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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PORT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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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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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PRC LAWYERS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 , Yingu Mansion , 9 West Beisihuan 邮编: 100190 Rd. , Beijing 100190 , CHINA 电话:( 86-10 ) 62800408 Tel: ( 86-10 ) 62800408 传真:( 86-10 ) 62800409 Fax :( 86-10 ) 6280040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4]XMGW-003 号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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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14 年3 月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厦 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柯东先生主持,于2014 年4 月16 日(星期三) 上午9:30 在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 号港务大厦20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止2014 年4 月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 人, 代表公司股份29275.6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众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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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出现 股东提出新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况。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需审议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 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 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9275.60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9275.60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29275.60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29275.60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 决。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4 万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 股;弃权股份数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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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29275.60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投资建设潮州港扩建货运码头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29275.60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29275.60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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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王崇理
蒋博星
20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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