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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PORT DEVELOPMENT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07

Aug 1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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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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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07-2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 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综合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综合部协办。由董事 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 料的收集和整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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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薪酬政策、计划或 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二)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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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 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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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8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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