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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PORT DEVELOPMENT CO., LTD. M&A Activity 2021

Feb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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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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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WODD MALLESON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邮编100020

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T + 861058785588$ F +86 10 5878 5566

www.kwm.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港口集团或收 购人)委托,作为其专项法律顾问, 就福建省港口集团因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厦门 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控股集团)100%股权,并通过厦门 港务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间接 持有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05, 以下简称厦门港务或上市 公司)386,907,522股股份(占厦门港务总股本61.89%,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事 宜(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或本次收购)而编制《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包括收购人提供的各 类文件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书面记录、证明等资料,并就本次收 购的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收购人保证已经按要求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口头证言。收购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口头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文件上 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MA34J15T19), 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福建省港口集团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6号18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兴湖, 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 港口经营;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 保税物流中心经营; 船员、引航员培训;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城市公共交通;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进出口代理;各类工程建 设活动;药品批发;汽车租赁;拍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海员外派业务; 旅游业务;住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 企业总部管理;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供应链管理服务; 港口货物装 卸搬运活动; 港口理货; 国际船舶代理;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陆路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从事国际集 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海上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海洋环境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用钢筋 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工 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煤炭 及制品销售; 物业管理; 装卸搬运; 环境保护监测; 国内贸易代理; 机动车修理 和维护;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 广告设计、代理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mathbf 2$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建省港口集团为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是福建省港口集团的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杳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等网站, 福建省港口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李兴湖 董事长 中国 福建省
$\overline{2}$ 陈志平 副董事长、总
经理
中国 福建省
3 黄循铀 副总经理 中国 福建省
$\overline{4}$ 肖祖建 副总经理 中国 福建省
5 陈乐章 副总经理 中国 福建省
6 杨锦昌 副总经理 中国 福建省
$\overline{7}$ 吴厚生 副总经理 中国 福建省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及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

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等网站,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 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六)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 网 站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建省港口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 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 为自然人的,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福建省港口集团系依法设 立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 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 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目的及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 福建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升福建港口核心竞争力为出发 点,批准设立福建省港口集团,促进全省港口资源统筹优化配置,实现专业化、 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在此背景下, 经福建省政府统一部署, 福建省港口集团拟以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方式受让厦门港务控股集团100%股权,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完成后,福建省港 口集团将持有厦门港务控股集团100%股权,并取得其控制权,同时导致间接收 购厦门港务控股集团间接持有的厦门港务386.907.522股股份,占厦门港务总股 本的61.89%。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将导致厦门港务的实际控制人由厦门市国 资委变更为福建省国资委。

(二) 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厦门港务股份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收购人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 生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如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收购决定及所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

(1)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0年8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 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闽政文[2020]147号),同意组建福建省港口集 团,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成建制并入福建省港口集团, 作为福建省港口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

2、2020年10月16日,福建省港口集团与厦门市国资委等相关主体签署 《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厦门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厦门港务控股集团 100%的股 权无偿划转至福建省港口集团;

3、福建省港口集团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豁免因本次无偿 划转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就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控股的国际港务提出全面 要约的义务:

4、2020年10月16日, 厦门市国资委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整合并入福建省港口集团有 关事项的批复》(厦国资产[2020]207号),同意将其持有的厦门港务控股集团 100%的股权划转至福建省港口集团;

5、2020年10月16日,福建省国资委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省港口集团有关资产划转的函》(闽国资函产权[2020]321 号),同意厦门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厦门港务控股集团 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 福建省港口集团;

6、2021年2月9日,福建省港口集团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80 号), 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福建省港口集团收购厦门港务控股集团股权案不予 禁止,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2)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第(三)项第(2)点所述以外,本次收购的相关方已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三、 收购方式及收购相关协议

(一) 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收购的方式是厦门市国资委将其 持有的厦门港务控股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福建省港口集团。

本次无偿划转前, 厦门市国资委持有厦门港务控股集团 100%股权, 通过厦 门港务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国际港务间接持有厦门港务386.907.522股股份,占 厦门港务总股本的61.89%。厦门市国资委为厦门港务实际控制人。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福建省港口集团直接持有厦门港务控股集团100%股 权,通过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国际港务间接持有厦门港务386.907.522 股股份,占厦门港务总股本的61.89%。福建省国资委对福建省港口集团履行出 资人职责,为厦门港务实际控制人。

(二) 《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无偿划转的当事方

本次无偿划转的划出方为厦门市国资委,划入方为福建省港口集团。

(2) 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

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厦门港务控股集团100%的股权。

(3) 本次无偿划转的审计基准日

本次无偿划转的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

(4) 协议生效

《无偿划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无偿划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各方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取得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5) 交割

本次无偿划转的交割日为福建省港口集团与厦门市国资委依照《无偿划转协 议》的规定协助厦门港务控股集团于登记机关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就本次无偿划转,福建省港口集团、厦门市国资委应当在《无偿划转协议》 生效后且完成以下事项后,依照《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尽快协助厦门港务控股集 团于登记机关完成就该项无偿划转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各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1、就无偿划转获得相应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批通过:

2、就无偿划转取得所需取得的第三方同意(如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收购人的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上 述《无偿划转协议》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协议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无偿划转协议》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无偿划转协议》并经核查,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方式进行。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 关事项。

五、 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本次收购完 成后,收购人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 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购的限 制性条款,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 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 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 信息披露工作。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 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 信息披露工作。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 继续保持公 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本次收购完 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为了维护 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继续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 公司经营决策, 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于收购人对上市 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收购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 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福建省港口集团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散杂货码头装卸及储存、港口综 合物流服务业务。在本次无偿划转的同时,福建省港口集团拟同步整合福建省其 他港口公司, 拟参与整合的其他港口公司也以经营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业务 为主。如福建省港口集团完成对前述公司的整合, 则会与上市公司经营业务存在 一定的重合。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可能的潜在同业竞争, 收购人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因本次无偿划转而产生的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 竞争,收购人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 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原则,收购人将在自本次无偿划转完成之日起 5 年的过渡期 ( 以下简称 "过渡 期")内,尽一切合理努力解决相关问题;收购人为解决前述问题所采取的解决

措施包括但不限干:

(1) 采用现金对价或发行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 置换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重合的部分资产 进行重组,以分别消除业务重合的情形:

(2) 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 由收购人将与上市公司业务存在重合的相 关资产,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3)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的 要求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审 批、备案等程序为前提。

2、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于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三)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以前,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收购人其他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 间的业务往来将构成关联交易。就收购人及收购人其他下属公司未来可能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收购人其他下属公司将继续规范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收购人其他下 属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上 述承诺于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收购人未履行上述所 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福建省港口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收购人及其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 形:

$10$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干3000万元或 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

(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八、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福建省港口集团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收购人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无偿划转协议》签署之日(2020 年10月16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 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在本次 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收购人 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收购办法》和《第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经办律师: (3) 12 /20

虚礼机 李元媛

单位负责人: 王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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