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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C&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3
Sep 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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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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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A 股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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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A 股网下发行公告
(送审稿)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对2003 年度的盈利作出预测,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公 司未作盈利预测的投资风险。公司承诺2003 年增发完成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6%。
重要提示
1.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 万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 经发行人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57 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上与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对网下机构投资者 的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
3.本公告仅对本次网下发行有关事宜进行扼要说明,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 2003 年9 月3 日(T-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上发行公 告》。
4.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9 月5 日(T-2 日) 发行人股票成交均价(当日总成交金额除以当日总成交股数),下限为上限的85%。具 体询价区间将于股权登记日2003 年9 月8 日(T-1)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报》公告。
5.本次发行向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原流通股股东可按其在股权登记日 2003 年9 月8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4 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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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 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只有符合本次发行办 法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7.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必须通过专用申购代码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优先认购权 以内的获售申购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流通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 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8.在本次发行中,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 式进行。除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外的申购,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网下申 购的方式进行,其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9.本次发行不设网上、网下的初始发售比例,不设立回拨机制。若本次发行获 得超额认购,则除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外,其他获售申 购将按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进行发售。由于交易所网上发行技术系 统只能将配售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故将网上配售产生的零股累积后再拨至网 下配售,从而使网上与网下的认购比例趋于一致但有微小差异。
10.本次发行期间,发行人股票于招股意向书及本发行公告刊登当日2003 年 9 月3 日(T-4 日)上午停牌1 小时;询价区间公告日2003 年9 月8 日(T-1 日) 上午 停牌1 小时;申购日2003 年9 月9 日(T 日)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3 年9 月12 日 (T+3 日)全天停牌(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不可抗力顺延)。
11.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 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2.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3.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累计申购总金额的40%缴纳申购定金,申 购定金须在申购日2003 年9 月9 日(T 日)15:00 前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 户,并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14.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有关事宜进行扼要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 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03 年9 月3 日(T-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厦门建 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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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醒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设 计,投资者将可能承担由于申购不到本次增发股份而导致的资金占用风险。
16.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为方便投资者,本次 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厦门建发:指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指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的行为。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流通股股东: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03 年9 月8 日(T-1)15:00 收市时 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东。
机构投资者:指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投资资格,有权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机构。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法人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6 个月以上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其他公众投资者:指除原流通股股东外在结算公司开户登记的境内自然人和只 参加网上申购而不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含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投资资格,有权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机构,不含证券投资基金。)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但不 限于申报价格在公告的询价区间内(不低于区间下限且不高于区间上限)、及时缴付 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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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售申购:指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所有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
购。
优先认购权:指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根据其在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 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数,按10:4 的比例通过专用申购代码优先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份的权利。
最终发行数量: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和网上有效申购情况的统计汇 总,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的最终的发行数量。
发行总量:指本次发行的最大发行数量,即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定时间: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 至11:30,13:00 至 15:00。
元: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数量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数量不 超过9,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确定,并在申购结束 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2.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3.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采取在询价区间内网上与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 格。
(1)询价区间
询价区间的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9 月5 日(T-2 日)发行人股 票成交均价(当日总成交金额除以当日总成交股数),下限为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 括上限及下限。具体询价区间将于股权登记日2003 年9 月8 日(T-1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高于询价区间上限和低于询价区间 下限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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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确定方式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机构投资者网下有效预约申购和其他公众 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情况(含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的有效优先申购),按照申购价格 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进行统计,最终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排序和 统计结果,结合募集资金需求总量,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最 终发行数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的发行结果公告 中公布。
4.原流通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可享有10:4 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必须以 网上申购方式,通过专用申购代码进行。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在优先认购权以内的获 售申购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流通股股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其优先认购权的部分与其 他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原流通股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及未获发售的 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有关原流通股股东网上申购的具体办法请参阅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厦门建发股 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上发行公告》。
5.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不设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不设立回拨机制。若本次发行获得 超额认购,则除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外,其他获售申购 将按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进行发售。由于交易所网上发行技术系统 只能将配售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故将网上配售产生的零股累积后再拨至网下 配售,从而使网上与网下的认购比例趋于一致但有微小差异。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以下时间为正常交易日,本次发行工作及发行人股票停牌安排如下:
| 交易日 |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牌安排 |
|---|---|---|---|
| T-4 |
2003 年9 月3 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网上和网下发行公 告、路演通知 |
上午9:30-10:30 停 牌,其后正常交易 |
| T-3 |
2003 年9 月4 日 |
路演推介 |
正常交易 |
| T-1 |
2003 年9 月8 日 |
公告询价区间、股权登记日 |
上午9:30-10:30 停 牌,其后正常交易 |
| T 日 |
2003 年9 月9 日 |
网上、网下申购、网下申购定金缴款 |
停牌一天 |
| T+1 | 2003 年9 月10 日 | 网上申购资金到帐、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停牌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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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 |
2003 年9 月11 日 |
网上申购验资、确定发行价格、计算配 售比例、通知机构投资者缴纳网下配售 余款 |
停牌一天 |
|---|---|---|---|
| T+3 |
2003 年9 月12 日 |
缴纳网下配售余款、公告配售结果、网 上配售股票发售、退回未获配售机构投 资者申购资金 |
停牌一天 |
| T+4 | 2003 年9 月15 日 | 网上申购款解冻、网下申购验资 | 正常交易 |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
7.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将
-
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8.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网下配售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本网下发行公告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 过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上发行公告》规定的办法,根据网下和网上有效 申购情况的统计汇总,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 发行办法规定的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为获 售申购,将按以下原则获得配售:
1.若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 总量,则发行价格为询价区间下限,网上、网下所有有效申购获得足额发售。投资 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若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 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总量, 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和发行数量。所有申购价格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不获发售,所有不低于最 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按如下顺序获得配售:
(1)原流通股股东通过专用的申购代码(“731153”)申报的获售申购首先获得足 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原流通股股东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流通股股份 数乘以0.4(计算结果取整精确到1 股)。若原流通股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或其获 售申购数量小于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其放弃部分及未获配售的可优先认购股数纳入 比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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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优先认购权的网上获售申购,即其他公众投资者及原流通股股东通过申 购代码(“730153”)申报的获售申购,根据网上认购比例认购原流通股股东优先 认购后的剩余股票(该认购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网上认购比例=(发行总量-原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网上、网下可获售 申购总量-原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根据网上认购比例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网上获售申购的发售过程中,获售数 量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1 股的零股累积后再拨至网下配售。
(3)不具优先认购权的网下获售申购,即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根据网 下认购比例认购原流通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后的剩余股票(该认购比 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
网下认购比例=(发行总量-网上向原流通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发售数量)/ 网下可获售申购总量
根据网下认购比例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网下获售申购的发售过程中,获售数 量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1 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包销。 上述网上认购比例和网下认购比例趋于一致。
三、网下申购原则
1.在本次发行中,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 式进行。除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外的申购,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网下申 购的方式进行,其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2.机构投资者必须通过自有股票帐户申购,用于本次股票申购的资金须为机构 投资者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机构投资者自行承担法 律责任。
3.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方式,在询价区 间内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 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
4.参与网下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其网下申购总数量不得低于30 万股,申 购总数量超出3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单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数 量与通过网上申购的优先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9,000 万股。同时,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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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股票申购资格、股票 申购及持有数量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5.参与网下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在申购价格区间内不超过5 个价位进行申 购报价,每个申购价位上的申购数量单独有效。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在申购区间内的 有效价位上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但每张申购订单均须标明其在不同价位下的 不同申购数量,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填写预约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及签 章、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未按时提交的预约申购表无效。
6.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 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的手续。
四、网下申购与配售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结算公司的上海A 股股票帐户 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3 年9 月9 日(T 日)或申购日前 通过结算公司的代办处办妥股东帐户的开户手续。
2.预约登记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认真填写《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 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申购日2003 年9 月9 日(T 日)15:00 前,连同加 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上海A 股股票帐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申购 厦门建发增发定金”),按照本发行公告披露的联系方式,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预约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 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以每家基金为一个单位)必须在申
-
购日2003 年9 月9 日(T 日)15:00 前,将应缴纳的申购定金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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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资金帐户,并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申购厦门建发增发定金”,定 金数量=∑(申购订单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下的全部申购数量)×40%。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资金指定银行帐户为:
户名: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市深港支行
帐号:4000029129200042215
资金用途:××公司申购厦门建发增发定金
(2)敬请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申购定金的最 后到帐确认时间为2003 年9 月10 日(T+1 日)12:00,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的 申购为无效申购。
(3)本次网下申购定金由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 年9 月10 日(T+1 日)进行验资。
4.足额缴纳认购股款
(1)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 和发行价格、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原流通股股东优 先认购后剩余股票的配售比例和数量、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及其获售数量、 网下机构投资者需补交的认购股款金额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获得配 售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得配售及补交股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发 行公告的规定及时补交股款。
(2)《发行结果公告》刊登后,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所缴申购定金将抵作应缴 股款。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所缴申购定金少于应缴股款,不足部分应于2003 年 9 月15 日(T+4 日)15:00(指资金到帐时间,而非汇出时间)前划至主承销商申购资 金指定银行帐户(与缴付申购定金的帐户相同),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并注 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申购厦门建发增发认购款”;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所 缴申购定金超过应缴股款,超出部分由主承销商在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按机 构投资者的汇款银行帐号原路径退还。对于未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于 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通知收款银行将其缴纳的申购定金按其汇款银行帐号原 路径退还。全部有效申购资金由主承销商冻结,所冻结资金的利息归发行人所有。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按前款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股款,将被视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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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承销团所有,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 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网下机构投资者补交的认购股款由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 年 9
-
月15 日(T+4 日)进行验资。
-
(4)主承销商在收到结算公司划转的网上认购股款后,与网下机构投资者足额缴
-
纳的认购股款合并,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于2003 年9 月16 日(T+5 日)将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
5.若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
-
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本次网下申购过程聘请国浩集团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见证意
-
见。
7、主承销商按照发售结果对各获售机构投资者进行帐户确认。获得配售的股票 在上市前,将由结算公司托管。机构投资者根据最终发行价格、配售比例和主承销 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确认的获准配售股票数量确认认购股数。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机构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03 年9 月 5 日(T-2 日)9:00-13:00 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 大投资者留意。
路演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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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宪榕
52 7 地址:中国厦门市鹭江道 号海滨大厦 楼 联系人:林茂 电话: 0592-2132319 传真: 0592-2132319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龙涌 张闻晋 吴卫钢 电话: (0755)82130556、82133475 (021)68864670 传真: (0755)82130620、82133476 (021)68865179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 月 日 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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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附件:《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预约申购表》 |
|---|---|---|---|---|---|---|---|---|---|
| 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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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投资者填写 |
证券投资基金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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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全称): |
基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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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 |
|||||||||
| 注册地址: |
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代码: |
||||||||
| 最近一期净资产: |
|||||||||
| 以下内容均需填写 |
|||||||||
| 法人代表 |
注册资本 | ||||||||
|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上证所股东代码 |
托管券商席位号 | ||||||||
| 汇款银行开户名 |
|||||||||
| 汇款开户行 |
|||||||||
| 汇款开户帐号 |
|||||||||
| 经办人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经办人手机号码 |
||||||||
| 经办人联系传真 |
经办人E-MAIL 地址 | ||||||||
|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申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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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价位(元/股) |
申购股数(万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定金金额(万元) |
||||||
| 申购1 |
|||||||||
| 申购2 |
|||||||||
| 申购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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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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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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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承诺:本法人单位确认以上内容真实、完整、有效。本单位用于本次股票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 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单位盖章处) 2003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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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可不回传)
主承销商声明:
1、欲认购厦门建发本次增发A 股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主承销商网站鑫网 (www.guosen.com.cn)之首页上下载取得《预约申购表》,也可以向主承销商传真 索取或从报纸上剪下该表放大复印,也可以按同样格式自行制作,但填写过程中不得 涂改,否则无效。
2、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3 年9 月9 日(T 日)15: 00 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证所股东代码卡复印件、经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缴纳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 “××公司申购厦门建发增发定金”)按本发行公告披露的联系方式传真至国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对主承销商发 出的不可撤回的要约。机构投资者须认真填写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因填 写错误而导致损失,主承销商恕不负责。
4、用于本次发行服务的电话、传真号码和联系人如下:
| 第一小组 |
第二小组 |
第三小组 |
|
|---|---|---|---|
| 联系人 |
龙 涌 |
张闻晋 |
郭照宇 |
| 联系电话 |
(0755)82130556 |
(0755)82133475 |
(0755)82130833-2003 |
| 传真 | (0755) 82133476 | (0755)82130620 | (0755)82130808 |
每次传真后,请于15 分钟内拨打各工作小组对应电话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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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A 股网上发行公告
(送审稿)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对2003 年度的盈利作出预测,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公 司未作盈利预测的投资风险。公司承诺2003 年增发完成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6%。
重要提示
1.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 万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 经发行人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57 号文核准。
- 本次发行采取网上与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公告仅对本次网上发行有关事宜进行扼要说明,有关网下发行事宜请参阅 2003 年9 月3 日(T-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下发行公 告》。
4.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9 月5 日(T-2 日)发行人股票成交均价(当日总成交金额除以当日总成交股数),下限为上限的 85%。具体询价区间将于股权登记日2003 年9 月8 日(T-1)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
5.本次发行向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原流通股股东可按其在股权登记 日2003 年9 月8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4 的比例行使优先认 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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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 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只有符合本次发行办 法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7.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必须通过专用申购代码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优先认购权 以内的获售申购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流通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 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8.在本次发行中,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 式进行。除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外的申购,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网下申 购的方式进行,其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9.本次发行不设网上、网下的初始发售比例,不设立回拨机制。若本次发行获 得超额认购,则除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外,其他获售申 购将按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进行发售。由于交易所网上发行技术系 统只能将配售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故将网上配售产生的零股累积后再拨至网 下配售,从而使网上与网下的认购比例趋于一致但有微小差异。
10、本次发行网上申购分为原流通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优先认购部分(申 购代码为“73153”,申购简称为“建发配售”)和投资者(其他公众投资者和原流 通股股东)比例认购部分(申购代码为“730153”,申购简称为“建发增发”)。 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务请注意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网上申购的不同申购代码适用对象、 申购数量与申购次数等具体规定。
11.本次发行期间,发行人股票于招股意向书及本发行公告刊登当日2003 年9 月3 日(T-4 日)上午停牌1 小时;询价区间公告日2003 年9 月8 日(T-1 日) 上午停 牌1 小时;申购日2003 年9 月9 日(T 日)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3 年9 月 12 日 (T+3 日)全天停牌(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不可抗力顺延)。
12.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 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4.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网上发行有关事宜进行扼要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 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3 年 9 月 3 日(T-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厦门建 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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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1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醒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设 计,投资者将可能承担由于申购不到本次增发股份而导致的资金占用风险。
16.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为方便投资 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厦门建发:指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指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增发不超过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的行为。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流通股股东: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03 年9 月8 日(T-1)15:00 收市时 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东。
优先认购权:指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根据其在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 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数,按10:4 的比例通过专用申购代码优先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份的权利。
机构投资者:指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投资资格,有权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机构。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法人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6 个月以上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其他公众投资者:指除原流通股股东外在结算公司开户登记的境内自然人和只 参加网上申购而不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含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投资资格,有权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机构,不含证券投资基金。)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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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但不 限于申报价格在公告的询价区间内(不低于区间下限且不高于区间上限)、及时缴付 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获售申购:指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所有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 购。
最终发行数量: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和网上有效申购情况的统计汇 总,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的最终的发行数量。
发行总量:指本次发行的最大发行数量,即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定时间: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 至11:30,13:00 至 15:00。
元: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数量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数量不 超过9,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确定,并在申购结束 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2.网上发行对象
本次网上发行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03 年9 月8 日(T-1)下午收市后在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流通股股东、其他公众投资者。
3.发行地区
全国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4.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采取在询价区间内网上与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
(1)询价区间
询价区间的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9 月5 日(T-2 日)发行人股 票成交均价(当日总成交金额除以当日总成交股数),下限为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 括上限及下限。具体询价区间将于股权登记日2003 年9 月8 日(T-1 日)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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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高于询价区间上限和低于询价区间下 限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2)价格确定方式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机构投资者网下有效预约申购和其他公众 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情况(含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的有效优先认购),按照申购价格 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进行统计,最终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排序和 统计结果,结合募集资金需求总量,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最 终发行数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的发行结果公告 中公布。
5.原流通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可享有10:4 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必须 以网上申购方式,通过专用申购代码进行。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在优先认购权以内 的获售申购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流通股股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其优先认购权的部 分与其他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原流通股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及未 获发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6.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不设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不设立回拨机制。若本次发行获得 超额认购,则除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外,其他获售申购 将按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进行发售。由于交易所网上发行技术系统 只能将配售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故将网上配售产生的零股累积后再拨至网下 配售,从而使网上与网下的认购比例趋于一致但有微小差异。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以下时间为正常交易日,本次发行工作及发行人股票停牌安排如下:
| 交易日 |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牌安排 |
|---|---|---|---|
| T-4 |
2003 年9 月3 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网上和网下发行公 告、路演通知 |
上午9:30-10:30 停 牌,其后正常交易 |
| T-3 |
2003 年9 月4 日 |
路演推介 |
正常交易 |
| T-1 |
2003 年9 月8 日 |
公告询价区间、股权登记日 |
上午9:30-10:30 停 牌,其后正常交易 |
| T 日 |
2003 年9 月9 日 |
网上、网下申购、网下申购定金缴款 |
停牌一天 |
| T+1 |
2003 年9 月10 日 |
网上申购资金到帐、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停牌一天 |
| T+2 | 2003 年9 月11 日 | 网上申购验资、确定发行价格、计算配 售比例、通知机构投资者缴纳网下配售 余款 |
停牌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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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 |
2003 年9 月12 日 |
缴纳网下配售余款、公告配售结果、网 上配售股票发售、退回未获配售机构投 资者申购资金 |
停牌一天 |
|---|---|---|---|
| T+4 | 2003 年9 月15 日 | 网上申购款解冻、网下申购验资 | 正常交易 |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将 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9.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网上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利用上证所交易系统,在网上、网下同时申购日指定时间内,将不超 过9,000 万股A 股股票存入其在上证所开设的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股票唯一“卖 方”,参与网上申购的原流通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 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规定的询价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系统主机按经核实的资金到位情况统计网上有效申购总 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结合本次筹资需 要,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 定的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为获售申购, 将按以下原则获得配售:
1.若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 总量,则发行价格为询价区间下限,网上、网下所有有效申购获得足额发售。投资 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若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 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总量, 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和发行数量。所有申购价格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不获发售,所有不低于最 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按如下顺序获得配售:
(1)原流通股股东通过专用的申购代码(“731153”)申报的获售申购首先获得足 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原流通股股东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流通股股份 数乘以0.4(计算结果取整精确到1 股)。若原流通股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或其获 售申购数量小于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其放弃部分及未获配售的可优先认购股数纳入 比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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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2)不具优先认购权的网上获售申购,即其他公众投资者及原流通股股东通过申 购代码(“730153”)申报的获售申购,根据网上认购比例认购原流通股股东优先 认购后的剩余股票(该认购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网上认购比例=(发行总量-原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网上、网下可获售 申购总量-原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根据网上认购比例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网上获售申购的发售过程中,获售数 量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1 股的零股累积后再拨至网下配售。
(3)不具优先认购权的网下获售申购,即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根据网 下认购比例认购原流通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后的剩余股票(该认购比 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
网下认购比例=(发行总量-网上向原流通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发售数量)/ 网下可获售申购总量
根据网下认购比例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网下获售申购的发售过程中,获售数 量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1 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包销。 上述网上认购比例和网下认购比例趋于一致。
三、原流通股股东网上申购的规定
1、供原流通股股东专用的申购代码为“731153”,申购简称为“建发配售”。
2、上证所的行情揭示中,“最高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上限,“最低成交”揭示 询价区间下限。投资者的申购价格须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申购价格 精确到0.01 元。
3、原流通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731153”的申购数量最低为1 股,最高不得超 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四舍五入后取整)。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 则超出部分无效。
4、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帐户的多次申购除首 次申购外,其余申购视作无效申购。参与申购的每个股票帐户应按申购价格和股数 交纳足额申购资金。
5、原流通股股东各自具体的申购及持股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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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6、原流通股股东除通过原流通股股东专用的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外,还可以通过 供其他公众投资者使用的代码进行申购,但仅有通过原流通股股东专用的申购代码 申报的获售申购可获得优先配售,通过供其他公众投资者使用的代码申报的获售申 购与其他公众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比例配售。
四、其他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的规定
- 1、申购代码为“730153”,申购简称为“建发增发”。
2、上证所的行情揭示中,“最高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上限,“最低成交”揭示 询价区间下限。投资者的申购价格须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限和下限),申购价格 精确到0.01 元。
3、每个股票帐户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000 股,超过1,000 股必须是1,000 股 的整数倍。同时,每个股票帐户网上申购数量与通过网上申购的优先认购数量合计 不得超过9,000 万股。其他公众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及持股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帐户多次申购除首次 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
5、参与申购的每个股票帐户应按申购价格和股数交纳足额申购资金。
五、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及指定交易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证券帐户并办理指定交 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之前开立上证所证券帐户 并办理指定交易。
2、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已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申购者,需在网上申购日之前存入全额 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之前在与上证所联网的 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帐户,并根据申购价格和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证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 资者应认真填写“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委托单上的各项内容,尤其是证券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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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确认其资金帐户存款数额 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股票所需的款项。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填好的“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本人身份证或法人 的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到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在其交易柜 台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收到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后,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并查有足够 的资金后,即可接受委托买入。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 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六、发售
1、确定有效申购及可获售申购
2003 年9 月10 日(T+1 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结算公司开 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须在 2003 年 月 日(T+1 日)提供有效银行划款凭证,并确保2003 年 月 日(T+2 日) 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03 年9 月11 日(T+2 日),由主承销商会同结算公司及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资金的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所出具验资报告。上证所 以申购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包括按规定提供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确认有效申购 资金,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 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结合本次筹资需要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上证所将根据 定价结果确认原流通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的可获售申购。
2、公布发行情况
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发行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 最终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原 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后剩余股票的配售比例和数量、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及 其获售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需补交的认购股款金额等。
3、向网上获售申购的股票帐户发售股票
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上证所主机将根据发行结果向网上申购获得配售 的各个帐户发售股票。原流通股股东可根据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在股 权登记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参与本次询价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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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增发新股 1 — 3 发行公告
其他公众投资者可根据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参与本次询价申购的情况 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
七、清算与交割
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部分按下述程序办理清算与交割手续:
1、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03 年9 月10 日(T+1 日)至第三个工作日 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结算公司对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 资确认的实际到帐资金进行冻结。所冻结资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3 天)归发行人所有。
2、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2003 年9 月12 日(T+3 日)发售股票,结算公 司根据上证所电脑主机传送的网上发行配售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由上 证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申购结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2003 年9 月15 日(T+4 日),结算公司对未获 配售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获配售部分的申购款;同时将 已获配售的申购款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至主承销商在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 户内。主承销商在收到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股款后,与网下机构投资者足额缴纳的 认购股款合并,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将扣除承销费用的股款在2003 年9 月16 日 (T+5 日)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4、本次网上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由结算公司根据上证所电脑主机传送的网上发 行配售结果进行。
八、发行费用
- 1、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上网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总量中扣收,由 主承销商委托结算公司按各参加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有效申购成交量计 算,并将该笔费用划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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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宪榕 52 7 地址:中国厦门市鹭江道 号海滨大厦 楼 联系人:林茂 电话: 0592-2132319 传真: 0592-2132319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龙涌 张闻晋 吴卫钢 电话:(0755)82130556、82133475 (021)68864670 传真:(0755)82130620、82133476 (021)68865179
二○○三年九月二日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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