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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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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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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10 年12 月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经2021 年4 月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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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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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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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 计监察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 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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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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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 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审计监察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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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严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 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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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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