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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PORT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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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 , Yingu Mansion , 9 West Beisihuan 邮编: 100190 Rd. , Beijing 100190 , CHINA 电话:( 86-10 ) 62800408 Tel: ( 86-10 ) 62800408 传真:( 86-10 ) 62800409 Fax :( 86-10 ) 6280040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5]XMGW-02号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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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题,公司已于2015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7日,并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下 午14:30在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网络 投票时间是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 9:30—11:30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 15:00—2015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20日予以了公告通知,实 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14:30在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柯东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 股份 292,80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142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 份 292,71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1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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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8 人,均为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股份 92,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合计为 10 人,代表股份 9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0.0174 %。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 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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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 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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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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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0 %;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2,80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369%; 弃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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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续聘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6.973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027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99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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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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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 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是特别议案,已获得参加会议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 通过。
-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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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 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是特别议案,已获得参加会议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 通过。
9、《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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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公司2015年度全面预算方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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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外代国运为厦门外代申请1.3亿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805,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990 %;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7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含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1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292,716,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999%; 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2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0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89,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1%;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弃权的股份数为 2,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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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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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苌宏亮:
刘学亮:
201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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