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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Apr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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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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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 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7.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8 年4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