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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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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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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经2021 年4 月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 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 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售汇 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 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
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 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且不超过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或超过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 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计划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计划财务中心: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 解决方案,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 计监察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和信息披露 事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业务部:协助计划财务中心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可行性与必要性分 析,根据订单情况,对外币款项事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计划财务中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 如出现远期结售汇业务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计划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 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外币款项预测。
(三)计划财务中心应以稳健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 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 售汇交易方案。
(四)计划财务中心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 期结售汇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 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计划财务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审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内容一致,若出现异常时,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 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七)计划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台账管理,检查交易
记录与相关交易凭证,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资金交割,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计划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管理 层。
(九)计划财务中心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董事会秘书处。
(十)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 计划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 人员进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致合计亏损或 潜在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
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