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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ug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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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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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半年度报告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其内容真实、完整,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 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出具的最终报告 等没有异议。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17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 案》。
二、关于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3 号)(2017 年3 月27 日修订)》的要求。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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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查阅本次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 名董事中的2 名关联董事汪洋先生、 韦余红先生已回避表决。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对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75 元调整为24.691 元。
四、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实际情况,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组织架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分、子公司的设立及业务类型的增加,完善内 部组织架构体系,形成集团化管控体系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及管理,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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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7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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