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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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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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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经2011 年3 月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制订,经2020 年4 月13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 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 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委托加工材料、 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 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 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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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 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 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 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 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 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
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 (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 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置债权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科目核算此类金融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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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 准备。信用损失定义为: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 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 值。发生减值时应注意:
(一)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 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
(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 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 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 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 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 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 行折现。
(三)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 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 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 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九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其发生 减值时,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 值损失。
(二)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1)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信用损失, 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 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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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率折现。
(2)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针对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由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计划财务中心根据有 关信息单项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历史 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在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四)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账龄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含一年) 5% 一至二年(含二年) 20% 二至三年(含三年) 50% 三年以上 100%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撤销、破产或死亡、失踪,以其破产财产或 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 的坏账准备。
(六)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应收账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 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销售 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公司 销售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于每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逐项检查并形成书 面材料报公司总经理确认。
(七)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 意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1)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2)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 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 准采取赊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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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 造成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 相应的处分。
(4)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 议或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八)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 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 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 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 摊余成本。
第二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减值准
备
第十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 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 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核算 此类金融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对分类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 理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同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 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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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 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类别 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 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 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 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 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 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 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六条 因本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加工件,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 从活跃市场上获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对存 货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分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第十七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 后的金额。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 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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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 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 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 销售管理、仓储管理,定期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 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 份。
(二)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 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 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 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 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 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 资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 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五)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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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 益以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 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 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 分管领导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 法:
(一)本制度所指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 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 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 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在建工程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 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二)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 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 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三)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 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 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 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四)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 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 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五)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 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财产管理部 门应定期会同计划财务中心、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 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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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改进意见。财产管理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 全完整负责。对外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 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为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 认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 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 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 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 不予转回。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 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 协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二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商誉为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 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 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 试。上市公司应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 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三)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 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 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 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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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四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计划财务中心应 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 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 办理审批手续:
(一) 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1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 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1%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审批,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1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 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5%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 审批,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中心提 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计划财务中心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 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
(五)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八)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将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资产所 属公司的总经理,并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进行账 务处理。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单笔100 万元(含)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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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5%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超过单笔 100 万元,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5%的减值 准备核销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处置。
第五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 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 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 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 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 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 和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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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 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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