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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Management Reports 2018

Apr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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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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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国都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联系电话:010-6083 3110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田 联系电话:0571-8578 3757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新国都2017年
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
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
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督导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并根据
情况持续进行修正更新。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常规按季检查加专项检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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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公司2017年度内非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及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
月,年度内未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后至2017年
12月末,发表3次公开披露的独立意
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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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培训次数 0次,非公开股票上市后尚未满一年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委托理财),保荐
机构提示了相关风险,并
要求公司进一步严格规范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监
控措施以及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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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股东正常履行中的承诺事项情况如下:

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的承诺
1、江汉、刘祥、刘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东刘亚和江汉共同承诺:“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正式挂牌后,若因公司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导致发行人被迫搬迁生产
场地,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搬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
2、江汉、刘祥、刘亚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持
股5%以上的股东刘亚、江汉共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做出了以下承诺:
(1)刘祥、刘亚及江汉共同保证,不以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任何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刘祥、刘亚及江汉现有的或
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受刘祥、刘亚及江汉控制
的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
(2)如违反上述承诺,刘祥、刘亚及江汉同意承担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
损失。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刘祥、刘亚及江汉作为发行人股
东或关联方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承诺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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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江汉、刘祥、刘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东刘亚和江汉共同承诺:“如公司(含下属
子公司)因任何违反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而遭受税务主管机关追讨欠税
并处罚的情况,本人同意全额承担相关的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
4、江汉、刘祥、刘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刘祥、刘亚、江汉出具承诺函:“如
今后贵司因上市前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缴
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时,我们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贵司
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
(二)再融资的承诺
1、公司承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新增股票上
市之日起:(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
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管理。(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三)
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
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
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交易所
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承诺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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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承诺将本次获配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获配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 是 起 12 个月不转让。 承诺期限:自非公开股票发行后 12 个月。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及其理由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朱鹏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
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委派保荐代表人王栋接替并正常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
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
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浙江证监
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6号)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大事项报
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部规范经营。
2、2017年2月8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营业部未经
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
“2016年双11活动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
片面强调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出
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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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圳证监局 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案,后续将按方案 落实合规检查。

3 、 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7】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 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 、 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17】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GUO SONG、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于 2017 年 11 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 5、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收到中

  • 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 指出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 经营范围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证照管理、 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梳理,逐项整改落 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 1、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 重大事项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司在司度(上海) 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 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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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 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 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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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 栋 金 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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