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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PORT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Nov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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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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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 原章程 | 新章程 | ||
|---|---|---|---|
| 序 号 |
条 款 |
内容 | 内容 |
| 1 | 第 十 二 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 2 | 第 十 四 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 在港区内从提供货物装卸、仓 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 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 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 处理;2、物流供应链管理、整 体物流方案策划与咨询、中转、 多式联运服务(不含运输)、物 流信息管理;3、经营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 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4、批发、零售建材、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 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矿产品 (国家专控除外)、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纺织、 服装及日用品、农畜产品、文 具、体育用品及器材、工艺美 术品;5、房屋租赁。(法律法 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证才 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 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1、货运港口货 物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储存、装卸)、 装卸搬运、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其他未列明水 上运输辅助活动(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2、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3、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 审批的项目);4、供应链管理;5、经营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6、贸 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7、金属及金属矿批 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煤炭及制品批 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批发、其 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 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 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 五金产品批发、服装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 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 器材批发(不含弩)、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 物、象牙及其制品) 、其他农牧产品批发;8、自有 房地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 证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 方能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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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4 |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5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五) 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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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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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 四 十 五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7 | 第 八 十 三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 具体实施细则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 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选举非 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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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所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 表决;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部分表决权;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数应超过本次股 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数 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不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全部 当选。 2、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该次股 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投票制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且未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监事人数,则所获表决权数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监事自动当选, 对所获表决权数不够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股份总数的二份之一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该次股东 大会应按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决。 经过该次股东大会二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监 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 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 方可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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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 九 十 七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 9 | 第 一 百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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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 一 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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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
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
| 11 |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事项的表决,如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12 |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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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14 |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
| 15 |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
本章程经公司2017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本章程经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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