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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PORT DEVELOPMENT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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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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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港务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港务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增资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及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 件;

2、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厦门港务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进 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发行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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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 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8、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授权主体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做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同意将有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资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增资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取 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与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 向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船务")以现金按持股比例进行等比例增 资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市场发展对拖轮的需求, 加快老旧拖轮更新换代,进一步提升拖轮业务的竞争力及服务水平的业务发展需要, 通过和国际港务共同对港务船务增资以支持港务船务发展及推进公司实施拖轮购置项 目。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和国际港务对港务船务以现金按持股比例进行等比例 增资,公司和国际港务对港务船务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不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与关联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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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我们认为: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 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容诚事务所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 求;

2、公司续聘容诚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勇峰

林晓月

陈志铭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