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Xiamen C&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14, 2025

56522_rns_2025-04-14_46cd3a44-bd1b-4c9d-91a5-c6b1b889458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定,特修订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1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 的完全一致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

2

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 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3

规定。

  •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召集人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提议 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 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5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 (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号和持股数量;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6

  •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 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 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 之后宣布开会 :

  • (一)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

  • 时;

  •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事由。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 明,也可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 如股东质询与议题无关、质询事项有待调查、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

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等情形,主持人可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股东在股东会上发言,应遵守以下规则:

  • (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会秘书处登记。登记

  • 发言人数一般以10 人为限,超过10 人,有权发言者的发言程序通过抽签决定。

(二)登记发言在10 人以内,按登记顺序发言:有股东开会前临时要求发言的, 应当先向会秘书处报名,经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有股东在会议进行时,临时 要求发言的,应当先举手示意,经会主持人许可后,可既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主 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 条款规定的发言,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8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 上届董事会可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足百分之一的股东可 以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联合提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累加后应达 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一以上。

(二) 由公司上届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 (三) 代表职工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或者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9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方法为: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使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 (六)募集资金用途;

  •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 (八)决议的有效期;

  •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0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 人数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填补。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11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厦门 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12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不足”、“低于”、

  • “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起草、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4 月11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