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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C&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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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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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7年4月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 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以下信息: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

第五条 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以下信息: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明确公司实施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各方的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 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断、 确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上述相关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有义务第一时间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的相关资料、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 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相关事项进行登记,保存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参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参照 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7 日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签署书面保密
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董事长审批
备注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事项类别: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登记人:

事项内容:

事项内容:

知情人姓
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
身份证号码 知悉信息
时间
知悉
信息
地点
知悉
信息
方式
知悉信息
内容
知悉信息
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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