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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 C&D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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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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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388 号)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4 月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 称“本次配股”)597,449,78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064,917,417.57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机构保荐费、承销费、中介机 构费以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 30,254,076.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3,034,663,340.72 元。上述资金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全部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4)第 350ZA0016 号《验资 报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担 任建发股份本次配股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负责对本次配股股份上市后的 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 国泰君安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建发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5 年度,国泰君安对建发股份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建发股 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 工作。国泰君安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之一王彬因工作变动原因于 2015 年 12 月离 职,国泰君安指派张铎接替,履行相关职责。
1、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方面
督导事项 督导工作内容 督导结果
| 1.1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
及时提醒公司关注并学习新 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就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和建 议; 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否发布关 于对公司或其董、监、高进 行的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 处分或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消 息 |
未发现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 或未切实履行所做承诺的情 况 |
|---|---|---|
| 1.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公司治理制度 |
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变化 情况; 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 等相关文件,核查“三会” 运行是否规范 |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 司治理制度,且基本能够得 到有效执行 |
| 1.3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 规则等内控制度 |
持续关注公司内控制度是否 健全; 核查相关事项是否已履行必 要审批程序 |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控制度,未发现内控制度执 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
| 1.4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防止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其资源的制度,以及防 |
持续关注公司相关内控制 度; 核查关联交易是否已履行必 要审批程序; |
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其资源,未发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
| 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其利 益的内控制度和保障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查阅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 关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务之便损害其利益的内控制 度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合规性 |
|---|---|---|
| 1.5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
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没有对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 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出具监 管关注函 |
2、信息披露方面
| 2、信息披露方面 | ||
|---|---|---|
| 督导事项 | 督导工作内容 | 督导结果 |
| 2.1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 |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变化情况; 根据日常沟通、尽职调查所 掌握的情况以及媒体报道的 内容,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 由专人负责,相关制度基本能 得到有效执行 |
| 2.2 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
审阅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信息披露 文件,就相关事项询问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人 员,并查阅相关支持文件 |
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未发现公司的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
| 2.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 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 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 的传闻和报道,并与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比较 |
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或传闻的 内容涉及公司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存在与公司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3、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 督导事项 | 督导工作内容 | 督导结果 |
|---|---|---|
| 3.1 督导公司合法合规地 使用募集资金 |
查阅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存在 其他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和保荐人出具意见的事项; 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年度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等的核查意见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 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 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015 年,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建发股份本次配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 续督导过程中对于建发股份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 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本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 方面对于建发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
2、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
3、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
-
司章程》;
-
4、审查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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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建发股份暂不存在按《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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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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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