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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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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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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2011年11月3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开始实施;2020年4月13日经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 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 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利润以及所有 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判断及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 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 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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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工作,按 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八条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 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 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十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 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 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 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 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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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 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 除以原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 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 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 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 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大会 (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日(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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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后的定期报告现有披露 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 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第三节 会计差错的更正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 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 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七条 本节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 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 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 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 较数据。

第二十一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 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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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 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鉴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等审批程序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 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相关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二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情况;

(五)对于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需要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的安排;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所要求认为需要 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的,还应当包含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股东权益的影响情况、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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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所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 计差错,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出具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适用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并以重大事项临 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 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 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 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披露;。

  •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涉及追溯调整的,需说明对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六)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 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七)列示调整前后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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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 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 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 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 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二十九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 近三年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 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 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 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 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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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

  •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

  • 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 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 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 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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