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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Faratron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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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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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 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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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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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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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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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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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四条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管理工作, 决非短期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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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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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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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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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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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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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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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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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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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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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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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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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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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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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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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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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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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场参观(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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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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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路演;
10、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 方式。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前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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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并负责考核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 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总经 理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等有 义务协助总经理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准备会议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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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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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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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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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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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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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公司网站建设,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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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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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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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和相关法规,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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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危机发生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迅速实施有效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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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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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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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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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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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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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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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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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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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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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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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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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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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承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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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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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具有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 义务,不得在信息公告前将信息披露给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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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
第十七条 在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时,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
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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