性接单较多。
2 、注塑件毛利率分析
| 2、注塑件毛 | 利率分析 | |||
|---|---|---|---|---|
| 行业分类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电子系列 | 40.97% | 42.17% | 38.42% | 42.04% |
| 汽车系列 | 35.76% | 35.96% | 35.85% | 44.19% |
| 家居系列 | 34.04% | 35.25% | 28.86% | 35.90% |
| 其他 | 40.26% | 45.23% | 40.52% | 52.70% |
| 注塑件 | 38.48% | 39.59% | 35.53% | 41.64% |
报告期内,注塑件收入结构中,电子系列占比最高,分别为 41.64%、36.20%、
39.18%和 43.11%,电子系列产品主要客户为盈趣科技、康普集团等优质客户, 对产品质量要求高,电子系列产品毛利率较高且报告期内波动较小。
(1)电子系列注塑件
报告期内,电子系列注塑件毛利率分别为 42.04%、38.42%、42.17%和 40.97%, 其中 2018 年注塑件电子系列产品毛利率较低的主要系盈趣科技和康普集团产品 结构发生变化等。
(2)汽车系列注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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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汽车系列注塑件毛利率分别为 44.19%、35.85%、35.96%和 35.76%, 其中 2017 年之后注塑件汽车系列产品毛利率较低的主要系受汽车行业竞争激烈 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所致。
(3)家居系列注塑件
报告期内,家居系列注塑件毛利率分别为 35.90%、28.86%、35.25%和 34.04%, 其中 2018 年家居系列产品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系客户博格步集团的产品结构和 产品价格调整等。
3 、健康产品毛利率分析
| 3、健康产品 | 毛利率分析 | |||
|---|---|---|---|---|
| 行业分类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家电系列 | 25.04% | 21.70% | 23.89% | 26.98% |
| 其他 | 42.86% | 30.09% | 40.99% | 17.41% |
| 健康产品 | 25.32% | 21.82% | 24.16% | 26.75% |
报告期内,健康家电产品毛利率为 26.98%、23.89%、21.70%和 25.04%,其
中 2019 年毛利率较低主要系销售给 Lidl Hong Kong Limited 的玻璃清洁机材料成 本上涨而单位售价未能相应上涨所致。
第 2 题 请项目组结合业务模式、具体产品类别、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 毛利率逐年下滑的主要原因及对未来影响。
回复:
一、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如下:
| 综合毛利率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横河模具 | 18.26% | 20.49% | 19.55% | 24.12% |
| 上海亚虹 | 19.57% | 18.37% | 20.86% | 21.96% |
| 天龙股份 | 26.33% | 25.62% | 25.53% | 27.49% |
| 昌红科技 | 38.25% | 26.47% | 25.08% | 26.70% |
| 肇民科技 | 36.47% | 39.35% | 38.09% | 38.36% |
| 可比公司均值 | 27.78% | 26.06% | 25.82% | 27.73% |
| 公司 | 36.22% | 37.17% | 37.63% | 44.12% |
注:上表数据中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数据为 wind 财务数据和招股说明书。
-
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是接近于肇民科技,主要原因是:
-
1 、公司客户和产品细分领域与可比公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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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做大做强的发展策略,在多元化产品结构布局的同时,积极向下游 多领域细分市场进行开拓,目前业务已经在汽车、电子、家居、健康家电等下游 市场完成布局,进而有效规避了单一下游行业的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 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通过优质产品和 服务的输出,公司与众多下游应用领域知名企业或大型企业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 的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主要客户包括汽车行业的均胜电子、施耐 德博士集团、艾福迈集团,电子行业的盈趣科技、康普集团,家居行业的宜家集 团、博格步集团、威卢克斯集团等,健康家电行业的晨北集团、历德集团等。
公司客户和产品细分领域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主要应用领域 | 客户情况 |
|---|---|---|
| 上海亚虹 | 汽车、家电等 | 松下微波炉、延锋伟世通、上实交通、大陆汽车、 欧姆龙、江森自控;大众、宝马、福特、通用、 本田、日产、马自达、雪铁龙、标致、现代等 |
| 天龙股份 | 汽车、电工电器等 | 博泽集团、京滨集团、大陆汽车、博世集团、马 勒集团、东洋电装、日本电产、法雷奥集团;施 耐德、伊顿集团和合宝集团等 |
| 肇民科技 | 乘用车、商用车、新能源车、 高端厨卫家电等 |
康明斯、莱顿、石通瑞吉、日本特殊陶业、哈金 森、舍弗勒、奥托立夫、皮尔博格、盖茨、马勒; A.O.史密斯、松下、科勒、能率、TOTO、林内 等 |
| 横河模具 | 家电、洁具、汽车、新光源、 IT结构件、金属零件、工 业用品部件、超精密医疗器 械部件等 |
松下、SEB、东芝、GF、科勒、大金、海尔、上 汽、吉利、天际等 |
| 昌红科技 | 医疗器械、办公自动化 (OA)设备、模具工装等 |
柯尼卡美能达、理光、京瓷、兄弟、斑马等 |
| 公司 | 电子、汽车、家居、健康家 电等 |
电子行业的盈趣科技、康普集团,汽车行业的均 胜电子、施耐德博士集团、艾福迈集团,家居行 业的宜家集团、博格步集团、威卢克斯集团,健 康家电行业的晨北集团、历德集团等。 |
2 、公司业务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同
公司业务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 财务指标 | 可比公司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 模具销售收入占比营业 收入比 |
横河模具 | - | 11.42% | 9.60% | 8.29% |
| 上海亚虹 | - | 2.95% | 4.87% | 3.01% | |
| 天龙股份 | - | 13.61% | 10.46% | 9.45% | |
| 昌红科技 | 11.08% | 14.66% | 15.06% | 15.39% | |
| 肇民科技 | 5.81% | 7.96% | 9.83% | 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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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指标 | 可比公司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 算术平均值 | 8.45% | 10.12% | 9.96% | 8.56% | |
| 公司 | 22.95% | 26.17% | 30.63% | 29.68% | |
| 注塑产品销售收入占营 业收入比 |
横河模具 | 82.41% | 88.16% | 90.35% | 88.06% |
| 上海亚虹 | - | 55.52% | 54.63% | 56.40% | |
| 天龙股份 | - | 85.10% | 87.88% | 88.87% | |
| 昌红科技 | 39.54% | 70.00% | 70.78% | 66.45% | |
| 肇民科技 | 90.35% | 86.34% | 85.62% | 88.36% | |
| 算术平均值 | 70.77% | 77.02% | 77.85% | 77.63% | |
| 公司 | 51.89% | 53.63% | 48.89% | 55.51% |
注:上表数据中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数据主要为 wind 财务数据、年报数据和招股说明书
等。 公司毛利率较高的模具销售收入占比营业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平均值,公司 毛利率较低的注塑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是发行人主 营业务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之一。
二、公司产品类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 1 、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 1、公司精密 | 注塑模具业务毛 | 利率与同行业可 | 比公司比较情况 | 如下: |
|---|---|---|---|---|
| 公司名称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横河模具 | - | 30.71% | 17.80% | 33.86% |
| 上海亚虹 | - | 35.48% | 37.41% | 28.26% |
| 天龙股份 | - | 22.27% | 22.22% | 20.42% |
| 昌红科技 | 37.38% | 27.94% | 32.98% | 36.27% |
| 肇民科技 | 49.74% | 54.00% | 57.54% | 64.53% |
| 算术平均值 | 43.56% | 34.08% | 33.59% | 36.67% |
| 公司 | 43.10% | 43.49% | 49.18% | 56.75% |
注:上表数据中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数据主要为 wind 财务数据、年报数据和招股说明书
等。
公司精密注塑模具的毛利率低于肇民科技,但是高于同行业平均值。公司模 具业务分布汽车、电子、家居、健康家电等领域,不同领域每套模具的体积、重 量、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耗用的材料与工时、交付时间等具有较大差异,相应 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和毛利率等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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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注塑件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 2、公司注 | 塑件产品毛利率 | 与同行业可比公 | 司比较情况如下 | : |
|---|---|---|---|---|
| 公司名称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横河模具 | 17.04% | 18.95% | 19.71% | 21.36% |
| 上海亚虹 | - | 20.15% | 21.07% | 23.21% |
| 天龙股份 | - | 25.71% | 25.58% | 27.82% |
| 昌红科技 | 24.55% | 22.74% | 21.55% | 23.15% |
| 肇民科技 | 36.36% | 39.39% | 36.89% | 37.73% |
| 算术平均值 | 25.98% | 25.39% | 24.96% | 26.65% |
| 公司 | 38.48% | 39.59% | 35.53% | 41.64% |
注:上表数据中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数据主要为 wind 财务数据、年报数据和招股说明书
等。 公司注塑件产品的毛利率接近于肇民科技,但是高于同行业平均值。注塑模 具的质量往往决定了注塑件以及终端成品的生产规模、技术和质量水平,公司凭 借在精密注塑模具积累的较强的综合实力,可更好地满足客户对注塑件产品需求, 具备向下游延伸的天然优势。
三、毛利率逐年下滑的主要原因及对未来影响
公司综合毛利率逐年下滑的主要原因:(1)产品结构调整;(2)受下游汽车 产业景气度下降、中美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等多重外在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受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叠加 影响,汽车零部件行业经历了多次降价,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 报告期内,汽车领域是发行人销售收入来源的重要领域之一。受汽车行业影响加 之发行人模具产品结构变化,发行人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从 2018 年的 49.18%下 滑至 2019 年的 43.49%,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市场竞争趋势一致。
但从长远看,汽车产业始终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支柱性产业,汽车产业的带 动能力及辐射能力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无法撼动,因此汽车行业尽快走出低 迷是各国政府刺激经济恢复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影响 的消退,以及各国政府对汽车产业的扶持,汽车塑料模具行业的大幅降价不具有 持续性。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另外,公司借助在注塑模具、注塑件方面的研发、制造经验,能有力支撑健 康家电产品的研发制造。相较于其他家用电器企业,公司借助“模塑一体化”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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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能大大削减健康家电产品的塑料结构件的研发时长,有效缩短塑料结构件的交 货周期,从而加速健康家电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使客户在健康家电新兴品类加速 迭代创新中占得市场先机,从而不断增强与下游客户合作粘性。
第 3 题 发行人三年涉及股份支付,请说明报告期内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 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回复:
报告期三年内发行人股份支付均采用以收益法评定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评估价值 108,163.62 万元为公允价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 、 2017 年度公允价值采用截至 2018 年末评估价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采用收益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对其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股权价值进行估值,发行人全部股权公允价值为 108,163.62 万元,以 2018 年末 股份数量计算每股公允价值为 12.32 元,并以该等每股公允价值反推 2017 年公 允价值。发行人 2018 年的市盈率(2018 年全部股权公允价值/2018 年扣非后的 归属于发行人的净利润)12.85 倍;2017 年的市盈率(2017 年全部股权公允价值 /2017 年扣非后的归属于发行人的净利润)为 9.51 倍,估值对应的市盈率位于合 理区间范围内,较为公允。
2 、 2019 年度公允价值采用截至 2018 年末评估价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厦门唯科模塑科 技有限公司拟核实股权价值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闽联合 中和评报字(2019)第 5032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7 月,发行人第九次增资时,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故 发行人采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评估价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三年内发行人股份支付均采用以收益法评定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
第 4 题 关注 2019 年底入股的 10 名自然人的背景及合理性,入股价格是否 公允,是否存在代持。
回复:
经核查,2020 年 1 月发行人第十次增资中,10 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背景及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的关系如下:
3-1-4-112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姓名 | 身份背景 | 与实际控制人的 关系 |
与发行人董 事、监事、 高管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
与发行人主 要客户、供 应商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
与中介机构 及相关人员 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
|---|---|---|---|---|---|
| 周燕华 | 企业家,主要从事 纺织品洗涤、投 资、租赁等业务, 控股企业有厦门 华盈康洁实业有 限公司等 |
与庄辉阳是多年 朋友 |
否 | 否 | 否 |
| 林明山 | 企业家,主要从事 石雕工艺方面的 业务,控股企业有 惠安县明兴石雕 工艺有限公司等 |
与庄辉阳是同乡、 发小,一直为交往 密切的朋友 |
否 | 否 | 否 |
| 窦圣芸 | 退休,在黑龙江老 家开办农场 |
原在厦门灿坤股 份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模具采 购,与庄辉阳认识 较早。2001年离开 灿坤回东北老家, 但始终与庄辉阳 保持联系 |
否 | 否 | 否 |
| 林翊 | 小企业主,厦门筑 智贸易有限公司 经理,一直从事装 修业务 |
与庄辉阳是多年 朋友 |
否 | 否 | 否 |
| 陈杰雄 | 厦门懋翔集团有 限公司经理,其家 族主要从事水力 发电方面的投资, 控股或参股超十 家水力发电公司 |
其父陈买全与庄 辉阳是多年的朋 友,泉州老乡 |
否 | 否 | 否 |
| 谢玉兰 | 药店老板、保险业 从业人员 |
与庄辉阳是多年 朋友 |
否 | 否 | 否 |
| 蔡永江 | 职业投资人,主要 投资涉及口腔门 诊、体育用品、新 能源等行业 |
与庄辉阳是多年 的朋友,泉州老乡 |
否 | 否 | 否 |
| 郭彬莹 | 泉州金百利包装 用品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该公司系 其家族企业,主要 从事纸制品包装 业务,是福建包装 行业的龙头企业 |
其父郭泽鹏与庄 辉阳是同乡、发小 一直是交往密切 的朋友 |
否 | 否 | 否 |
| 顾玉明 | 职业投资人,厦门 冠亚创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该公司控股股 |
冠亚投资早期与 发行人有过接触, 顾玉明因此认识 庄辉阳,并与庄辉 |
否 | 否 | 否 |
3-1-4-113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姓名 | 身份背景 | 与实际控制人的 关系 |
与发行人董 事、监事、 高管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
与发行人主 要客户、供 应商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
与中介机构 及相关人员 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
|---|---|---|---|---|---|
| 东为冠亚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总部 位于上海的专业 投资机构 |
阳交为好朋友 | ||||
| 吴红霞 | 为厦门怡龙谷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投资人兼董事 |
与庄辉阳是多年 朋友 |
否 | 否 | 否 |
根据 10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核查表
(自然人)》,10 名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增资入股发行人主要原因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为多年好友,看好公 司的未来发展,因此增资入股发行人,入股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10 名自然人入股价格系参考发行人 2019 年改制时的净资产(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8,784.34 万元)、评估价值(资产基础法,截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评估价值 77,531.33 万)元以及前次员工持股评估价值(收 益法,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评估价值 108,163.62 万元)等,经新老股东协商 一致,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入股价格较为公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 10 名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 10 名自然 人股东出具的《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核查表(自然人)》,经核查, 10 名自然人股东持股均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况。
五、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核 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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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 项 目 协 办 人: | 年 月 日 | |
|---|---|---|
| 叶翊翔 | ||
| 保 荐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 |
| 傅志锋 | ||
| 年 月 日 | ||
| 俞 琳 | ||
| 其他项目组人员: | 年 月 日 | |
| 戴群芳 |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 任 鹏 | ||
| 内 核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 |
| 郑榕萍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 姜文国 | ||
| 保荐机构总经理: | 年 月 日 | |
| 姜文国 | ||
| 保荐机构董事长: | ||
|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 |
| 冉 云 | ||
| 保 荐 机 构(公章):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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